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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权_开题报告

Ktbg531 论如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权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权利维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一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为解除或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
论如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权_开题报告 Ktbg531  论如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权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权利维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一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为解除或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维护人格尊严,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措施,为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护。国家有责任、有义务去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存在。社会保障权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家人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情形下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的内容。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当然地包括残疾人群体,而且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完全是因为其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因此与健全人相比,他们更需要国家的帮助和扶持。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存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构建和运行必须以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权为主线。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并不是简单的特殊主体的社会保障权,它既有一般意义的社会保障权的共性的方面,又有其作为特殊主体权利的个性的方面。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含义和性质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社会保障权的性质首先是基本人权。
其次,它属于宪法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社会保障权,如果仅仅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层面而没有上升到法定权利层面,那么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就不可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再次,它属于社会权。社会权是基于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的理念,为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而予以保障的所有权利的总称。它要求国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
生存权在实质上是满足人类最低限度生存需要的权利,是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发展权是一种新型的人权,“即所谓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存在和行使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使残疾人不至于因残疾导致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手段的欠缺而陷入缺衣少食、流离失所的悲惨境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权利得以逐步实现,残疾人群体已经开始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和社会价值的公民群体生活在社会上,他们的需求层次也已出现较大变化,由渴求温饱向多层次的发展需求转变。求发展,像健全人一样到社会中去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是他们更高层次上的一种生存需要,即对提高生存质量和实现个人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家和社会应设法予以保障。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第二层级的目标是满足残疾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发展而提出的特殊要求,如就业培训、扶贫开发、文化设施建设等。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特点
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一样,具有平等性、法定性、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实现方式的多样性等权利特征,但其具体内涵有其特殊之处。
(一)平等性。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公民的身份、性别、等级、民族、语言、财产、出身等,都享有该权利。
 (二)法定性。残疾人做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体现,其实现范围、方式、程度等也都由法律规定。
 (三)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如前文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提供帮助,它属于公民的受益权,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单一的属于国家。
(四)实现方式的多样性。虽然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但是基于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为了充分的实现残疾人的权利要求,国家将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满足残疾人的利益需求。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基本要素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为残疾人群体,义务主体是国家。因此,在这里我们分别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进行探讨。
1、权利主体。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当然是残疾人群体,如前文所述,社会保障权是基本人权,而且被各国宪法所确认。
2、义务主体。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客体。 即残疾人社会保障权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相关国家机关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能够满足残疾人某些方面需要的特定利益。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
基于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大致为社会救济权,社会福利权,社会保险权和社会优抚权四个方面,我们结合国内外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保障现状,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残疾人社会救助权。公民获得政府救济的前提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而且从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救济。但残疾人获得社会救助的情况更特殊,残疾人不同于简单的贫困人群,他们可能在经济困难、基本生存受到威胁的同时,还存在身体或心理的残疾,他们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比健全贫困人群更差。
