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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_开题报告

Ktbg6137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查找范文相关文献,介绍本论题目前研究现状、研究成果等内容。例如:(一)国内研究现状 电子证据即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在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信息网络技术快..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_开题报告 Ktbg6137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查找范文相关文献,介绍本论题目前研究现状、研究成果等内容。

例如:
(一)国内研究现状
 电子证据即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在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普及并将之成果渗入到诉讼领域的情形下产生。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实施,电子证据正式确立了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地位。然而,发现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与预想中的情况相距较大,更确切地说,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虚置的尴尬之中。
(二)研究方向
电子数据证据问题关系到在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民事诉讼活动是否顺利进行,人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为了确保电子数据证据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就电子数据证据司法运用实践深入研究,任重而道远。从《民诉法解释》新规施行后的一则案例分析出发,结合电子数据证据特征等,层层阐述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司法运用领域存在的问题,就证据收集、保全、认定及鉴定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有助于人们在诉讼活动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掌握及使用。即着手于常见的电子证据类型(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支付宝证据、微信证据等)和关于完善立法、重视司法人员等方向

(三)存在问题
3.1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虚置的自身属性、特性原因
3.1.1使用量低。电子证据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形成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如浏览网页时系统自动保存的记录)、电子设备存储证据(如存储在U盘里的文件)与电子设备混成证据(如以记事本方式打开图片时显示的图片修改信息)。微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短信等被使用频率高、所适用范围广,记录了人们的大量信息。然而,这其中被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却了了,电子证据并没有如预想中那样成为诉讼领域的“常客”。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近两年的相关数据统计可以发现,出现电子数据诉讼的民事案件量远低于刑事案件量。电子数据之于日常生活的深刻渗透、高频率运用,体现在三大诉讼中与日常联系最为紧密的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竟如此稀薄。    3.1.2.采信的可能性较小。相比于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较高采信度,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可能性较小。虽然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十分普遍,“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地位在民诉法及解释中也已经明确,但在法院判决中对这些电子证据的认定非常谨慎。相当一部分判决会以其存在“易删改”、“脆弱性”、“易变性”等的特性、未经过公证或鉴定、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为由而不予采信。    3.1.3书正化现象严重。虽然电子证据的涵盖范围、形成过程、验证方式都与书证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实践中绝大多数电子证据都被要求转化为书面材料提交法院。发现二审生效判决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将微信记录、QQ聊天记录等转化为纸质版的材料提交,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才会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演示。3.2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虚置的立法、法官认知原因
3.2.1缺乏立法规范。不妨先看一下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法规:2005年,公安部发布专门性文件《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于电子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审查、鉴定做出了规定。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用专门一节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可以说,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都称得上有法可依。反观民事诉讼领域,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合同归入书面合同中,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认定与法律效力,可谓起步早。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很少依据《电子签名法》做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只有第116条涉及电子数据的定义,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并无既定的规则能够适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应用的法律环境并不理想。
3.2.2实质审查有难度。电子证据的无形性、脆弱性、隐蔽性、易篡改性等特征使法院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面临挑战。书证、物证等传统类型的证据往往通过一定的物质实体表现出来,比如纸张、实物等,容易被人们直接感知。但电子证据往往是信息符号或数据的集合,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转化才能呈现,而且对于很多电子文本的篡改从表面看了无痕迹。对于很多固守传统证据审查方式的审判人员来说,电子证据的新特征让其在对于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方面面临挑战。
3.2.3既有证据规则相冲突。电子证据的认定与现有证据规则存在冲突。不少国家和地区在证据法上都要求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以提交证据原件为原则。然而,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之中的,如果从传统意义上“原件”的概念来界定,则每次显示、传递或提取的都是文件的副本。因此,传统的原件概念会对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实现造成障碍。
3.2.4民事诉讼的自发性有矛盾。电子证据取证的专业性与民事诉讼的自发性之间存在矛盾。刑事诉讼中的多数电子证据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取,取证具有法定性和公权性,法院只需审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就能认定其证明力。但是,民事诉讼是由民事主体提起的,除法院依职权调取外,大多数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不具有专业的技术手段和公信力,失去了公权力机关取证行为的天生光环,再加上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缺位,法官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大为增加。
3.2.5法官认识不统一。法官知识结构及审判经验不同,导致审判实务中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在认定电子证据效力时,由于举证质证规则缺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得不发挥较大的作用。电子证据何种程度下“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只能由在知识结构和审判经验方面存在差异的法官们依据自由心证作出判断。一方面,不少法官对于电子证据不太了解,进而不敢用、不能用,导致认定程度不一。法官对于计算机的软件或硬件原理了解少,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力普遍较弱,这导致他们在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方面或谨慎、或忽略,导致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不一,影响了司法决策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有损司法权威。上文案例二中二审法院认为采用非实名制注册的QQ的聊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就反应了审判中普遍存在的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不信任。另一方面,目前审判人员对于电子证据的了解程度不一,进而在审判中掌握的尺度不一,易造成“同案不同判”。在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对于“电子证据认定的必要条件”的认识上,被调研对象所依据的标准就存在不统一的明显现象。有24%的法官认为必须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形式的证据材料相佐证,21%的法官认为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可实际划定了较高的门槛。
参考文献
法官如何审查认定电子数据三性,载《中国法院网》,2018年01月18日
探析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障碍与破局,载《中国法院网》,2017年11月15日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虚置与重构,载《中国法院网》,2018年01月05日
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研究之电子证据,载《中国法院网》,2016年08月03日
我的钢铁:《上海法院首次将电子邮件作为定案有效证据》,载《解放日报》2000年11月14日。
常怡:《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何家弘:《刑事审判认证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等......
二、范文提纲
提供二级或者三级提纲
人文社科类专业格式如下:


目录
1.内容摘要
2.关键词
3.国内研究现状
4.研究方向
5.存在问题
5.1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虚置的自身属性、特性原因
5.1.1使用量低。
5.1.2.采信的可能性较小。
5.1.3书正化现象严重。
5.2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虚置的立法、法官认知原因
5.2.1缺乏立法规范。
5.2.2实质审查有难度。
5.2.3既有证据规则相冲突。
5.2.4民事诉讼的自发性有矛盾。
5.2.5法官认识不统一。
解决问题
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0篇以上)
法官如何审查认定电子数据三性,载《中国法院网》,2018年01月18日
探析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应用障碍与破局,载《中国法院网》,2017年11月15日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虚置与重构,载《中国法院网》,2018年01月05日
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研究之电子证据,载《中国法院网》,2016年08月03日
我的钢铁:《上海法院首次将电子邮件作为定案有效证据》,载《解放日报》2000年11月14日。
常怡:《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何家弘:《刑事审判认证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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