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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的构建_开题报告

Ktbg3337 试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的构建_开题报告关于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文献综述(一)摘要一直以来,法官与律师两大群体之间,不时会发生一些互不理解、互不合作的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职业,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试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的构建_开题报告 Ktbg3337  试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的构建_开题报告

关于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文献综述

(一)摘要
一直以来,法官与律师两大群体之间,不时会发生一些互不理解、互不合作的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职业,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两者的立场、角度会有所差异,导致了相关矛盾的产生。但同为法律职业者,法官和律师之间不应该存在天然沟堑,而是应该相互尊重,相知相依,共同承担起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构建平等、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立法律权成、培育法治信仰的题中之义。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现有政策进行总结和剖析,并通过借鉴国外法官和律师交往经验,试着提出一些浅见,让两大群体行程由“针锋相对”到“通力协作”的良好互动关系。

关键词:法官 律师 良好互动 职业道德

(二)前言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和律师,有着相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也有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职业定位。历年来,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措施,以促进双方良性合作关系。如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期对法官与律师同时产生约束力,体现国家司法机构廉洁自律,维护司法公正的追求。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法官与律师之间互不尊重、互不理解、互不合作,甚至针锋相对亦或者互相勾结的现象。同时,也存在着部分违反职业道德、贪污腐败,损害司法公正性及独立性的“害群之马”。
以上问题的存在,甚至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律师存在意义的质疑,造成信任崩塌。因此,亟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两者权利不失衡,执业有监督,工作有落实,维护法律正义。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
1、国内对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合作关系的协调及相关政策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文件详细规定了两大群体在实际工作中,应做、不得做的相关事宜,同时,对两个队伍中存在的金钱办案、人情办案、法官与律师不得互相行贿、索贿等问题进行规定。
历年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央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出台“六项禁令”;广州珠海出台首部《法官与律师互相监督制度》;深圳市发布《关于规范律师在法院诉讼行为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指导意见》;上海三在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实行)》……均提出明确意见,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以及两大群体在诉讼过程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中更有一些严格的“禁令”,非常细致地指出并要求不得出现在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猫腻行为。构建法官与律师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2、国外对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合作关系的研究及实践概况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失衡,并不是“中国特色产物”。但凡法制社会,必会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会出现各式各样的矛盾。为此,许多国家均出台了许多政策及举措,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工作职责,
(1)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各岗位、各阶层良性互动。
1878年,全美最大的律师组织,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自愿性律师职业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BA)成立。该协会成员除了律师外,更吸纳了法官、法律教师、政府官员、工商业者等。旨在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提高立法与审判的统一性,也可以算是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纽带。
(2)建立以律师为主导的评价制度,促进交流与共融。
英国的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即JCIO,实为律师投诉法官制度,由英国皇家法院成立的官方机构专门处理律师对法官非法律适用或司法程序上的不当行为的申诉,如谩骂律师、剥夺律师发言机会等,在3个月内组织并完成调查,并任命一位临时法官对该不当行为进行裁决,形式和庭审一样,若不当行为成立,作出不当行为的法官可能面临停职的风险
(3)从律师中选拔法官。
从14世纪开始,英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律师中产生,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都沿用了这一方法,大陆法系国家也有不同程度的借鉴。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各国对律师的经历有不同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情形。
一是将律师经历作为必备条件。即将律师的经历作为唯一的标准和要求。如美国要求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除却要求是法学院文档并获得JD学位外,还要求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10-15年。
在英国,除了治安法官外,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地方法院法官必须具备7年以上的律师从业经历。
其他如新加坡、委内瑞拉、巴西,都有要求担任法官,必须有年限不等的律师执业经历。
二是将律师经历作为选择条件。即将律师条件和其他条件并列,任有一样即可。
在日本,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担任过10年以上的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法院调查官、法学所教授或副教授等职务。  
韩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在以下任职20年以上、年龄40岁以上者中选任:第一,法官、检察官、律师;第二,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国家经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及其他法人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第三,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所承认的大学任法学专业助理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
墨西哥和比利时要求初任法官必须有5年司法实践经历,其中包括律师经历。
(四)结论
就以上资料可见,我国司法改革一直在努力进行,推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更好的促进两大群体的有效沟通,及良性互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也因此可以看到,两大群体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仅靠管、查、抓是不够的,应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双方身份的共融,增进同时作为法律工作者,应以维护法律正义,维护法律威信,维护司法机关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共同工作目标的意识。以科学的政策措施,增强两大群体的法律信仰,促进两大群体的有效沟通,产生共同的荣誉感和认同感。从而在源头上杜绝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杜绝腐败行为,让我国的司法机构均能良性发展。



二、范文提纲
(一)引言:律师与法官职位概述,以及当前现状及亟需改善的重要性。
(二)律师与法官关系失衡的体现
1、互不尊重,沟通协调或工作落实不力。
2、互为利益,腐败现象滋生。
3、互相中伤,损害法律公信力。
4、互不监督,让权力高于法律。
(三)律师与法官关系失衡的原因
1、政治、社会地位不平等,律师普遍弱势。
2、部分法官与律师职业道德低下。
3、法规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督。
4、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5、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形成,没有职业认同感。
6、立法不够完善,加剧双方矛盾。
(四)构建律师与法官双方良性关系的有效途径
1、强化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
2、扩大监督渠道,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惩戒。
3、建立不法行为公示制度,进一步净化司法队伍作风。
4、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关系。
5、在律师中遴选法官,提高律师社会地位,优化司法队伍结构。
6、建立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机制,促进良性关系形成。
(五)结语
三、参考文献
[1]张海燕,赵贵龙.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以法官与律师关系为视角.法律适用.2013
[2] 陈红妹.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与调适.法制博览.2015
[3] 吴毅衡.关于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的制度化探讨.石河子大学学报.2016
[4] 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官与律师良性关系 构建的路径探索.  :// .lawyers.org.cn/info/60a934c5e70c4622991e53a5e8b0711e
[5] 袁波.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理性建构.2005
[6] 刘硕.法律职业共同体语境下律师与法官良性关系的构建.中共郑州市委党报学报.2017
[7] 域外法院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做法.中国日报.  :// .chinadaily.com.cn/hqcj/zxqxb/2015-08-07/content_14084247.html 
[8] 李福林.司法改革应该理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学术论坛.2016
[9] 万春梅.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启示.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6
[10] 李平.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路径论析.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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