2、残疾人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因而没有正常的劳动收入来源时,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残疾人社会福利权。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福利政策和设施,使一般社会成员、特定社会成员及特定社会领域的生活状况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的总称。社会福利包括公共福利、职业福利和特殊福利等形式。公共福利享受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职业福利享受的主体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特殊福利则是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专门举办的福利事业,包括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等。因此,在这里,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福利权,是残疾人群体享受特殊福利以提高自身生活质量、发展自我的权利。这种特殊福利权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医疗福利权。主要包括医疗保健和医疗康复两个方面。残疾人因身体存在缺陷,疾病对他们的威胁也就更大,他们对医疗保健的需要比身体健全者更为迫切。残疾人医疗康复则是指通过医疗装配假肢和心理疏导等手段,使残疾人身体某方面的功能获得恢复。这都需要国家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如在美国,各州设立健康护理住所,由州政府健康服务部门核发牌照,这些护理住所设有身体治疗、职能治疗、语言、康复娱乐治疗等方面的顾问,同时也备有心理医生、药剂师及医生等专职医务人员。且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就业福利权。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是改善其自身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关键。在我国,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法规,强制要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已成为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和根本措施。在德国,联邦劳动局下设了劳动促进机构。通过职业促进措施达到使残疾人不依靠别人帮助能独立劳动的目的。
三是教育福利权。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也是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国家应该在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各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如在我国,由政府出资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在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设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在美国,1975年制定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必须向所有儿童,无论其残疾程度如何(“零拒绝”原则),提供一种无需其父母或监护人支付费用的、适合他们特别需要的教育。并为各州提供财政奖励以促使其为学前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及相关服务。
4、残疾人特殊扶助权。残疾人不同于健全人,在与其他生理、心理健全的普通公民享受一样的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等权利的同时,还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其生活提供便利,以提高其生活质量。我们称之为残疾人的特殊扶助权。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设立专项补助项目解决特定残疾对象的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重病、大病、慢性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金的政策。在德国,法律规定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除额外年假和免费交通之外的重度残疾人保障待遇。其二,城市各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如优先购票或免费搭乘与寄递等(盲人)。由国家制定无障碍法规,规定城市道路、建筑物、文化体育场所、住宅社区和公共交通等,均建立无障碍设施;办公设备、电子产品和通讯工具等,均采用无障碍技术,并由政府监督实施。英国的反残疾人歧视法规定,所有提供服务的服务商依照法律务必对出人场地进行调整,撤出或改变阻碍残疾人出人的任何固体障碍,以及妨碍残疾人使用服务设施及建筑结构。
五、完 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对 策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学 者 从宏 观、 微 观 两 方 面 提 出 对 策 与 建 议 。
1宏 观 方 面 的 对 策
1) 立 足 国 情 , 确 立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的 发 展 战 略联 系 我 国 实 际,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的 长 期 发展 战 略 应 是: 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总 体 要 求 出 发 , 逐 步建 立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切 实 保 障残 疾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权 益, 维 护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参 与 权益, 促 进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发 展 权 益 。 就 近 期 发 展 规 划 而言, 必 须 正 视 城 乡 与 地 区 发 展 不 平 衡 的 客 观 现 实 , 因地 制 宜、 多 层 次 、 有 步 骤 地 推 进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建 设, 切 实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2) 明 确 保 障 的 责 任 主 体 , 将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纳入 国 家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的 大 局 统 筹 考 虑, 构 建 国 家 保障、 社 会 保 障 与 个 人 保 障 三 位 一 体 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障 体 系。在 现 有 的 经 济 条 件 下, 国 家 和 社 会 应 该 是 残 疾人 社 会 保 障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以 扶 持 残 疾 人 就 业 为 中心, 以 激 发 国 家 和 社 会 增 加 投 入 和 捐 助 为 手 段 , 以 家庭 自 我 保 障 为 补 充, 以 建 立 完 善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立 法体 系 为 保 障, 营 造 良 好 的 扶 残 助 残 的 社 会 氛 围 。 按照“ 平 等 、 参 与 、 共 享 ” 的 和 谐 理 念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宏观 视 角, 现 阶 段 我 国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应 该 构建 由 普 惠 型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扶 持 型 的 社 会 保 险 、 选 择型 社 会 救 助 以 及 公 益 型 的 社 会 互 助 组 成 的“ 四 位 一体”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共 同 发 挥 作 用。
