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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犯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991 论教唆犯的研究_开题报告现代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概念产生于 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和 1871 年的德国刑法典。随着资产阶级学者对封建制刑法的抨击使得教唆犯理论逐渐形成。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将教唆犯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并且创造出教唆犯为独立的共犯。教唆犯理论问题一直是刑法学中非..
论教唆犯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991  论教唆犯的研究_开题报告

现代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概念产生于 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和 1871 年的德国刑法典。随着资产阶级学者对封建制刑法的抨击使得教唆犯理论逐渐形成。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将教唆犯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并且创造出教唆犯为独立的共犯。教唆犯理论问题一直是刑法学中非常深奥晦涩的问题,中外学术对于教唆犯理论问题的探讨争论一直没有结束。而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对教唆犯的规定又是相互矛盾的。笔者通过对教唆犯的性质、未完成形态进行分析,拟通过增设教唆罪来解决我国现有立法的矛盾局面。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教唆犯性质的学说理论主要有六种,教唆犯从属性说、教唆犯独立性说、教唆犯二重性说、教唆犯性质否定说、非独立共犯人说、独立罪名说。其中教唆犯二重性说最早由四川大学的伍柳村教授提出,该说一露面就迅速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教唆犯本质属性的通说。
1.通说之教唆犯二重性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从属性学说或者独立性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圆满地同时解释这两款规定。在国内理论界对此激烈争论不断之际,由伍柳村教授根据辩证统一哲学理论提出了教唆犯二重性说。教唆犯二重性说认为教唆犯的性质不仅具有从属性同时也具有独立性,这一观点的提出,有效地解决了从属性和独立性的争论,同时对教唆犯的性质做出了新的定位,被国内大多数学者所赞同。但是二重性学说提出后不久,理论界又对二重性学说中的从属性与独立性是否应当有主次之分,分为具体二重性说和抽象二重性说,对从属性与独立性如何划分主次地位又分为两派观点,从属性主导说和独立性主导说。
以伍柳村、陈兴良为代表的刑法学家认为对于二重性说中从属性与独立性是无法割裂的,称之为抽象二重性说,认为辩证统一的二重性说是目前关于教唆犯性质的最科学、最合理的理论。
具体二重性说彻底地将从属性与独立性割裂开来,并且将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地位孰轻孰重也具体划分。马克昌先生认为独立性在教唆犯的二重性中是占主导地位的。另有学者李光灿认为从属性才应当是二重性中的最重要的方面。
2.国内关于教唆犯性质其他学说之聚讼
非独立共犯人说,张明楷教授根据我国刑法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依其作用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认为应当将教唆犯纳入主犯或从犯的范畴,而不应该再重新独立出一个种类,否则会产生像分类重叠这样的逻辑错误。不能因为教唆犯本身这个名称就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种类,否则类似于“首要分子”也将会是共犯人中的一个独立种类了。同时张明楷教授认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具有从属性、独立性,还是具有二重性的问题,没有理论和实际意义。相反,只能把问题搞得混乱。一部分从实际经验角度出发的学者,认为我们应当抛弃对教唆犯性质的讨论,这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没有任何的帮助。
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跳出共同犯罪的框架将教唆犯单独规定为教唆罪,这是一种彻底地教唆犯独立犯思想,他们认为教唆犯应当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应当彻底割裂教唆犯与实行犯、帮助犯之间的联系。英美国家刑法早就单独规定了教唆罪,而且从刑法罪名的细分角度来说,设立教唆罪也更为科学。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对教唆犯性质的定位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林山田教授认为:“而成立之犯罪,故共犯必须依存于一个主行为,始足以成罪。若无主行为之存在,则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无所从属依附,即无由成立共犯。”
对于教唆犯何时构成未遂,我国刑法学界各自支持的学说观点不同,有以下四种形态。第一种是教唆犯故意向受教嗦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而受教唆者没有犯所教唆的罪。对于受教嗦者没有犯所教唆的罪又分为三种情况:(1)受教嗦者拒绝了教唆者的教唆;(2)受教嗦者所犯的罪和教唆者教唆的罪不是同一的;(3)受教嗦者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实施。第二种是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受教嗦者也接受了教唆但是在预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此时受教嗦者构成犯罪预备,教唆者构成教唆未遂。第三种是受教嗦者构成所教唆的罪的犯罪未遂时,教唆者也构成犯罪未遂。第四种是受教嗦者在犯罪的过程中突然醒悟,自动有效地放弃了犯罪行为并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受教嗦者构成犯罪中止,教唆者构成教唆未遂。
(二)国外研究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日为代表对教唆犯性质的的争议主要在于“共犯的从属性”与“共犯的独立性”。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认为:“作为论及教唆犯及共犯的成立条件乃至可罚性的理论前提,存在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的对立。”日本刑法学者前田雅英认为:“共犯的本质论是犯罪论的基本的对立的投影。新派刑法学与旧派刑法学最大的对立点之一,就是关于共犯的本质的独立性与从属性之争。”而最初在英美刑法中是否将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教唆罪也是存在争议的。后来英美刑法为了注重实用性和填补共谋犯罪与未遂犯罪的空白,便将教唆犯单独规定出来,确定了教唆罪。所以本文对于国外学说争论部分主要介绍“共犯的从属性”与“共犯的独立性”。
1.共犯的从属性学说
共犯的从属性学说是旧派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的代表,其理论的基础是注重共同犯罪中正犯的实行行为,支持行为主义、客观主义及犯罪共同说。该学说强调正犯对于共犯的地位,共犯在成立和处罚上都要从属于正犯。共犯的从属性学说即认为正犯一旦成立犯罪则共犯即构成犯罪,正犯的行为会受到刑法的处罚,共犯的行为也将受到刑法的处罚。正犯和共犯都在整个共同犯罪的范围内,正犯对共犯有着决定性的地位。支持这一学说的学者有德国的费尔巴哈、毕克迈耶、迈耶、贝林格、麦兹格、李斯特等。
2.共犯的独立性学说
共犯的独立性学说是近代刑法学派中主观主义理论的代表。独立性学说认为共犯的行为独立于正犯的行为,该学说关注的重点不再是正犯的实行行为,而是共犯的教唆行为。例如木村龟二教授认为:“共犯的犯罪性是共犯者固有的,共犯的成立必须独立于正犯行为的有无、正犯的犯罪性来论述。”独立性学说与从属性学说所持的立场完全相反。共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就必须借助一定的外部手段来实现。教唆犯为了实现自己的犯意就需要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此教唆行为就是外部手段。只要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就是对法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就要处罚这种行为。所以独立性学说将共犯的教唆行为独立出来予以处罚,并且认为教唆行为和正犯的行为一样都是实行行为。
中外对于教唆犯未遂的研究,对于教唆犯未遂的标准判断和教唆犯未遂的形态各有不同。日本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未遂的标准是教唆犯已经实施了教唆行为,并且受教唆者者也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在受教嗦者成立犯罪未遂时,教唆犯才能成立教唆未遂。所以日本刑法理论界认为教唆犯构成犯罪未遂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受教嗦者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并着手是实施犯罪行为,因为受教嗦者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既遂,并且受教嗦者的犯罪未遂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时,教唆者才构成教唆未遂。
德国刑法对教唆犯未遂的相关规定基本和日本的刑法理论是同一立场的,都是从共犯从属性说的角度来讨论教唆犯的相关问题。所以对于教唆犯未遂的认定标准和未遂形态也是同日本刑法一样。
英美刑法单独规定了教唆罪,对于教唆犯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从教唆犯本身行为来判断,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实施或者实施后未能传到给受教嗦者,此时教唆犯构成犯罪未遂。


