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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_开题报告

Ktbg5092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_开题报告在我国,“刑罚”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早自1997年就已介入了环境领域。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门独立设立为一节,新增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等新罪,2011年..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_开题报告 Ktbg5092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_开题报告

在我国,“刑罚”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早自1997年就已介入了环境领域。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门独立设立为一节,新增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等新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对中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991件,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刑事案件10 件。(在此期间,人民法院未审理过擅自进口固体废物刑事案件)。[]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实践,以及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又对《2013年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刚刚通过开始实施时,虽然《固废法》相关条文已经规定了固体废物危害环境的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在执行上却存在很大困难,徐兴峰、耿进(1996)[]从固体废物危害环境刑事责任的种类以及犯罪构成两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徐丰果(2008)针对《刑法》第339条,对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特征进行了分析,以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进境的手段和方式。[]
姚志伟(2009)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在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立法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的建议。其主要观点包括:首先,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将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犯罪形态由结果犯向行为犯、危险犯转化;其次,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罚金刑,必须明确环境犯罪的罚金数额,要加大惩罚力度;另外,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中,犯罪主体多为从事与固体废物有关业务的企业,因此,在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中应该增设资格刑,暂时或永久地剥夺企业从事一定行业的权利,从根本上杜绝企业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候艳芳的《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研究》认为,将环境法益中的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进行分立保护是研究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基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其中的“非法处置行为”具有兜底性。[]
张宇、郑进(2016)从对关于非法处置合格药品行为的定性,以及已销毁废弃药品如何认定为危险废物等问题入手,重点就涉及污染环境犯罪中危险废物的认定进行探讨。[]
伊澍、魏兆春等认为,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后遗弃应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行为。[]王岚在其《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行为》一文中认为,污染环境罪是实害犯,司法解释无权将实害犯解释为危险犯,《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处置行为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在行为结果上,处置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规定之严重性;在行为地点上,应该将处于企业特定空间内利用或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在行为方式上,应有污染排放之事实,即将特定物质纳入、排入或放入环境中。[]
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认为: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 338 条作了重大调整,将入罪门槛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使得《刑法》第 338 条由结果犯转化为情节犯。“严重污染环境”,不再限于造成人身法益、财产法益实害后果的情形;其次,从司法实践中,不宜否认污染环境罪可以由过失构成;另外,关于司法解释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3 吨以上的”,应坚持环境法益的实质考量,利用本身也是一种处置行为,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宜以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为唯一要件,还须判断是否违法造成环境污染,在处置过程中没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对于危险废物数量“3吨以上”,原则上应当将数量累计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既遂和未遂进行区分处理。[]
从具体司法实践出发,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认为涉案的废酸符合我国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并可以销售,不应属于危险废物。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列,原环评报告将其评定为危险废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依法重新评定该类固体废物的属性,准确定性。可见,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从对固体废物定性开始(包括有害物质的定性问题),在实践中就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
(二)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1965年制定的《固体废物处理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有关危险废弃物犯罪的刑事责任。美国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实行广泛的许可证制度和监督制度。因此,美国对故意储存、处理、运输、处置、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或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置他人于危险境地的,规定了严厉的罚金刑和监禁刑。如果被告是组织,在定罪的基础上,还要处以更高额的罚金。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任何废料倾入江河或港口,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构成犯罪。
另外,日本的《废弃物处理和清洁法》将违反一般废弃物处理业、人粪尿净化槽清扫业、产业废弃物的处理、禁止丢弃等规定为犯罪,并将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企业的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处以六个月以下或者三个月以下惩役,或者处以30万日元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
英国的《空气清洁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性,只要烟囱冒浓烟,就应负刑事责任。
德国的非法处理垃圾罪在性质上类似于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类,其立法主要集中在《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第 326 条。德国刑法典规定,一方面,该犯罪行为有危害公众行为的时候就不要求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另一方面,在没有危害公众安全的时候,对生态环境最初的不利影响也可成为该罪的侵害法益。不管是侵害的哪个法益,其立法的侧重点还是对境内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的遏制。同时,德国在立法上直接明确地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和过失构成。
二、范文提纲
引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情况概述
一、固体废物的法律概念
(一)德国刑法中固体废物的概念
(二)美国刑法中固体废物的概念
(三)《巴塞尔公约》的相关规定
(四)我国法律中固体废物的概念
二、污染环境罪的法益
(一)德日刑法学中的污染环境罪法益学说
(二)我国刑法学界对污染环境罪法益的认识
(三)中外污染环境罪法益学说的比较
三、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简述
(二)主观罪过形态的问题
(三)“结果犯”和“行为犯”的问题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问题
(五)“违法所得”和“公私财产损失”的问题
(六)“共同犯罪”的问题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一)入罪标准的具体把握
(二)严格责任的适度引入
(三)加大单位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五、结语
三、参考文献
[1]喻海松.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之厘清[J].法律适用,2017(23):75-81.
[2]安然. 环境污染罪的解释论展开[D].山东大学,2017.
[3]侯艳芳.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7,34(03):113-122.
[4]王岚.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行为[J].法商研究,2017,34(03):123-131.
[5]张宇,郑进.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的危险废物[J].人民检察,2016(23):78-79.
[6]曹汝晨. 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废物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定性[D].湘潭大学,2016.
[7]许声强,杨晓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以重庆市白家林、吴淑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为例[J].环境保护,2016,44(10):59-61.
[8]贾学胜.论美国环境犯罪的罪责要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8(03):128-134.
[9]贾学胜.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04):60-68.
[10]张德辰. 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1]刘燕. 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4.
[12]刘铭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不乏模糊争议之处[J].环境经济,2014(03):58-59.
[13]许良.中德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3):26-27+29.
[14]付卓. 污染环境罪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1.
[15]张占楼. 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立法之我见[D].中国政法大学,2010.
[16]李昀. 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9.
[17]徐丰果.与废物有关的犯罪之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40-45.
[18]陈肖鸣.我国废物犯罪立法问题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03):88-91.
[19]杨源.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4):33-35.
[20]徐兴峰,耿进.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刑事责任[J].环境导报,1996(0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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