3) 坚 持 一 般 性 制 度 安 排 与 专 项 制 度 安 排 相 结合、 经 济 保 障 与 服 务 保 障 相 结 合 、 生 活 保 障 与 其 他 保障 相 结 合。残 疾 人 因 其 身 体 情 况 特 殊, 仅 有 面 向 大 众 的 一般 性 保 障 制 度 安 排、 经 济 保 障 、 生 活 保 障 是 不 可 能 满足 其 需 求 的。只 有 在 一 般 性 保 障 制 度 安 排、 经 济 保障、 生 活 保 障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残 疾 人 的 条 件 设 计 相 应的 专 项 保 障、 服 务 保 障 及 其 他 保 障 性 措 施 , 才 能 真 正帮 助 残 疾 人 实 现 平 等
、 参 与 、 共 享 的 发 展 目 标。
4) 建 立 综 合 信 息 管 理 部 门 , 实 行 残 疾 人 社 会 保障 的 联 动 管 理。
米 红 建 议 由 残 联 作 为 综 合 管 理 部 门统 一 管 理 和 监 督 残 疾 人 社 会保 障 的 有 关 信 息, 其 他部 门 均 作 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业 务 的 具 体 管 理。 残 疾人 的 社 会 保 险 全 部 由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管 理, 但
是 有 关 残 疾 人 参 保 的 情 况 及 参 保 清 单 要 送 往 残 联 进行 信 息 汇 总 管 理。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和福 利 服 务 保 障 事 务, 负 责 残 疾 人 享 有 低 保 金 的 发 放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生 活 救 助、 残 疾 人 入 住 福 利 院 、 护 养 院及 精 神 病 院 等 的 政 策 制 定 和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但 是 有关 残 疾 人 入 住 和 享 受 福 利 服 务 情 况 应 该 记 录 在 案,并 报 残 联 统 一 汇 总 管 理。 总 之 ,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实 行 联动 管 理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2微 观 方 面 的 对 策在 微 观 方 面, 学 者 们 主 要 针 对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的 内 容 提 出 了 具 体 解 决 办 法,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方 面:
1)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是 目 前 解 决 残 疾 人 问 题 的 最 直接 办 法。完 善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既 是 健 全 社 会 保障 制 度 的 需 要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重 要 内容, 又 是 社 会 文 明 进 步 的 标 志 。陆 娟、 解 佳 涛 重 点 研究 了 小 城 镇 弱 势 群 体 的 社 会 救 助 问 题, 包 括 救 助 标准 及 实 施 方 案 等。其 研 究 指 出,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的弱 势 群 体 受 保 障 水 平 高, 而 落 后 地 区 由 于 地 方 财 政吃 紧 造 成 救 助 金 对 于 救 助 对 象 只 是“ 杯 水 车 薪 ”。他们 在 借 鉴 国 外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给 出 了 这样 的 一 个 救 助 等 式: 残 疾 人 基 本 救 助 金 =基 本 生 活救 助 金+特 别 需 要 救 助 金+酌 情 发 放 的 救 助 金。张 浩 淼 认 为 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完 善 我 国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是 迅 速 构 建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低 保 制 度 , 并 在 此基 础 上 完 善 城 乡 新 型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二 是 积 极 推 动针 对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救 助 措 施 的 发 展; 三 是 增 加 财 政对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的 投 入 并 加 强 对 社 会 资 源 的 调动; 四 是 完 善 我 国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的 同 时 , 还 要 完 善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福 利 等 相 关 社 会 保 障 措施。
2) 残 疾 人 康 复 保 障 
医 疗 康 复 是 残 疾 人 最 为 重 视 的 问 题, 也 是 残 疾人 社 会 保 障 的 关 键, 加 大 对 残 疾 人 医 疗 康 复 保 障 力度, 使 其 能 平 等 地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 增 强 社 会 生 存 与 发展 能 力。李 莉 提 出: 构 建 “ 资 源 共 享 型 ” 社 区 康 复 体系; 建 立 “ 可 持 续 性 ” 的 筹 资 机 制 ; 推 进 “ 多 部 门 合 作 ”的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寻 找 “ 社 会 化 、 多 元 化 ” 的 服 务 提 供主 体; 形 成 “ 多 层 次 ” 的 技 术 指 导 网 络 ; 采 取 “ 政 府 购买 服 务
” 的 支 付 方 式 。 这 样 的 残 疾 人 社 区 康 复 模 式 为社 会 保 障 其 他 项 目 的 实 施 社 会 化 提 供 借 鉴。
3) 残 疾 人 教 育 保 障
通 过 受 教 育 可 以 让 残 疾 人 获 得 基 本 的 社 会 知 识和 技 能, 以 适 应 社 会 不 断 发 展 的 需 要 , 增 强 个 人 在 社会 中 生 存 与 发 展 的 能 力。曲 学 利 提 出 残 疾 人 高 等 教育 应 适 应 各 地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满 足 不 同残 疾 学 生 的 需 求, 有 计 划 地 逐 步 增 加 适 合 残 疾 学 生学 习 的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专 业, 突 出 技 术 应 用 性 的 教 育教 学 特 点, 培 养 残 疾 学 生 适 应 社 会 的 心 理 和 职 业 技术 能 力。 另 外 , 改 革 、 调 整 专 业 教 学 内 容 , 科 学 划 分 基础 文 化 课 程 和 职 业 技 能 方 面 课 程 所 占 比 例。
4)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就 业 是 残 疾 人 回 归 社 会 主 流, 实 现 自 身 解 放 和全 面 发 展 的 最 佳 途 径。程 凯 认 为 就 业 是 最 好 的 社 会保 障, 各 地 应 将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愿 望 , 且 就 业 困 难的 残 疾 人 列 入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范 围, 提 供 就 业 援 助 , 并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从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中 给 予 社 会 保险 补 贴 或 岗 位 补 贴。他 认 为 首 先 应 加 强 残 疾 人 职 业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其 次 , 鼓 励 社 会 各 类 经 营 单 位 接 纳残 疾 人 就 业 及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增 加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比例; 最 后 , 在 城 乡 全 面 推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加 快 农 村 残 疾 人 劳 动 力 向 城 镇 及 第 二、 第 三 产 业 转移, 不 断 提 高 残 疾 人 就 业 层 次 和 收 入 水 平。对 于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与 发 展, 赖 德 胜 提 出 五 点 建 议 : 一 是政 府 应 负 担 起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二 是 加强 残 疾 人 康 复 工 作, 恢 复 和 发 展 残 疾 人 自 身 能 力 , 使其 更 积 极 地 参 与 劳 动 力 市 场; 三 是 加 强 教 育 与 职 业培 训, 逐 步 实 现 残 疾 人 就 业 由 岗 位 提 供 向 能 力 提 升的 转 变; 四 是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 不 断 拓 展 残 疾人 就 业 的 新 渠 道; 五 是 鼓 励 残 疾 人 积 极 创 业 , 促 进 以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六、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完善一、现中国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重心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是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以仁义礼智信为基本核心元素。 三、我们身为学习法律知识人士,更应该做一个有高尚内涵品质的人,才能更好的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去帮助社会残疾人。