二、范文提纲
教唆犯的性质
国外关于教唆犯性质的定位
共犯的从属性学说
共犯的独立性学说
•
我国关于教唆犯性质的定位
通说之教唆犯二重性说
国内关于教唆犯性质其他学说之聚讼
•
本文观点
各类学说之评析
本文对教唆犯性质之定位
•
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
(一)教唆犯的预备
1.教唆犯的预备的判断标准
2.教唆犯的预备的可罚性
3.教唆犯的预备与预备犯的教唆犯
•
(二)教唆犯的中止
  1.教唆犯犯罪中止的判断标准
  2.教唆犯的中止与中止犯的教唆犯
•
(三)教唆犯的未遂
   1.教唆犯未遂的形态
   2.教唆犯的未遂的可罚性
   3.教唆犯的未遂与未遂的教唆犯
•
三、增设教唆罪
(一)设立教唆罪的可行
   1.教唆犯的处罚依据为设立教唆罪提供理论基础
   2.增设教唆罪可弥补立法空白
   3.设立教唆罪与现行立法的条文具有可协调性
•
(二)教唆罪的立法设计
   1.教唆罪的构成要件
   2.教唆罪相关问题处理
   3.教唆罪法条的具体设计

三、参考文献
[1] 刘凌梅.《帮助犯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2] 伍柳村. 《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J].载《法学研究》,1982 年第 1 期。
[3] 魏东.《教唆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4] 李光灿.《论共同犯罪》[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
[5] 张明楷著.《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J].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
[6]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7] 卢勤忠.《论教唆罪的设立》[M].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 6 期。
[8] 齐文远、刘代华.《论教唆犯应被规定为独立犯罪》[J].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2 卷)[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 吴情树、闫铁恒.《教唆犯的反思与定位》[J].载《政法论丛》,1999 年第 6 期。
[10] 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M].台大法学院图书部,2001 年版。
[11] [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12] [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M].东京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13]自魏东.《教唆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14] 张旭.《英美刑法论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15] [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郑树周译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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