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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入刑的思考_开题报告

Ktbg2275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入刑的思考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导致的司法不公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冤假错案背后都有领导干部打招呼走关系的身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中的领导干部不能仅仅限于行政机关,,因为某些被查处的政法系统的大老虎都有干预司法活动的现..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入刑的思考_开题报告 Ktbg2275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入刑的思考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导致的司法不公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冤假错案背后都有领导干部打招呼走关系的身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中的领导干部不能仅仅限于行政机关,,因为某些被查处的政法系统的大老虎都有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从周永康、黄松有、系晓明等案件都可以很好的体现这点。
为了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延伸、细化和明确了插手过问司法案件的责任主体和追责依据,但两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相关惩戒规定并不详细,, 干预行为的隐蔽性带来的记录难题,不予记录的惩戒机制难以实施等等。对老百姓来说,这两个办法用处并不大,事实也证明,并没有多少干预司法的领导受到严厉的制裁,以的家乡浙江金华为例除了一个乌龙事件,并没有听说多少领导干部受到多大的纪律惩罚,而且由于处罚过轻,很多干预司法的领导甚至是法院的领导有恃无恐,因为只要不给被害人造成大的危害,万不得已时候,大不了知错就改就行了。正因为如此在某地就有一个执行案件到现在六七年还没有执行,就是因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以后拖延下去了。而且当事人由于不知道哪里举报,所以状告无门,有时候往上举报了,由于只是纪律问题,上级只是督促被干预司法的下级改正错误,而下级往往会欺上瞒下,一直拖。有时候如果上下级都受到影响了,会联合起来欺负当事人,从而导致当事人只能去上访,所以纪律调整作用并不大,而入刑以后当事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去举报甚至去起诉,因为告准了,干预司法的领导就没有翻身的能力了,也就不会报复,而且个人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给老百姓带来的危害是很大的,例如一个案件可以被错判,一个执行案件可以好几年不执行,甚至一些导致当事人冤枉致死的案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影子,所以加大惩处力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入刑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罪定罪,入刑以后,可以在相关的量刑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所犯之罪比较轻的可以分成酌情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如某人大管法制的副主任给法院打招呼,让原本应该执行的抵押财产六七年没有执行的可以入刑,视情况可以在刑法上做不同的处理,例如只有一次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最高可以处以死刑。
(一)国内研究现状
预防和惩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为了从源头上预防由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入刑是一个很好解决途径,关于领导干预司法的危害以及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罗修云在《涉刑冤假错案或平反后岂能只赔偿不追责?》 中提出受害者申请国家赔偿或司法部门支付国家赔偿已经成为惯例,却很少见到办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受到刑事追究。所谓的错案追究制,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浆糊制度”, 从办案程序上讲,所有冤假错案都有违反程序的地方,正是由于他们的失职渎职,甚至夹杂着金钱、人情、政绩以及领导招呼等这样或那样的法外因素,才导致被害人无辜受冤。
陈杰人发表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隐秘手法有哪些?》一文中更是详细列举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各种手段
一是借维稳之名,以宏观批示的方式,暗示个案处置的方向。 
二是只在口头说,官员通常会给公检法的负责人打电话,或者叫到办公室,当面交代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末了还不望补充一句:“要依法办理。”
三是暗示不明示。某领导干部把法院院长和主办庭室负责人约出来吃饭,并将某案件当事人也拉来一起出席饭局。
四是通过政法委操纵司法。政法委管司法工作,很多领导干部想干预个案,都不直接向公检法打招呼,而是通过政法委书记去插手。
五是领导干部自己不直接过问,而是通过家属、秘书或者特定关系人去说情、打招呼。
      王利明在《司法独立与排除外来干预》中提出党政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严重的妨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一个案件从是否受理到如何审理(采用判决还是调解的方式)、从应如何作出判决到案件的执行,司法审判人员都有可能收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批条、批示甚至指示。也有的人通过本法院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出面干预,对办案人员打招呼。由于干预的结果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平等,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威信,而且使一般民众对司法的正义产生怀疑,某些人因对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失望而可能会寻求非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从而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在民事经济案件中,那些不能搬出有关领导出面干预的诉讼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很难对司法的公正产生合理的信赖,一旦他们的案件被判败诉,即使判决是公正的,败诉的当事人也会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领导干预的结果。从而,不自觉履行判决和裁定,反而会无止无休的上告上访,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的因素。     沈晓岩《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思考》中更是鲜明地提出了要加强立法工作以人大专门立法的行使,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追责制度的目的、任务、原则、事项、标准、程序等进行统一规范,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相关法律,对何人记录、如何通报、如何追责、如何保障记录权、记录与通报、追责如何衔接等细节问题进行详细明确规定。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和权利告知制度,对于案件流程、诉讼权利、法律规定、查询渠道等应当向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公开。 
