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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_开题报告

Ktbg6154 论寻衅滋事罪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寻衅滋事”最早是作为流氓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现在我国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 1997年刑法对“流氓罪”进行了分解、细化,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成为了新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对该罪进行了修订。尽管“寻衅滋事”在立法形式上发生了改变,但仍..
论寻衅滋事罪_开题报告 Ktbg6154  论寻衅滋事罪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寻衅滋事”最早是作为流氓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现在我国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 1997年刑法对“流氓罪”进行了分解、细化,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成为了新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对该罪进行了修订。尽管“寻衅滋事”在立法形式上发生了改变,但仍不可避免的继承了“流氓罪”的弊端,加之寻衅滋事罪本身存在着保护法益复杂化、行为方式多样化等问题,故一直是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专门著作较少,主要是以期刊范文形式,争论主要集中在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中的情节认定问题,以及该罪的存在价值上。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寻衅滋事行为是否要求情节恶劣、严重以及是否限定发生在“公共场所”上,如刘家琛在《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仅简单表述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赵秉志教授在《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将寻衅滋事罪定义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1)关于犯罪主观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要求有流氓动机或者“寻求精神刺激或者不健康的心理需求等动机”,如郭泰峰在《试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认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另有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不要求有流氓动机,如董芳在《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探究》(《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0期)认为将流氓动机作为本罪的主观要素并不能起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因而不应将其作为本罪的动机要件。(2)关于该罪侵犯的客体,存在单一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单一客体说又分为社会秩序说与公共秩序说;(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对“随意”、情节恶劣、严重的认定标准等都存在不同观点。对于“随意”的判断标准上,一种观点认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动机考察“随意”,如汤晓慰在《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人民检察》2002年第8期)认为行为人如果出于逞强斗狠、寻求刺激等动机的,即使其辩解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亦应认定其是随意殴打他人;另有观点则认为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考察“随意”,如何庆仁在《寻衅滋事罪探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 年第 4 期)强调随意不仅是一个主观要素,也是一个客观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关于寻衅滋事罪存在价值的讨论。(1)一方主张该罪应该继续存在,但应出台相关解释予以完善,如张明楷教授在《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和《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政治与法律》2008 年第 1 期、第 2 期)论述了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及其补充性质,并解释了寻衅滋事行为模式;杜启新、安文录在《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政治与法律》2004 年第 2期)主张相对于特定罪而言寻衅滋事罪完全是一个堵截性罪名,主张现行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以分解和完善,并指出其修改后的刑法条文。(2)另一方则认为应该废止该罪,把原罪名分解归入刑法分则的分罪中,如梁剑、叶良芳在《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质疑》(《政治与法律》2003 年第 6 期)质疑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均能为其他相关犯罪所包容或涵盖;王良顺在《寻衅滋事罪废止论》(《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 期)认为因世界各国均无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在司法适用上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主张废止寻衅滋事罪。
(二)国外研究现状
当今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并无明文规定寻衅滋事罪,但是有类似的规定,与我国最为类似的当属法国,其基于流氓罪演化出寻衅罪。除了英美法系纯粹以判例来建立相关罪名的情形之外,大陆法系国家均以法益保护作为本国法律制定的出发点和法律实施的保护基点。如德国刑法典第七章的“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与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法益有重叠,德国学者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严格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区分,从而严格限定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的适用范围;二是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如对“公共场合”进行严格理解等。日本的“放火罪”与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最为相像,日本对这个法益的理解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秩序的界定,有判例定为“公共的静谧或平稳”;二是此罪侵犯了公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性、必需性生存条件。英美刑法规定了“滋事罪”或者“暴乱罪”,由于与我国的法系不同,作为判例法国家只有一些技术上的手段和认定上的强行标准供我国参考,譬如人数的要求,情形的认定,针对对象的变化等等。
(三)研究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事实上,我国的刑法教义学立场基本亦是从现代刑法制度的起源——德国所引进的,罗克辛教授的目的理性犯罪构成体系与雅克布斯教授的目的主义犯罪构成体系是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两方面。我国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也大体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渊源及其演变同步,经历了从探索起步到逐渐繁荣的过程。综观我国刑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处于两个不同的维度,宏观方面,实务界将目光集中于政策和司法解释,学术界则主要着眼于刑法规范;微观方面,实务界注重对个案的研究以寻找判定的趋势,学术界则着眼于犯罪构成的各个因素的考量。上述二者实际上都存在缺陷,实务界与学术界尚存在较大的空隙和鸿沟需要填补。因为存在对寻衅滋事罪法条的各种理解分歧,虽然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所规定的内容较为有限,使得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应用较为混乱。因此,有必要以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理论中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深入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概况、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司法适用,对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剖析,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促进我国寻衅滋事犯罪的刑法规制和有效治理。
二、范文提纲
引言:谈及寻衅滋事罪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二)寻衅滋事罪的历史背景
1.寻衅滋事罪的前身
2.寻衅滋事罪的产生
3.寻衅滋事罪的发展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
(四)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之争
1.寻衅滋事罪废除论的观点
2.寻衅滋事罪存在论的观点
二、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问题研究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1.随意殴打他人型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型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5.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6.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探讨
(一)寻衅滋事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问题
(二)寻衅滋事罪与相近罪名的界限问题
1.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2.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3.损毁或占用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关系
四、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构成要件之完善
(二)刑罚幅度之完善
(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三、参考文献
[1]孟庆华.寻衅滋事罪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
[2]刘家琛.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
[3]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05
[4]赵秉志.寻衅滋事的罪与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01
[5]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07
[6]郭泰峰.试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9(02)
[7]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下篇)[J].政治与法律,2008(01、02)
[8]何庆仁.寻衅滋事罪探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04)
[9]梁剑、叶良芳.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质疑[J].政治与法律,2003(06)
[10]杜启新、安文录.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J].政治与法律,2004 (02)
[11]王良顺.寻衅滋事罪废止论[J].法商研究,2005 (04)
[12]汤晓慰.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J].人民检察,2002(08)
[13]丛珊.浅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11)
[14]董芳.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0(10)
[15]张向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若干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
2013(11)
[16]吴家林.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4(01)
[17]]刘春德.论寻衅滋事罪疑点问题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6(27)
[18]梁开荣.浅议寻衅滋事罪[J].法制与社会,2017(09)
[19]杨智婷.寻衅滋事罪研究[D].贵州大学,2017年
[20]张萍.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研究[D].深圳大学,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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