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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_开题报告

Ktbg28293 论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_开题报告刘秉松在《试论新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中对罪刑相当原则进行了论述。认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除了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之外,应该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自己特有的量刑原则。因为罪责刑要求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无罪无责不罚,做到罪责刑相当,罚..
论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_开题报告 Ktbg28293  论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_开题报告

刘秉松在《试论新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中对罪刑相当原则进行了论述。认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除了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之外,应该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自己特有的量刑原则。因为罪责刑要求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无罪无责不罚,做到罪责刑相当,罚当其罪。这正是共同犯罪量刑中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以该原则作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更能直接指导共同犯罪的量刑工作,最终在共同犯罪中达到正确定罪、适当量刑。 
   马克昌学者也在其主编的《刑法学》共同犯罪中认为: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为,即无论各自具体行为的形式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如何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罪名,都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彼此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陈兴良教授在《共同犯罪论》一书和在《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文章中,将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对实行过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上,陈教授主张,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实行过限行为的热当然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行过限认定上,陈教授的观点虽然没有明确的指出,但是我们不难看出他采用的是针对共同犯罪的几种犯罪人进行分析,在区分共同实行犯与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我们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该犯罪行为就不是实行过限。在组织犯认定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主张的是,看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这个集团犯罪活动计划的范围,如果超出了就应当由这个成员单独负责,我们称之为实行过限。在认定被教唆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必须对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进行认真考察,确定被教唆的人是否超出了教唆的范围。但是我们在确定教唆内容的时候又分为确定的教唆内容,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比较容易来确定实行过限,但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概然的话,那么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确定被帮助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看被帮助犯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帮助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如果实施了的话,那么就认定为是实行过限,由被帮助的实行犯单独承担犯罪责任。
赵丰林和史宝伦的《共犯实过限的司法认定》中和吕勇《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研究》指出:将实行过限的认定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情形来讨论,这无疑是符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理,目前的刑法学中,也的确存在相当多的必须进行实质考虑的现象。但他们认为认定过限行为是存在统一的标准的。在吕勇的文章里着这样的写到对过限行为作出不同区分后,最终的判定标准就是判断实行犯实施的过限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在认定共同犯罪实行犯的过限行为时,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这实际是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分析实行犯过限行为是否超出共谋。再如,区别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不同情形、要根据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故意。对组织犯,其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预谋实施犯罪,如果犯罪集团的成员实行饿并非预谋的犯罪行为和作案计划,则单独实施该行为的成员就属于实行过限,应就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看教唆犯,“实行犯的行为明显超出教唆范围”是实行的并非故意的具体化表述。无论是组织成员预谋犯罪范围还是教唆犯罪范围,无疑都属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
二、范文提纲
一、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内涵
(二)共同犯罪的行为分析
(三)共同犯罪的分类
二、抢劫的共同犯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1
(二)案例2
(三)案例3
三、抢劫的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一)对未实施抢劫行为的参与共谋者的认定
(二)对到达现场、但未实施抢劫行为的共谋或知情者的认定
(三)对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参考文献
[1] 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M]. 文物出版社, 2009.
[3] 储槐植编.美国刑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4] 高格等编著.刑法教程[M]. 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
[5] 兰迪.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的认定[J].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1,(04).
[6] 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4).
[7] 李杰.论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认定[J]. 人民司法. 2009,(08).
[8] 郑延谱.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解析[J]. 法学杂志. 2012,(03).
[9] 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J]. 政治与法律. 2013,(02).
[10] 吴才文.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帮助犯如何处理[J]. 中国检察官. 2010,(12)
[11] 谢望原.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04).
[12] 聂昭伟.犯罪故意与行为不完全相同亦能成立共同犯罪[J]. 人民司法.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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