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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伦理及良性互动关系_开题报告

Ktbg20721 浅析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伦理及良性互动关系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人,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信仰和共同的追求,都应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仅仅是在社会上的分工不同、占据的社会资源不同和表现的方式不同而产生了具体差异。他们因各种诉讼活动而走到一起,在..
浅析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伦理及良性互动关系_开题报告 Ktbg20721  浅析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伦理及良性互动关系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人,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信仰和共同的追求,都应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仅仅是在社会上的分工不同、占据的社会资源不同和表现的方式不同而产生了具体差异。他们因各种诉讼活动而走到一起,在此过程中,双方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到双方自身,而且由于双方职业的特殊性,还对法官能否公正、廉洁执法,律师能否依法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民间对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颇有微词,而一系列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司法腐败的案件又进一步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也损害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威信。
最高人民法院则一直致力于构建一道树立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防火墙”: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的规定就将回避从法官扩大适用到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其实质是指律师回避,而非审判人员回避。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再予细化和规范。该规定明确:“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布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五项禁令。具体内容为: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禁令还规定,法院的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然而,这一系列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不仅很多律师从不避讳与法官的交往,一些法官也不把接受律师的宴请当回事,这难免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不信任和对司法不公的担心。
禁止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单方接触,不仅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法官和律师之间有正常的业务交往无可厚非,怕只怕在正常业务交往外还存在私人感情甚至权钱交易,以致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国外研究现状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否正当,同他们的职业入口有着密切的联系。职业入口决定着他们的法律专业素质的高低,影响他们职业认同感能否实现。通过对世界各国法官和律师的资格取得条件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有三种类型:
1、择优转任型——律师、法官一元化,没有人可以从法律职业一开始就担任法官,法官的基本来源是律师以及检察官。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过,法官和律师之间在人事上是相通的,实行从执业达一定年限并富有成就的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从而就使法官职业在法律职业当中有了一种令人信服、众望所归的地位。在英国,通过了竞争激烈的律师资格考试后的律师中,有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之分。高级律师也叫专门律师,英国法院的重要职位都由专门律师充任,法官从专门律师中遴选。专门律师垄断被任命为法官资格这一原则,到1972年有了改革,具有10年以上开业经历的初级律师也有被任命为市镇法院法官的可能。行政法院法官也开始从初级律师中选任。
2、同门殊途型——律师、法官共有一扇进入之“门”,统一的资格考试及专门职业训练。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国,他们共有一扇进入之“门”,要求意图从业者具有大致相同的学识背景,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并经过一定途径完成专门的职业训练。
3、陌路分属型——律师和法官分属两个体系,但学识要求都很高。比如在法国,通过大学法律专业考试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是步入职业法官队伍的最基本专业资格条件。要成为法官,还必须参加国立法官学院的职业培训并通过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准司法官”的身份,并在该学院进行为期两年零七个月的研修。研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司法方法、生理学、心理学、法医学等实际应用知识以及到有关部门进行实习。目的在于学习和掌握法律技能,而且为了加强对社会的了解和认识,实习单位范围也是相当的广泛。学习期满合格后,由司法部长提名并由总统任命担任司法官。而要成为律师,需要取得法学硕士或者具备与之相同的条件,并且首先参加各个上诉法院辖区内律师协会设立的地方律师研修所中心入学考试,接受一年的理论学习和实务研修,然后要参加一次相当于文档考试性质的特别考试,如果合格,可以获得律师资格合格证明书。取得证书的人员可以成为见习律师,见习时间一般要在三到五年,然后要回到地方律师研修所参加两年的实务培训,在获得律师评议会的承认后方可成为正式的律师。
    无论哪种类型,在他们的国家里,无一不对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准入设立相当且较高的门槛,包括对法官和律师法律理论知识的要求;对实践能力的要求;对法官和律师人格素质、对法律信仰的要求。在长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在长期的法律实务的训练中,在法律职业前辈优良品质的耳濡目染下,他们对法律的崇高信仰也不断的提升,最终才得以从事法律这一崇高的职业。因而律师和法官之间有着共同的背景、知识、经历,有着对法律事业共同的期待和信仰,促成了他们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协作,也有了相互制约的可能,法官和律师之间良性的相互关系才得以成就。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伦理概述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
(二)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
二、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现状分析
(一)法官与律师关系概述
(二)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主要问题
(三)法官与律师不良关系的危害
三、法官与律师关系问题的成因
(一)文化传统的原因
(二)社会环境的原因
(三)法律制度的原因
(四)从业人员的原因
四、法官与律师建立良性互动的要素
(一)互相理解
(二)彼此尊重
(一)正当往来
(二)共互公正
五、建立法官与律师良好关系的途径
(一)强化职业伦理教育 
(二)构建法律职业人网络信息化评价平台
(三)保障和完善法官独立 
(四)提高律师地位,增加律师的交涉力













三、参考文献
[1]张忠斌.和而不同:法官与律师之间[J].政治与经济学研究.2014(04)
[2]王自.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D].安徽大学. 2011
[3]钱泊霖.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J].创新教育.2014(10)
[4]赵东菊.论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D].山东大学.2007
[5]谢晓斌.论和谐律师法官关系之构建[J].法治.2010(26)
[6]郑力源.法官职业伦理的研究[J].西南大学.2013
[7]李琳.我国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研究[D].广州大学.2013
[8]吕红兵.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J].视点.2014(01)
[9]李小莹.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形式的建议[J].法谈法议.2014(03)
[10]袁波.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理性构建[D].苏州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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