七、个人心得总结
我们应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以仁义礼智信为基本,去帮助社会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关 于 不 同 残 疾 类 型 的 残 疾 人 对 社 会 保 障需 求 不 同 的 实 证 研 究 太 少。在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的 研究 内 容 中, 研 究 多 集 中 把 残 疾 人 看 作 一 个 整 体 , 对 其社 会 保 障 进 行 理 论 分 析。 而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 不 同 年 龄段 的 残 疾 人 对 社 会 保 障 的 要 求 不 同, 残 疾 程 度 不 同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需 求 也 不 同, 因 此 , 在 具 体 的 保 障策 略 上, 应 实 施 分 类 施 救 , 分 类 施 保 , 区 分 不 同 需 求 ,突 出 重 点 保 障。对 于 农 村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的 研 究 较 少 。 在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的 背 景 下 , 怎 样完 善 农 村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如 何 让 农 村 贫 困 残疾 人 享 有 社 会 保 障, 以 达 到 更 好 地 维 护 残 疾 人 社 会保 障 权 益 的 目 的, 应 作 为 我 国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研 究的 重 点 内 容 之 一。较 少 关 注 老 年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 随 着 人口 老 龄 化 的 到 来, 由 于 年 龄 带 来 的 机 体 老 化 导 致 的各 种 残 疾 人 的 数 量 在 不 断 攀 升。据 统 计, 我 国 60 岁及 以 上 老 年 残 疾 人 数 为4416万 人, 占 残 疾 人 口 的53.24% 。而 老 年 残 疾 人 对 医 疗 服 务、 生 活 照 料 以 及救 济 扶 助 等 保 障 其 生 活 的 需 求 比 较 多。这 样 一 个 现实 要 求 我 们 在 研 究 残 疾 人 问 题 时 应 注 重 与 老 年 残 疾人 问 题 相 结 合, 因 此 , 在 建 立 残 疾 人 保 障 体 系 中 应 以老 年 残 疾 人 保 障 为 重 点。国 外 经 验 的 比 较 与 借 鉴 。 国 外 一 些 国 家 在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建 立、 政 策 制 定 , 特 别 是 对 解 决 残 疾 人的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及 对 策 等 方 面, 积 累 了 不 少 成 功 经验, 这 些 经 验 对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 尤其 是 对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的 妥 善 解 决 具 有 一 定 参考 价 值 和 借 鉴 作 用,值 得 进 一 步 挖 掘 并 加 以 比 较 和研 究。它们 的 不 足 与 不 成 熟 之 处, 恰 为 今 后 的 研 究 提 供 了 更有 意 义 的 入 手 点。


























二、范文提纲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权利维度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含义和性质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特点
(一)平等性。
(二)法定性。
(三)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四)实现方式的多样性。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基本要素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主体。
1、权利主体。
2、义务主体。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客体。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
1、残疾人社会救助权。
2、残疾人社会保险权。
3、残疾人社会福利权。一是医疗福利权。二是就业福利权。三是教育福利权。
4、残疾人特殊扶助权。
五、完 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对 策
宏观方 面 的 对 策
立 足 国 情 , 确 立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的 发 展 战 略。
明 确 保 障 的 责 任 主 体 , 将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纳入 国 家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的 大 局 统 筹 考 虑, 构 建 国 家 保障、 社 会 保 障 与 个 人 保 障 三 位 一 体 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障 体 系。
坚 持 一 般 性 制 度 安 排 与 专 项 制 度 安 排 相 结合、 经 济 保 障 与 服 务 保 障 相 结 合 、 生 活 保 障 与 其 他 保障 相 结 合。
建 立 综 合 信 息 管 理 部 门 , 实 行 残 疾 人 社 会 保障 的 联 动 管 理。

二、微 观 方 面 的 对 策在 微 观 方 面, 学 者 们 主 要 针 对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的 内 容 提 出 了 具 体 解 决 办 法,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方 面:
1)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2) 残 疾 人 康 复 保 障 
3) 残 疾 人 教 育 保 障
4)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六、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完善
一、现中国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重心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是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以仁义礼智信为基本核心元素。 三、我们身为学习法律知识人士,更应该做一个有高尚内涵品质的人,才能更好的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去帮助社会残疾人。


七、个人心得总结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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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建一主编.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问题解答[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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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乐平.论社会保障权的权项、权限和价值[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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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柳.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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