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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_开题报告

Ktbg5596 论我国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_开题报告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和修订一切法律的母法。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最主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权利,但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话,无疑会严重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会极大地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论我国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_开题报告 Ktbg5596  论我国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_开题报告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和修订一切法律的母法。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最主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权利,但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话,无疑会严重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会极大地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实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广泛的规定和确认,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确定和保护范围应当也需越来越广,内容也需越来越丰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民主政治的推进,我国宪法也与时俱进,作了数次修正。在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我国历部宪法所使用的都是“基本权利”这一概念,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宪法对“人权”这一概念的认识有了深刻的变化,认为我国对于“人权”的观念和内涵本质上和“基本权利”是一致的,其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就是在于保障人的权利。
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但是我国公民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尚未形成全民共识。目前而言,我国公民对于基本权利的认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方面是自身的权利意识方面表现为非常的淡薄,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对自己的权利了解较少和没有充分认识往往不能通过正确的法律手段来对自身进行保护和维护合法权利。第二方面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相应的权利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在有关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或工作人员对于程序性辩护的重视程度以及对于证据的形式和完整确凿程度上的认定均存在着一定不规范性和严谨性。本范文试图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认识现状入手,讨论我国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 
(一)公民基本权利认识的现状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固有的,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受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处于宪法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公民也缺乏对抗国家各种权利遭受滥用的权利,缺乏与制国家各项权利对抗的手段,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良好落实的同时,也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宪法对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未能得到完全的落实,得到了落实的公民基本权利却没有给出合适的保障其正常使用的办法。虽然,透过宪法的条文可以看出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规定的范围非常广,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有效的为公民基本权利设定的可靠的、稳定的救济手段。宪法中国家权力缺乏规范、国家义务出现失衡现象。宪法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规定是根本大法赋予国家的强制性义务,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不能够凭借着公共权力去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还必须努力的、最大限度的创造各种条件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对于国家权力的规制和约束的实质就是确认国家的义务。但是国家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合理的规范,确定作用的范围以及强度等等。在立法方面,宪法缺乏司法适用的相关规定。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指在宪法保护范围之内的公民基本权利遭受到侵犯时,可以直接将宪法作为依据向相关法院起诉,法官也可以根据宪法进行审判。但是,在实际立法中,我国的司法缺乏相应的适用性规定,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还局限于宪法监督,无法真正以宪法作为其所依据,法官更不能够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直接适用。长此以往,我国也就形成了判案时不直接援引宪法的惯例,导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名无实。 
对公民基本权利没有具体化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但是由于宪法并有对这些基本公民权利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因而公民的基权利得不到宪法保护。从具体的实践分析,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完全虚设的公民基本权利。其二是局部虚设的公民基本权利。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在宪法上得到了确认和保护,但是由于宪法不够具体,在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误差,导致了这些基本权利的局部虚设。其三是阶段性虚设的基本权利。很大程度上,立法都是相对滞后的,一些法律在出台的时间上与宪法有比较大的差距,这也就意味着在这段较长的时间内,公民的基本权利会形同虚设。因而,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亟待进一步改进。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不完全化 
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广泛的规定和确认,然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并不够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确定和保护范围应当也需越来越广,内容也需越来越丰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民主政治的推进,我国宪法必须切实加强对一些缺失的、基本的、重要的公民权利的确认。这些缺失而又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其一是生存权。所谓生存权就是指公民享用的维护自己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的保障权利。其二是健康权。所谓健康权是指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满的权利。其三是罢工权,也就是指公民享有一定的罢工权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其四是食物权和住房权。此外,宪法还缺失对公民的环境权、接受公正审判权以及知情权等方面的确认和保护。 
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混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特别是公民法律意识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义务意识、积极守法意识等都有所提高。但是,因中国长期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潮的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形成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现代意识与传统观念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了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许多公民仍习惯于照传统观念参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给予“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渴望“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并给我国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即“领导人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治信念的动摇成为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4.积极态度与消极心理并存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居统治地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是积极的。在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上,他们通过现实生活教育和政治教育育,逐步明了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对现行法律的评价上,尽管大多数人的评价是感性的,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能否满足自身需求的角度,一般都肯定了现行法律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应用现行法律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又存在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他们对相当一部份法律规范和法制机关持不信认态度,宁愿依赖政策或某些行政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已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得也不愿意去运用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5.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 
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由于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自然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的尺度。然而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宪法的作用却被认为低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作用,公民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的了解远低于对施加人身强制法律的了解。 
民法、经济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过去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刑法作用相对突出“重刑轻民”的历史传统,是我国公民现行法律意识的倾向,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全面调整和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诉讼法和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的,但由于我国传统习惯的影,人们对诉讼有着陈腐偏见,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往往寄希望于法外调解,不愿在法庭上诉诸法律。即使参与了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忽视审判过程的法律意义。 
6.法律意识层次有待提高 
我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对社会法律现实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此外,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法律事务均由非法律专业的人操作,一些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往往偏离甚至背离法律,加上公民文盲的存在,则必然使我国公民中的绝大数人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心里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的初始状态,因而难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以上几个方面表明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宪法意识不断增强,也反映出目前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违宪审查难以发挥作用、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力、立法不作为导致权利救济缺位以及宪法在私人间的效力。传统上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自由权、平等权和政治权利。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以教育权、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权和文化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宪法基本权利具有固有性、不可侵犯性、普遍性和法律性的特征。法律性决定了要有完备的保障救济制度来保证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个制度是以违宪审查制度为核心的综合体系。在我国和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宪法理论背景下,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理解以及宪政结构都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二者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也有着天壤之别。完善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就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完善制度设计提供捷径。本文为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试图阐述并讨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及未来的发展。随着我国宪政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进步,相信我们能够最终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路。



范文提纲

引言:我国公民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现状
一、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基本权利的内涵
1、基本权利
2、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
3、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二)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分类
1、人身自由
2、精神自由
3、财产自由

(三)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状
(一)公民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贯彻实施
(三)目前基本权利实施中的不足

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
进一步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
公民宪法权利未来发展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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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世杰.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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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段朝晖,于晓宇,谢红生.关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J].陕西省行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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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焱,刘军宁,贺卫方.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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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与实现[J].山东社会科学,2008(4)
[12] 论基本权利的均等保护[J].厦门大学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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