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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制度_开题报告

Ktbg5116 试析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制度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对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提供证据加于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当中审..
试析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制度_开题报告 Ktbg5116  试析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制度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对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提供证据加于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当中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的证据就非常的重要。在行政管理行为实施的过程当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的是行政机关,它也是行政诉讼被告。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需要经过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因此,被告的主张就是依照自己的判断单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如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不服之处,也就是对被告的主张有所不服。根据上述推断,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也随之确立。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证明责任,原告或被告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它是行政诉讼实践和理论中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重要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到现今已有30个年头,举证责任制度的建立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但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发展考》一文,旨在通过研究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发展历史,探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发展的不足。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世界主要国家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1)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进行分担的。一般来说,司法审查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然后,被告才反驳,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相互转移后,法院审查证明的优势方,优势方获胜。但是美国法律中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如情报自由法第一款第四项(D)规定:“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文件时,必须证明拒绝的正当性质。”(2)法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法国行政诉讼分为越权之诉、完全管辖之诉、解释行政行为意义之诉和处罚之诉,对这些诉讼案件,“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也可要求法官进行某项调查或鉴定。由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审问主义,法官根据当事人实力不平等的情况,如果原告就其所主张的事实所认证显然可信时,或导致可以怀疑行政决定时,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于被告,被告必须就其行为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负举证责任。(3)德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依照德国行政法院的规定,德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各负其举证责任。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八十二条作了规定,起诉状中必须列明原告、被告及诉讼请求标的。起诉状的请求必须明确,还要指出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且附有其所争执的处分复议决定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展示和答复义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展示有关的书证或档案回答询问。(4)日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抗告诉讼中的取消之诉由被告行政厅负责证明处分合法,在确认无效之诉和确认不作为之诉等确认诉讼中原告负有证明无效原因的缺陷存在的责任:“对限制国民的自由,或者赋课义务的行政行为要件事实,行政厅方面应该举证证实其要件事实的存在。相反,对国民方面有利的要件事实的存在,国民方面负担举证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在对裁量行政处分的司法审查中,关于裁量权的逾越、滥用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面负担。

二、范文提纲
引言: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制度现状 
一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制度概述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
••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分配规则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证明标准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举证时限
•••••
三、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诉讼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二)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诉讼中举证时限存在的问题
••••
四、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
(二)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想
(三)行政诉讼主体举证时限的建议
•
五、结语

三、参考文献
著作:
 [1]林爱珺,唐琼.媒体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J].青年记者.2011(18)
[2]肖艳菲.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3]祝宇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探析[J].法学与实践.2010(03)
[4]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62—64
[5]王宝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24-27
[6]陈雕.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承担[D].华东政法大学.2010
[7]关保英.行政法案件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48
[8] 宋随军,梁风云.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9]彭璟.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浅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3
[10]陶旭峰.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1
[11]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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