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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4456 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最早对债务的承诺与债务的承担作了直观的描述,可以说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渊源。因此,早在古罗马时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已初具雏形,及至现代,各可地区)已纷纷设立该项制度。《..
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4456  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最早对债务的承诺与债务的承担作了直观的描述,可以说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渊源。因此,早在古罗马时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已初具雏形,及至现代,各可地区)已纷纷设立该项制度。《意大利民法典》第1268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委任了一名新的债务人,由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是,原债务人并未被解除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解除他的债务。”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但是,如果接受第三人债务履行的债权人没有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则不得向原债务人提出请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条规定:“当事人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除非另有协议,或除非为保证另一方的根本利益,需要原始许诺人亲自履行或控制合同所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即便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也不能解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违约责任。”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德国民法典》第267条、《日本民法典》第267条均对第三人代为履行作了规定。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1条第一款规定:“如债权人对第三人为清偿履行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发生受领迟延的法律效力。”但是,我国内地民事立法在合同法出台前,尚无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专门规定。但是实践证明,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为对合同权利人而言,债权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主要是实现债权,如第三人代为履行能实现其目的的,自无禁止之必要;对合同义务人而言,亦不利于债务人努力弥补自身履行不能的客观事实或者视市场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亲自履行合同。现《合同法》第65条中明文确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第三人既非缔约当事人,也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第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二、范文提纲
引言:合同法第三人代为履行背景和意义
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案件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的困难
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相似的概念区分不明
法条援引依据混乱
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范界定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
(二)“第三人”的含义界定及种类区分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方式
三、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相似概念的界分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
(三)司法实务中区分以上几种概念的方法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法》第65条的关系
(一)《合同法》第65条之规定的理论分歧
(二)《合同法》第65条应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体现
五、“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若干建议
(一)利用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第三人代为履行概念作出区分
(二)长远看来要对民法典债法编中分别对“涉他合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两种概念作出细致规定。
六、结语

三、参考文献
[1]崔建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为中心》,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1期
[2]韩世远:《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刍议》,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4期
[3]韩世远:《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载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6期
[4]尹田:《论涉他合同》,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5]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6]王军:《论第三人给付契约》,载于《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3期
[7]程宏:《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初探》,载于《法制建设》2008年第2期
[8]莫柳俭:《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载于《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18期
[9]李文华等:《小议第三人负担合同》,载于《法商论坛》2011年2期
[10]程宏:《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的法律后果》,载于《广西大学学报》2007年8月第4期 
[11]孙持明:《第三人清偿制度研究》,载于《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 年 7 月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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