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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开题报告

Ktbg4643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开题报告   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一、文献综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所涉及的广度与深度范畴不断增加,具体的表现就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细致化和专业化。同时,每个人不可能是各个方面的全才,社会生活中的专业问题无处不在,人们..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开题报告 Ktbg4643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开题报告

          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一、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所涉及的广度与深度范畴不断增加,具体的表现就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细致化和专业化。同时,每个人不可能是各个方面的全才,社会生活中的专业问题无处不在,人们对专家言行的依赖已成为常态。这种情况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就是越来越多的案件待查事实涉及专业性质较强,需要由具有专门资质的部门或个人对其进行检验和解答。但现阶段我国证据法方面对鉴定意见的认证、质证手段较为单一,重复鉴定、多次鉴定及鉴定意见前后相矛盾等问题不断发生,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官对诉讼标的的错误判断,从而引发上诉、缠访等不安定因素。为了解决鉴定意见可靠性的问题,就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诉讼,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同年10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新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次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加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这样做有利于强化对庭审中涉及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规范质证程序,从而提高对科学证据的质量要求。专家辅助人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学者普遍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被称为专家辅助人 。
由于法律规定的十分原则,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笔者以《论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为题,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权利义务、职能、意见的效力等方面展开进行讨论,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使这一制度能更好地为法律纠纷服务。

国内研究现状
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在我国还不成熟,新民诉法对于其具体地位和作用,仅做出比较笼统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有以下研究:
谢芊在《论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中认为,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与其具有的专家身份和辅助性密不可分。首先,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具有中立性。虽然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而参与到诉讼中,但是其参与诉讼的基础是在科学合理的原则下,运用自身特殊的知识、经验或技能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以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在诉讼过程中,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其次,从诉讼功能上看,专家意见具有辅助性。其任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坚持以科学为依据,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以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并最终作出个人的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具有客观性。
陶磊在《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析及完善》中认为, 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协助其完成诉讼的,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与能力,应当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认知。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法院仅应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做程序性审查,不应对专家辅助人的能力、水平或表述等方面做严格的实质性审查。
郭明生在《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亟待规范的几个问题 》中认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可以接受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询问,也可以与鉴定人对质或对鉴定意见书发表辩析意见。庭审结束后,专家辅助人要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辩证意见书》,该意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是可以单独或者与鉴定报告书一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启动重新鉴定的理由。
蔡慧慧在《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中认为,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应该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知情权。二是说明权。三是质询权。四是支付费用的请求权。同时,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应该承担的义务有以下几点: 不得泄露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必须保守在诉讼中知晓的国家秘密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在庭审中要接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询问。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遵守民事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遵从诉讼程序。
国外研究现状
专家证人制度的起源和存在的弊端。专家证人制度最早发源于14世纪的英国,其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由法院指定。18世纪,在独立自由主义宪法精神的影响下,当事人被允许聘请专家证人,并且专家证人一般只对当事人负责,无须具有中立性。在庭审过程中,专家证人证言的真假性一般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的交叉询问予以确定的。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专家证人制度对司法效率与判决公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并日臻成熟与完善,但同时其中的各种弊病也不断显现出来并越发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家证人商业化严重;二是诉讼成本持续飙升;三是诉讼迟延问题加剧;四是心理专家成为证人。
   2、专家证人制度的新发展。面对专家证人制度的诸多弊端以及学界的广泛改革呼声, 在肇始于上世纪90 年代中期的司法改革中, 改革者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在英国, 专家证人制度最激进的改革发生在民事领域, 这主要体现在1999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规则》中。新规则对民事案件中专家证据的可采性作了全面的限制, 实际上废除了普通法上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对己有利的专家证据的权利。具体而言, 新规则的以下几项措施尤为引人注目:
    一是新规则赋予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职责在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 专家证人和律师一样, 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 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人。 
    二是共同专家证人的适用作为应对专家证人倾向性的措施, 新规则的另一制度更加具有革命性。
    三是专家证人之间的协作在改革前的诉讼体制中, 不同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各事其主, 提供意见以支持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最佳案情”。 
    四是强化法官限制专家证据使用的权利基于诉讼经济的考量, 新规则第3511 条规定: 专家证据的使用只限于为解决诉讼中的问题而有合理必要时。第3514条同时表明: 未经法院许可, 当事人不得传唤专家证人, 也不得提出专家报告作为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传唤专家证人, 需表明他所希望依赖的专家证据领域以及他希望传唤的专家在该领域内具有丰富的经验。
五是专家报告的使用作为加快诉讼程序、减少诉讼费用的另一项举措, 专家报告被委以重任。



二、范文提纲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功能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的由来
     (二)与相关名词的区别
(三)有利于补充鉴定制度的不足
 (四)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质证效率
 (五)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
 (六)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
(一)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不完备
(二)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明确
(三)专家辅助人的称谓多样
(四)专家辅助人的说明或意见效力不够
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
     (一)设定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三)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四)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
(五)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
(六)关完善专家辅助人选任机制
   四、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蔡慧慧,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不足与完善,互联网。
2、陈琳,论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硕博范文,2005年。
3、陈志兴,我国民事诉讼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硕博范文,2008年。
4、赵杰,论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
     5、谢芊,论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互联网。
6、张永勇,各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比较研究,新乡学院学报,2009年。
7、陶磊,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析及完善,法律教育网。
8、郭明生,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亟待规范的几个问题 ,互联网
9、周长春,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
10、普陀区法院反映新民诉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待进一步明确,互联网。
11、法律教育网,诉讼辅助人意见与鉴定结论证据属性比较研究。
12、奚晓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2012年。
13、范加庆,朱丽云《浅淡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 2011年17期。
14、孙海龙,姚建军《对专家辅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的思考的应用》,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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