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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开题报告

Ktbg2828 论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开题报告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公民监督的目的在于约束..
论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开题报告 Ktbg2828  论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开题报告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公民监督的目的在于约束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监控公共权力运行效益,防止和纠正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误与紊乱。公民行使监督权利于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要设责任政府、透明的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必须切切实实赋予并保障民众要有监督权,要赋予公民真正监督的权利。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监督权一定会越来越开放,公民的监督不再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政府官员在处理私人事务时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但处理国家机关事务时他代表的是国家机关,当他作为官员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对其职务行为进行的批评属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评论,属公民监督范畴。
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国家官员一方面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当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国家官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可能影响到政治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应为公众所知悉。公职人员的某些隐私将受到限制,而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首先应当是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对于其他公民应起到表率作用。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已成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所指向和要求披露的对象。在这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高于官员个人隐私的价值。
(一)国内研究现状
民法学家彭万林教授认为,“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教授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做出了平衡官员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积极尝试:“公共利益原则”,是在处理公民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服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对权利的综合权衡对比的原则,从而确定法律优先保护哪种权利。“权利协调原则”,适用情景有两种:一是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官员个人隐私权,不能为了迎合公众的窥私欲而损害其隐私权;二是当利益衡量原则无法奏效时,即无法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价值标准判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优先顺序。
政府官员首先是公民,享有人格权中的隐私权。但代表国家来行使手中的公权力,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因此其自身应当做到公正廉洁,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应接受公众的监督。而宪法和法律又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作为一个正在加强民主建设的社会,公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利,这也是一个政府能够不断使自己符合社会发展需求、进行自我完善和进步的最为有效途径。当公民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切实履行他们的职责,没有做好他们应该做的工作时,有权对其提出批评,对改进工作提出建议,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国家权力的实施。如此政府官员的某些个人信息和隐私就要公布出来,才能被公众所知悉,从而接受公众的监督,此时他们的隐私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造成了公民的监督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当公共权利范畴内的知情权与官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优先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对官员的隐私权加以适当的限制。
(二)国外研究现状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在中国,民法学家彭万林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王利明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联合公司诉沃克案”中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并且在其后的一系列判例中,逐步确立了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反向倾斜保护机制,而这中机制实际上就是在隐私权制度的整体框架中确立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别保护这一法律制度。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德国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
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公民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隐私权概述
(一)公民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隐私权概念
(二)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的目的及意义
二、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的现状
(一)公民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隐私权进展现状
(二)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遇到的问题
(三)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案例分析
三、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的完善
(一)强化公民与官员法制意识对社会的意义
(二)新形势下完善公民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隐私权法律法规
(三)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良性可持续的实现
四、结束语
五、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唐亚林,鲁迎春,陈水生等著.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互相制约与协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2]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2版.群众出版社.2004.
[3]石毕凡.诽谤舆论监督权与宪法第41条的规范意旨.浙江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4).
[4]曾婷.浅析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限制.长春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3).
[5]吕皖颍.浅论保障公民监督权.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3,(1).
[6]周甲禄著.舆论监督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7]王学成主编.法律监督权研究新视野.中国监察出版社.2010.
[8]任文松,王晓著.法律监督权研究:以法律监督权的发展历程为主线.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9]王立志著.隐私权刑法保护.中国监察出版社.2009.
[10]张秀兰著.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出版社.2006.
[11]王丽萍,步雷等著.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12]张军著.宪法隐私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3]宋献晖,李少慧,郭献朝编著.肖像权、名誉权维权法律通.法律出版社.2006. 
[14]侯健著.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5]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6]杨立新著.杨立新民法讲义:侵权分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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