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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研究_开题报告

Ktbg6745 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研究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缺席审判制度就是抗辩式诉讼的例外,所谓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
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研究_开题报告 Ktbg6745  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研究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缺席审判制度就是抗辩式诉讼的例外,所谓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它的最大特点是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
   瑞华教授也曾说过:“若诉讼主体虽到庭但不为陈述、辩论,只是在庭审中始终保持沉默,或者被动地听任法官单方面的调查,而不向裁判者陈述观点和论据,那么这种参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他们无法通过积极的行为对法官的裁判发挥任何影响,参与不会产生任何效果。”
行政诉讼则不同,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不享有处分权,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只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作为一种公法上的主体并不享有对其自身行政职权的支配权,并且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有约束力和公定力,非经法定的主体和法定的程序不得予以变更。
我国虽然在刑事领域中没有规定缺席审判的情况,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是有立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外研究现状
在美国,出席自己的审判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因此, 缺席审判只能在被告人放弃自己的出庭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其一是如果被告人在开始审判时在场, 但后来自己主动缺席, 则审判仍然可以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继续下去。 也就是《美国刑事诉讼规则》 的 43 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于庭审过程中,未经许可而退庭的, 视为当事人放弃到庭权利,庭审可以继续进行直至完结。 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审判一开始就没有出席庭审, 则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审判不能进行; 其二是, 被告人不遵守法庭纪律, 在被警告后仍坚持扰乱法庭秩序, 法庭可以将其逐出法庭”,这种情形往往也视为被告人自己放弃出席审判的权利,可以缺席审判。
从英国的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英国缺席审判作为一种例外规定, 适用时十分谨慎, 通常只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案件适用。 它与美国、 日本等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的。
日本同大多数其它国家一样, 被告人是否到庭即被认为是他的权利, 也被认为是其义务。 因此一般情况下, 被告人不到庭不能开庭,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 被告人不出庭也可以开庭: (1) 被告人是法人的, 由其代理人到庭即可(第 283 条), 被告人没有责任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即可;(2) 轻微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轻微案件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第一相当于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的案件, 但是应当由其代理人到庭(第 284条); 第二相当于拘役的案件, 在宣判的日期必须到庭, 但在其他审理期间, 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到庭(第 285 条第 1 款); 第三相当于 3 年以下惩役、 禁锢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的案件, 在法庭和宣判的日期必须到庭, 但在其他审理期间, 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到庭(第 285 条第 2 款)。(3) 此外日本刑事诉讼法还规定, 下列情形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被羁押的被告人经传唤、 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但监管人员无法强行押送的; 被告人未经许可擅自退庭或者因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庭的; 证人在被告人面前受压抑, 不能充分作证时, 可以暂时让被告人退庭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对缺席审判也是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适用情况:(1) 法律允许的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可能仅是单处或者并罚一百八十个日额以下的罚金、 保留处刑的警告、 取消驾驶资格、 追缴、 没收、 销毁或者废弃处分等案件, 在对被告人已经依法传唤并在传票中言明可以对他缺席判决时, 或者依申请解除到庭接受审判的义务时, 可以进行无被告人的审判。(2) 被告人违反秩序, 妨害诉讼进程的案件。 被告人实施了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在他被带离法庭或者拘押的时候, 法庭认为他不在场依然可以继续审理而且它的在场对审判进程甚至有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3) 被告人为逃避审判而故意的造成自己无受审能力的案件。 如果被告人故意地把自己置入排除自己参加审理能力的状态, 从而使得审判不能在他在场的情况下正常进行或者正常继续进行的时候, 只要法院认为他的在场并非是必要不可的, 可以在他缺席情形下进行审判。(4) 共同犯罪中, 个别被告人在审判期间不到庭案件。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487, 488 等条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在下列几种情形下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1) 被告人经合法有效的传唤或送达, 被告人没有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法定的阻却事由而没有按要求出席庭审的。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缺席可能是审判的全程缺席, 也可能只是迟到性缺席, 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出庭, 法官将撤销关于被告人缺席的裁定, 并准许被告人进行陈述或接受询问。 如果有证据表明, 被告人的缺席是由于合法的阻却原因 造成的, 则法庭不得作缺席审判, 法官应当宣布中断或推迟庭审;(2) 被告人要求或者同意法庭审理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或者拒绝出庭的, 法庭即给予缺席审判, 被告人由其辩护人代表;(3)被告人在庭审阶段脱逃的, 按缺席审判处理;(4) 被告人因妨碍庭审的正常进行而被强制带离法庭或者被驱逐出法庭的, 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被告人由其辩护人代表。
   法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重罪案件。 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二卷“审判管辖” 的第一编“重罪法庭” 中, 第 270条明确规定: 如果被告人未能捕获, 或者未到庭, 应该缺席审判;(2) 轻罪案件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该法典第二卷第二编“轻罪的审判” 中, 第 410 条也规定如果被告人经正当程序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应当进行缺席判决;(3) 轻罪案件经当事人申请。 第 411 条规定, 因可处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的罪行而受传唤的被告人, 可以致函审判长要求予以缺席审判。 但是这种情况下,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有必要亲自到庭, 还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 再次传唤被告人;(4) 审理只涉及民事利益或责任。 第414、 415 条规定, 民事责任人任何时候均可由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出庭诉讼。 遇此情况, 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5) 被告人健康状况。 第 416 条规定, 如果被告人以健康状况为由不能到庭, 而又有重大原因使案件的审判不宜延期, 法庭可以以附理由的决定, 命令由一名法官在一名书记员的陪同下, 到被告人的住所听取其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 无论可能判处何种刑罚, 对被告人均可以缺席判决;(6) 传票非直接送达。 第 412条还规定了一种情况, 如果传票没有送达被告人本人, 又不能确认其知悉此项传唤, 在被告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 可以缺席判决。
(三)我国建立刑事审判制度的必要性
有一句我们都听过的古老法谚语说过: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同时,拖延诉讼也会影响刑法判决的威慑力。心理学的研究已经表明,制裁的节律直接关系到制裁的效果。冲突行为对于行为责任者的制裁过程越短,制裁所产生的威慑功能就越强烈。
公正与效率必然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追求效率难免地损及公正, 刑事审判不仅是一个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 它更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 刑事审判活动旨在实现一种多元的程序性价值目标, 各价值之间尽管存在着种种冲突和矛盾, 但刑事审判活动的目的不仅仅是强调其中任何一个, 而是通过适当协调使二者达到和谐统一。“而在一个多元价值并存的现代社会里, 单纯的某种价值已经很难说服社会大众的情况下, 程序的地位就开始凸现。”

