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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初探_开题报告

Ktbg6750 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初探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迄今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我国法律法规中仍然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只是分散于不同部门领域的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人方..
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初探_开题报告 Ktbg6750  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初探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迄今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我国法律法规中仍然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只是分散于不同部门领域的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人方面:一是直接地以“个人信息”的名义来保护,即在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二是间接地以“隐私权”的名义来保护,即通过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起到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不能等同,但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隐私不是抽象的存在物,而总是依托于一定的客观载体。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单个信息或多个信息的组合形成个人的隐私内容。如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7 条中就规定了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材料,导致其名誉受到损害,按照侵犯他人隐私权处理的内容,该规定就是通过隐私权来间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1.以“个人信息”的名义直接保护
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实际上仅有5部。包括《刑法》、《社会保险法》、
《统计法》、《护照法》以及《居民身份证法》,其中刑法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是在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涉及“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有7 部,具体包括《戒毒条例》,《发票管理条例》,《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2006~2007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有7部,其中能称为真正行政法规的仅2部,即《戒毒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综观直接以“个人信息”名义来保护的法律法规,基本可以得出一下结论: 
第一,我国以“个人信息”名义来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仅5部法律和 2 部真正的行政法规。 
第二,我国以“个人信息”名义来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力度明显不够。首先,对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未作任何界定和说明;其次,无一例外地,5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仅是相当抽象地规定了两层意思:其一是不得泄露,其二是泄露得承担责任。所涉条文都不超过2条。至于何种方式为泄露,如何承担责任,以怎样的方式承担责任,诸如之类的问题都不曾涉及。 
第三,我国是以“个人信息”名义来保护的立法起步明显太晚。5 部法律中,《刑法修正案(七)》的时间为 2009年,《社会保险法》为2011年,《统计法》为 2009年,《护照法》为 2006年,《居民身份证法》为2003年。2003年初,当时的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研究以及起草一份专家建议稿。此举可以看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就的起始点,而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居民身份证法》则与2003年时首次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的时间点相同,因此,我们可以说,2003年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元年。 
2.以“隐私权”的名义间接保护
除了上述直接以“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外,还有一些间接的法律规范,即从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角度间接地隐含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从隐私权的角度间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数量明显多于直接以个人信息的名义来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检索法律法规数据库,所显示的法律类规范共36部,但有些数据内容存在重复或已被修订以及失效的状态,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数量仅为23部,整理如下: 
刑事法律方面
有《刑事诉讼法》(1996年),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这三者中,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只能算一部法律。修改决定是修改法律的重要文件,但在法律修改通过后,该决定也失去了其意义,而且修改决定本身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最高院、最高检等几个部门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也只具有刑事案件的指导意义,本身并不是法律。 
② 民事法律方面
现在生效的只有一部,即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另外与民事相关的还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人民调解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劳动争议冲裁调节法》。
③ 《律师法》
《律师法》经过两次修改后,数据库列举的有三部,分别是《律师法》(2007年)、《律师法》(2001年)、《律师法》(1996年)。现在生效的只有一部,即为 2007 年《律师法》。
    ④ 经过一次修改的法律
数据库的列举中经过一次修改的法律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银行业监督法》(2006年)与《保险法》(2002年)。 
⑤ 没有经过修改的法律
  数据库的列举中没有修改过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澳门基本法》、《反洗钱法》、《公证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
 (二)域外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概况
1.美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1974 年《隐私法》(Privacy Act)普遍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在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以该法为中心,美国国会采用了部门式的分散立法模式,往往是根据特定行业和不同的政府设置不同的法律。《隐私法》主要对政府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保障个人信息及隐私不被侵犯。依《隐私法》对“机关”的定义,采用与《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中“机关”的定义,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关,也包括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是,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不在适用范围内。另外,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也不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2.德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德国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联邦数据保护法》为基础,各个州根据该规定制定出自己的保护法,并且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是联邦和州两级立法的体制。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是联邦公共机关、执行联邦法律时的州公用机关与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各州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州范围内的公共机关与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构也分别是联邦的由联邦制定,而州的由州制定。虽然联邦与州从不同层面上设计个人信息保护的体制,但是联邦的个人信息法所设定的立法体例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州立法而言有基础性的作用。
3.英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1998 年数据保护法》为英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基础性法律。正文共有6个部分,共计75个条文,另有16个附录组成。英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为“数据”,依该法的基本解释性条件(第1条),“数据”包含五组信息:第一,自动化处理的信息;第二,为了完成自动化处理而记录的相关信息;第三,“存档系统”的组成部分;第四,为了完成“存档系统”的组成部分而记录的信息;第五,“可获得信息”,如年龄、病例等有关信息。“存档系统”是针对人工处理个人信息而特意设定的一项保护对象。

二、范文提纲
一、引言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概述
(一)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域外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概况
(一)美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二)欧盟国家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三)日本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四)域外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比较和借鉴
四、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概况
(一)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二)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缺陷
五、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 
(二) 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体系构想 
(三)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三、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3]张鹏.《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保护——论我国征信体系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
[4]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郑成思.《信息、信息产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胡建淼、马良骥.“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新课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 [J].《科学研究》,2005 年,第6期
[8]梅绍祖.“中国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现状与原则”[J].《中国信息界》,2004年,第5期
[9]刘飞宇.“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 [J].《法学》,2005年,第4期
[10]谢天、邹平学.“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探析”[J].《岭南学刊》,2011年,第2期
[11]Daniel.J.  Solove,  Privacy  and  Power:  Computer  Databases  and  Metaphors for Information Privacy[J], Stanford:Stanford Law Review,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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