 律师张核《关于将干预司法,执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入罪的立法建议》中提出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七条之一:“县区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划的中共党委及政权机关的领导成员,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成员,利用其职务影响,违反宪法和法律关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独立办案、分工负责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依法行政的规定,以口头打招呼作指示、文字批示、召集协调会、作出一般性政策要求等形式,在案件或事项的受理、登记、立案、侦查、调查、起诉、审理、审查、合议、评议、研究、判决、裁定、裁决、决定、执行、调解、协调等任何环节进行干预,指令或暗示司法、执法办案、办事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规定的工作流程办案、办事,或对所办案件、事项提出或作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或处理决策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违反法定程序或规定工作流程办理、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处理的案件或事项达一宗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达一宗以上三宗以下的,处15 年以上有期徒刑;达三宗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不仅在国内,国外的一些相关研究对于我国加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的监督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对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有着很大的作用。美国司法部负责调查“通俄门”的特别检察官罗伯特·穆勒正在调查总统特朗普涉嫌干预司法公正,若构成妨碍司法罪名,可能引发对特朗普的弹劾。据《华盛顿邮报》14日报道,穆勒将问询几位美国情报机构高官。该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美国国家情报总监科茨、美国国家安全局局长罗杰斯,以及退休的前国安局副局长莱吉特已经答应最早于本周接受穆勒团队调查人员的问询。
2、由于法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违规违法的法官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在日本,《法官身份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惩戒制度。日本法官的惩戒事由和机构上,日本《法官法》第49条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者懈怠职务和有辱法官品位时,根据别的法律进行审判并予以惩戒。”根据日本《法官身份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对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惩戒权,高等法院拥有对其辖区内的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法官惩戒权。同时,《法官身份法》还规定,对于高等法院审理的惩戒案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为了预防和惩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自下而上的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而由律师监督领导干部是非常合适的,为了加强监督,在入刑以后,甚至可以赋予这个律师或律师组织以单独起诉的权利,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对于法官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律师组织——美国律师协会。这个以“捍卫自由、追求正义”为宗旨、成员已超过40万人的庞大组织,在美国司法生活中起着不可多得的作用。这个组织负责鉴定法学院的资格,只有经过其鉴定合格的法学院的文档生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目前,通过美国律师协会最终认可的有185所法学院,另外有8所法学院获得了临时认可。一般来说,美国法官的选用标准之一是具有相应的律师执业经验,这是成为法官的前提。律师协会通过审查正规法学教育来控制执业律师的资格和素质,这实际上是为法官的选拔把守着第一道关。此外,这个组织的意见对联邦法院法官人选起着关键作用。尼克松总统曾经提名过两位被美国律师协会评为低于职业资格平均水平的候选人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均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由此可见,美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对法官人选的影响。
 4、外国的一些探索与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不同国家都在根据其国情、经济、政治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外部干预和确保司法公正, 例如英国1995年成立了“错案复议委员会”,并在1997年成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分离出来的独立机构,并不代表控方、辩方、警察或法院。其职责是复核过去可能误判的上诉请求,但并不直接宣告行为人“有罪”、“无罪”,或直接审判案件,而是负责复查在适当的时候将案件移交给法庭。迄今为止,该委员会已经请求上诉法院审查并推翻了100个多案件的原审判决。其中,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这一年度中,该委员会共审查了1012起案件,并将其中的46起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复审,其中,32起案件(约占70%)的定罪量刑被撤销或改判。
二、范文提纲
引言:我国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相关规定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状以及危害
    二、国外和预防干预司法活动相关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 国外和预防干预司法活动相关研究
(二) 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古代和干预司法活动有关的法律以及借鉴意义
(一)我国古代和干预司法活动有关的法律
(二)对于当今社会的借鉴意义
四、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问题的难点
    (一)两个《规定》实践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二) 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立法是一个突破口
五,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立法上的建议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入刑后的量刑问题
(二)建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入刑后刑事赔偿问题
六、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卜宪群:《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上下册),鹭江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2、罗修云:《涉刑冤假错案或平反后岂能只赔偿不追责》,  反腐与维权博客 ,2015年11月
3、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第5版
4、孙佑海:《如何用制度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14日,第8版
5、记者罗沙 杨维汉 徐硙:《聚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通报追责规定出台五大亮点》,新华网,2015年3月
6、 王鹏祥:《当代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第1版
7、王利明;《司法独立与排除外来干预》,《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记者范开庆 杜海川 《美媒 :特朗普因涉嫌干预司法公正遭特别检察官调查》,《新华网》2017年6月
9、张永进,李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10、陈杰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隐秘手法有哪些》,《登润-刑事参考》,2015年4月
11、 沈晓岩;《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思考》金川政务网,《新金川》2015年,第3期》
12、“中国网事”记者刘美子 周畅,《纠正冤假错案不能止步于国家赔偿》,《今日早报》,2014年6月
13、律师张核,《关于将干预司法,执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入罪的立法建议》,华律网,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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