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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Ktbg6744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所以,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Ktbg6744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所以,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影响其演变的相关因素的研究,以及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缺点和解决方法的研究等等。
(1)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影响其演变的相关因素的研究
王胜宇在《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主要经历了初现、民国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和新中国四个发展阶段。每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各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时期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也不例外。因此,了解我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有利于我们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崔晓喜在《略论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因素》一文中说: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通过历史地考察,影响其演变的主要因素有三:一是家族制度的影响;二是基督教的影响;三是人文思想的影响。
陆静在其所著的《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研究》一书中也指出:夫妻财产制是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制度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体现,同时也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基于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从男方主导的财产吞并制,到男女平等的共有财产制,再到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出现,正在逐渐走向成熟。
朱艳仙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指出:我国自建国以来, 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几次大的立法活动, 但是, 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 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而任意规定的,它是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 同时, 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它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社会在变,影响夫妻财产制的因素也在变,所以,夫妻财产制度亦应随着这些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国外研究现状
(1)夫妻双方共同举债
    包括夫妻共同出具借据,或双方共同求借的债务,这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所产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双方只要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除了出借人明知该借款是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的之外,不论该债务是用于夫妻一方个人所需,还是双方共同使用,亦不论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为谁所享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借后确系由夫妻一方使用,在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故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从债的理论分析,一方或双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称为多数人之债,对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如德国、法国、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可分之债。我国《民
法通则》规定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两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夫妻关系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双方作为共同共有关系的主体,其共同举债属于共同债务、连带债务。《法国民法典》第1418条对此也有规定:“如所缔结的债务为连带债务,此债务视为以夫妻双方名义由共同财产负担。”
(2)夫妻一方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
    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借的债款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基于负债的用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经营等原因负债,如果其用途系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也就是负债的利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无疑该债务要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夫妻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开支与子女教育的支出而举债,此债务即使夫妻另一方完全不知,甚至不同意举债,但由于夫妻双方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债务的形成均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原则,亦毫不例外地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如夫妻一方为管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发生的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因生产经营举债
    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而负债,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如果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财产,仍属于一方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原则上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有的,夫妻另一方只在其分得的收益份额内承担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国外的立法可以借鉴。如《德国民法典》第1462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因属于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的权利或占有属于此种范畴的物而产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负责任。但权利或物属于夫妻一方在得到另一方的允许的情况下独立经营的营业的,或债务属于通常由收入清偿的特有财产的负担的,共同
财产负责。”
    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则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当然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法理上应作这样的理解。《德国民法典》第1431条规定了此类情况;“管理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已允许另一方独立经营的,对于在经营中实现的法律行为和诉讼,无需共同同意。”即管理共同8财产的夫妻一方对于生产经营中实施的法律行为,当然包括举债行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瑞士民法典》第233条第2项也有类似的规定。综上可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凡是为了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不论是夫妻双方举债还是夫妻一方举债,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
“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是形成共同债务的重要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对“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的定义和范围有一个准确的理解。从狭义上讲,属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举债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为:(1)夫或妻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所负债务。(2)夫或妻因医疗所负债务。(3)夫或妻因购买、建造或维修、装修房屋所负债务。(4)符合道义或礼仪上的捐赠所负债务。简言之,这是夫妻双方行使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从广义上讲,属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举债又包括:(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行使共同财产管理权所负的债务。(3)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5)一方的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所谓“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即夫妻关系确立后,不管是夫妻两人生活所需的各项费用,还是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费用,也不论是出于礼仪等方面的开支,还是投资经营,只要是夫妻双方为了这些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有如合伙组织的财产关系。对于合伙组织,合伙人之一为了合伙共同体的利益举债,该债务为合伙人共同债务。同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举债,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以“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债务性质,就是以举债的“用途”作为衡量和区分债务的标准。简而言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只要不是单纯为了个人生活,如个人挥霍等支出,其用途是用在家庭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范文提纲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前言
一、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认定的立法缺陷及引发的问题
(一)立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及缺陷分析
(二)审判实践中引发的问题
三、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认定标准及评析
(一)“实质性”标准
(二)“推定性”标准
(三)对两个认定标准的利弊分析
四、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缺陷及实践问题
(一)立法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立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
(三)立法缺陷引发的实践问题
五、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设立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
(二)完善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则
(三)明确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的举证责任
(四)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五)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公信制度
(六)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三、参考文献
[1]马原.《新婚姻法释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朱凡.《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4]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5]丁巧仁.《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版
[6]万鄂湘.《婚姻法理论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7]徐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董少谋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9]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0]张晓华.《人妻共同债务界定的理论重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1]柴学勇.《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4期
[12]王吟.《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时产制度之审视众其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13]巫昌祯.《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一一纪念婚姻法修改五周年》,《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
[14]曹哲华、刘际忠.《完善人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之构想》,《律师世界》.2000年第8期
[15]刘淑芬.《社会转型中夫妻共同债务初探》,《贵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16]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7]周妹.《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法治研究》.2009年第9期
[18刘萍.《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反思》,《学术论坛》.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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