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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开题报告

Ktbg1992 试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开题报告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任何法律都是应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维护公民自由为终极目标,否则就这种法律不成其为法律。刑事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和确认的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及相关概念,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取证、举证、确证的规则、原则和..
试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开题报告 Ktbg1992  试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开题报告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任何法律都是应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维护公民自由为终极目标,否则就这种法律不成其为法律。
刑事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和确认的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及相关概念,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取证、举证、确证的规则、原则和具体性规定。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刑法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较笼统,致使在刑事审判中往往对刑事证据的认证难以把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的出台,刑事证据的专门立法也已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问题的探究,分析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不足,结合目前刑事审判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建议。
在当今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严重,这已经成为影响着某些案件质量和制约司法公正的瓶颈问题了,严重的制约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待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国司法和人文环境,在比较、借鉴其它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完善的具体建议与改善措施。
一、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化设计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制度修改、增加与补充不足,在立法上充实了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
(一)合理地设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调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子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设定出证人的出庭范围,只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作了原则性地规定。根据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人出庭率真的很低,根据实际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平均只有不到5%左右。但是证人出庭率并非越高越好,其原因在于影响证人出庭率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因为保证司法公正需要,所以提高证人出庭率,其二是为了合理的配置资源和提高诉讼的效率,所以应当将出庭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要求全部的证人出庭不但没有必要,也不太现实。如美国、德国的证人出庭率也不高,它是通过辩诉交易来处理大部分案件(达到全部案件的90%),这样确实可以在充分节约资源的情况下保证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国情和司法资源,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将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应当予以出庭作证。” 即关键的证人出庭作证,此处的证人还将包括中国人民警察和司法鉴定人。这样,有助于将仅有的司法资源运用到存在争议较大的案件当中来,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既确保了证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出庭作证,也能够提高办理案件的审理质量及效率。
(二)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有人认为是证人的思想觉悟问题,可以通过说服开导、道德教育的手段来促使证人作证,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孟德斯鸠曾说过:“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综观国外的诉讼制度,也基本上找不到哪个国家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手段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而是采取强制证人出庭的手段来实现的。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即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通过法律规定解决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也消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三)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特免权
证人作证特免权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特定公民基于身份关系或职业关系等正当的理由所享有的拒绝作证或制止他人作证的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特免权,而是规定了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虽然这样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但就整个诉讼制度而言,是根本无法弥补证人被迫作证所遭遇的感情上、经济上和名誉上的损害,法律也无视他们拒绝作证的正当理由。我国立法者是在充分认识到证人作证特免权对于维护家庭成员间必要的伦理和亲情价值具有重大意义后,作出了修改的,即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的特免权,可以说是对证人权利保障的一项重大措施。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出庭制度仍存有局限性
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审理法官作为关键证人出庭的决定者有其不合理性
   新刑事诉讼法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权赋予法院,谁是直接决定者?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庭前会议程序,由审判法官主持,由此可见,这种决定权在法院意味着审判法官是直接决定者,难免会出现一些弊端:一是如果在开庭之前,就要决定是否要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那么审判法官就要先了解案情,其判断的依据就来自于侦查人员在庭前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笔录、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一系列的书面证据材料,这种庭审之前阅卷,就会对整个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也就违背了当事人主义的庭审制度。二是如果在开庭过程中,审判法官根据庭审情况作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那么,正在庭审的案件就会因此而休庭,导致案件审理时间的推迟,降低审判的效率,有的甚至因证人难以通知,而延误审限,甚至违反审判程序。
(二)证人可以不出庭情形规定模糊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可见,法律允许证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作证,但新刑事诉讼法对“正当理由”未作任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有其他原因的。”虽然对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规定了几种情形,但仍然不够明确,尤其兜底条款第四条,其缺乏可操作性,成为一切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三)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规定不完整
规定证人享有作证的特免权主要是基于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破坏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会使得人类赖依生存的社会不稳定。
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是基本这样的考虑,在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即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特免权,而第六十条仍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这一规定的特免权是证人享有出庭作证的特免权,而非证人作证的特免权,也就是说,免除的仅仅是证人出庭的义务,而没有免除证人作证的义务,那么即使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但仍然负有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这有违背设定特免权制度的初衷。

二、范文提纲

一、证据
1、证据的概念具有几个方面的含义
2、证据的多种表现形式
二、刑事证据制度
1.刑事证据制度是刑法事先的最优保障
2刑事证据制度是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形式追求的有力武器
3刑事证据制度提现已过的法制状况
(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
•2、我国近代刑事证据制度
3.西方国家现行刑事制度
4、我国现行刑事制度
三、举证制度
举证责任
举证准备
举证程序
四、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设立污点证人制度
2、确定非法证据有限排除规则
3、完善出庭作证证人制度
五、刑事诉讼存在的具体问题与对策
1、现行的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与我国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的要求相矛盾
2、现行的刑事证据制度无法排解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矛盾
3、法律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闲置较多,导致监控辩双方力量悬殊进一步加大
4、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现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有待进一步落实。
六、总结
七、致谢
三、参考文献
著作:
1.《引进与咨询》2006年第03期作者程颖
2.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陈光中主编,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  
3. 《贯彻刑法诉讼难点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11月               
4.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何家弘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五期         
5. 《我国形式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龙宗智载《人民法院报》       
6.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齐文远,姚莉,邹斌,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六期                                                    
7. 《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崔敏,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一期     
8.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张丽娜 台湾五角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      
9. 《刑事诉讼法学》樊宗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0. 《对刑事诉讼证据质量》戴福康 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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