二、范文提纲
一、绪论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要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征
1、缺席审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缺席审判仍是言词审判
缺席审判不是制裁审判
(二)刑事审判制度的比较研究
1、美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英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3、日本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4、德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5、法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三、我国建立刑事审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我国建立刑事审判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被告人脱逃的问题。
2、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有效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3、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有效实现刑罚功能的发挥。
(二)我国建立刑事审判制度的可能性
1、缺席审判制度是否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缺席审判是否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3、缺席判决是否会因为缺少刑罚执行的对象而无的放矢?
四、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哪些情况
(二)刑事缺席审判适用于哪些案件
五、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状
六、结论

三、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9月第2版,P36.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64.
[3] 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256.
 [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9月第2版,P327.
[5]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2004年11月版,P15.
[6]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P83.
[7]王嘎利. 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8]赵叶倩.论本诉与反诉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8(17):5-8.
[9]李国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
[10]朱崇坤.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法理分析[D].中共中央党校,2014.
[11] 卞建林、 杨宇冠著: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撮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9 月第 1 版,第 l85 页。
[12] 卞建林著: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第 1 版, 第 84 页。
[13] See Terence Ingman, The English Legal Process, Seventh edition,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8, Chapter 10 and 11.
[14] 田口守一著: 《刑事诉讼法》 刘迪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 第 204-205 页。
[15] 黄风译: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16] 谢朝华、 余叔通译: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45-46 页。
[17] 宋英辉: 刑事诉讼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 版第 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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