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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更精密——我国庭前会议程序若干问题探析_开题报告

Ktbg6149 让司法更精密——我国庭前会议程序若干问题探析_开题报告(一)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内研究现状我国 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182条第 2 款首次将庭前会议确立于刑事诉讼法中:“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让司法更精密——我国庭前会议程序若干问题探析_开题报告 Ktbg6149  让司法更精密——我国庭前会议程序若干问题探析_开题报告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 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182条第 2 款首次将庭前会议确
立于刑事诉讼法中:“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
情况,听取意见”。 这标志着庭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形式之一审前会议制度在我
国法律规范层面上得以确认,并在制度层面上搭建起了“整体框架”.此外,《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184条
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分别把证据材料较多、案件复杂、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
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作为召开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此外,我国法律还对庭前会
议参加主体作了相关规定。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的出台,普遍认为是根据司法实
践的需要。一能解决程序性问题,尤其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二有
利于实现控辩审三方的信息交互,防止出现“证据突袭”的情况;三是法院召开
庭前会议,在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依被告人的指控答辩情况,对案
件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进行辨别,将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四还能明确争
议焦点。毫无质疑,庭前会议对提高审判效率和保证程序的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
功能价值。就目前来说,我国各地的庭前会议适用率普遍不高,根据先前研究者的调查
结果,庭前会议在基层法院的适用率仅为0.2%,而加上中院和高院后,总体适
用率才能达到0.3%。在实践中,有些法院片面追求庭审的高效,将庭审中本应
解决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了,从而将庭审的功能分化给了庭前会议,导致庭
审的形式化。而且庭前会议在实践中使用率低、适用情形少,达不到立法期待的
效果,这些状况说明目前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2.国外研究现状
庭前会议制度并非我国首创,它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被确定为庭前准备程序,介于公诉审查之后和开庭审理之前,许多国家很早以前就在庭审之前设置一个正式的前置程序,且立法比较完备。(1)美国的庭审前会议。美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最早起源于民事诉讼,后来逐渐被引入刑事诉讼法中,成为一条重要的审前程序之一。美国的庭审前会议程序主要的功能就是解决法官审判的日程安排、证据展示及审前听证等问题。对于适用范围上,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仅限于被告人委托了刑事辩护人。此外,美国的法律还明确规定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检察官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的重要动议必须在庭审前会议提出。(2)日本的刑事庭前准备规则。日本在1961年增设了刑事庭前准备规则,以整理诉讼中的争点和证据,提高审判效率。日本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严格区分第一次庭审以前的准备程序与第一次庭审后的庭前准备程序。前者既有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分别进行准备,控辩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后者更类似于我们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3)德国的庭前审查制度。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最典型代表,设定了较为具体的庭前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①公诉审查。法庭立案条件以及审判程序的启动进行审查;②调查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证据、传唤了解案情的相关证人到庭;③回避。主要是通过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征求被告的意见;④证据展示;⑤其他提前准备程序。
(二)通过分析国内现状总结出相关问题
1.“职权化”的庭前会议。目前我国的庭前会议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法官行使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的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只有法官依职权启动一种,而不论是检察院还是被害人、被告人都无权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在这种法官独揽启动权的情形下,法官无须考虑控辩双方的利益诉求,仅根据自己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需求来决定是否召开、何时召开庭前会议,也正是因此,庭前会议的使用率非常之低,大多数案件的基层法官都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是即便召开了庭前会议也不能作出决定而选择不召开庭前会议。而法官在庭前会议中主要调查、了解的事项内容也局限在可能导致庭审中断、提高庭审效率的程序性事项内,而基本不涉及关乎实体性权利的问题。
2.重复解决程序性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立法时将法官在庭前会议中的职权限定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因此,法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不会也不能对庭前会议中已经解决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任何决定,其直接逻辑后果就是在接下来的正式庭审中,法官为了避免因程序违法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又要再重新对程序性问题调查、认定一遍,即便被告人及辩护人已经就程序性事项无异议在庭前会议笔录上签字,其在法庭审理中再次提出的,法官也无依据直接驳回,致使程序性问题被无意义的重复处理,一方面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占用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法官召开庭前会议的热情。    
3.庭前会议内容混乱。实践中庭前会议内容非常混乱,有的法官仅仅只是将庭前会议作为正式化交换证据的场合,通知双方到庭提交证据后,简单了解双方质证意见,就宣布结束,而根本不组织任何有关程序或实体问题的调查;而某些法官又将部分应该在庭审中解决的实体问题提前到庭前会议中,要求辩护律师直接发表详细的辩护意见,甚至直接组织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等问题展开辩 论,远超出了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庭前会议的内容,这种混乱的现状不仅仅降低了庭前会议的公信力,使得辩护人和当事人对庭前会议充满质疑,另一方面 也使得周围的法官对庭前会议产生错误的认知,模仿其他法官错误的做法。
 4.证据问题处理效果不佳。一方面,控辩双方都存在“证据突袭”心理,在庭前会议中又无强制性要求一定要展示全部证据,因此,双方都不会在庭前出示新证据,特别是辩方,基本从未出示任何证据,使得庭前会议中对证据的处理局限在检察院移送的证据范围内,进行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等,剩下的证据还是需要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的庭前会议都是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启动,但是大部分庭前会议没有直接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这固然与法官无授权做此决定有关,但是庭前记录表明,基本上双方都会要求继续就非法证据问题取证,致使会议程序空转,难见成效。
综上所述,庭前会议程序虽然是新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但是作为中国特色审前程序的雏形,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糙和实证经验的缺乏,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与完善。笔者试结合相关理论和规定,结合域外先进经验,从概念本源人手,对该程序的范围、启动、主持、效力、监督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二、范文提纲
引言:谈及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创设的庭前会议制度的独特功能和作用
一、庭前会议概念辨析
(一)庭前会议与庭前协商
(二)庭前会议与预审程序
(三)庭前会议与审前程序
(四)庭前会议与庭外征求意见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价值
(一)沟通协调功能
(二)证据展示功能
(三)过滤功能
(四)分流功能
三、庭前会议的原则
(一)裁判中心原则
(二)公开透明原则
(三)公开效率原则
(四)有效协商原则
四、中国特色庭前会议构建之设想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使用范围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
(三)庭前会议的运行
(四)庭前会议程序效力与救济
结语:庭前会议程序的各项制度需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才能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让司法更加精密。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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