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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2623 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上诉不加刑制度源于对追诉人人权的保障,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通行准则之一。但是各国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又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德国很早就关注刑事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区别,并且明确提出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给予被告..
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2623  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上诉不加刑制度源于对追诉人人权的保障,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通行准则之一。但是各国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又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德国很早就关注刑事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区别,并且明确提出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给予被告人再一次的辩护权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德国的规定相差无几,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更是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翻版,日本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再审过程中,不得宣判重于一审判决的刑罚。”在大陆法系中,法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的规定较为特殊,也许这与法国深厚的法律传统相关。法国刑事案件的上诉有普通上诉和非常上诉之分。由于上诉的类型不同,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也各有区别。在普通上诉程序中,缺席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受上诉不加刑制度的规范,而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则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制度。并且,在缺席审判的判决被撤销,发回原审判法院再审时,再审法院也不受原判决确定刑罚的约束,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刑罚,既可以加重也可以减轻。法国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如果在一般上诉中,检察官抗议一审判决的结果,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制度则不再适用。这与我国抗诉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制度相似。对于特别上诉程序,无论是基于“法律的错误”还是基于“事实的错误”,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案件指定由另外的下级法院审理,但是,明确要求“这类审判必须遵循上诉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在英美,由于两国都适用判例法,因此,并没有明确的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如果追溯英国判例法对于法律观点可以追溯至 1907 年,英国法院确定,治安法院的案件被告人可以任意上诉,但是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而对于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则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一适用原则一直传用至今。但是,我们还应当了解的是,在英国司法体系中,除了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是可以由被告人的意志随意进行外,对于其他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当事人必须经过法院的允许才能进行,在英国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能否上诉并不由当事人决定,而是由法院决定的。
而在美国判例中并没有关于的相关规定。在美国法院中,无论是否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只要案件到达法院,法官就允许依照法律适用相关的刑罚,不受一审判决的限制。始终没有成为美国大多数州都适用的一项通行刑事诉讼原则,只是在少数几个州的刑事诉讼法中确定适用该原则。其中原因,多是因为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十分强调程序的正义,法院严格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受理案件,并且严格贯彻“不允许双重风险”的原则,在对嫌疑人提出公诉后,不能够更改相关的诉讼请求,程序错误将直接导致结果的不成立,并且不可挽回,而当事人可以完全的享有司法机关程序错误的利益,这已经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上诉被加刑的情况出现,因此,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虽然在美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实中上诉加刑的情况绝少出现。
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各国对于上诉不加刑制度的适用也有很明显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比较偏重于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在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上相对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那么严格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认为一个人犯罪是对于他人利益甚至是社会利益的一种非法侵犯,犯罪人应当为这种侵犯受到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基于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的要求。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以最大可能、最高效率的还原案件事实为指导原则,而对于程序的要求则相对处于次要的地位。整个追诉的过程也主要以法院为主导,法院在追诉过程中为了还原事实甚至可以主动的侦查、讯问而不受指控方的指控的限制。而这于只要以当事人推动的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过程大相径庭。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过程强调对于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其诉讼过程由当事人推动,法院在其中只是出于被动消极的居中裁判的位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将指控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而辩方则针对这些指控和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或提出相反的证据。法院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对于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指控是否成立的裁决。法院不会也不能主动的对于当事人进行追诉,也不会主动的对于案件的证据进行自行侦查。在英美法系有一套完整的法庭程序设计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使被告人与控诉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势均力敌。法庭依靠控告方与辩护方的对抗揭露案件的事实。因此,对于上诉是否加刑这一关乎于案件实质处理结果的规定,英美法系诉讼规则很少涉及,相关规定一般在相关的案例中予以体现。一般来说,英美国家在二审中也禁止对于上诉人不利的变更,但是,为了防止辩护方滥用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上诉人不利的变更也是允许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在刑事诉讼中并未确立上诉不加刑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1956 年的一封复函中明确指出“上诉可以加刑。”1963 年刑事诉讼法起草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应当将上诉不加刑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但此建议并未被接纳。直至在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各个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都强调要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不过当时却未实施上诉不加刑的制度,所以被告人上诉却被加重刑事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经二审法院审判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对“上诉不加刑制度”做出规定,因此上诉不加刑制度成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切实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上诉不加刑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了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要求,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共同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内涵和边界。但同时在某些司法解释条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适用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使得发回重审制度成为上诉不加刑制度的例外,众多案件通过发回重审实际上加重了被告人的刑期或刑种。对于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来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对上诉不加刑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贯彻与强化。


二、范文提纲
1前言
2我国新上诉不加刑原则现状
3我国现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问题
3.1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
3.2被告人滥用上诉权问题
3.3上诉案件对被告人“变相加刑”的问题
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建议
4.1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其他原则冲突的解决
4.2数罪并罚上诉案件问题的改善
4.3扩大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
4.4上诉不加刑原则中对罪名变更的司法解释的改善
4.5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对策
5结语



三、参考文献
[1]申云,温如敏.发回重审案件能否排斥上诉不加刑原则[J].检察前沿.2009(12)
[2]范方红.略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3(6).
[3]沈德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J].人民司法,2009(11).
[4]秀平.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些误区[J].南京社会科学,2015(7).
[5]路梅.浅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J].法制与社会,2012(32).
[6]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J].中外法学.1996(2).
[7]李少平.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机制的理性思考[J].人民司法,2009(5).
[8]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J].中外法学,1997(3).
[9]贺泉江.《刑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J].甘肃高师学报.2014(3).
[10]贾颜如.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探讨[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
[11]郭新栋,郭艳地.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5).
[12]项谷.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完善[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4(5).
[13]黄欣.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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