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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的逃逸问题 -开题报告

Ktbg6752 论交通肇事的逃逸问题 -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发案率很高的责任事故犯罪。特别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各种类型的交通工具日益普遍。在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灾难。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居世界前列,这与我国非专业司机大量增多、国民交通安全..
论交通肇事的逃逸问题 -开题报告 Ktbg6752  论交通肇事的逃逸问题 -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发案率很高的责任事故犯罪。特别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各种类型的交通工具日益普遍。在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灾难。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居世界前列,这与我国非专业司机大量增多、国民交通安全意识低、交通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有关。交通问题现已成为我国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同时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多发性的一种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占有很高地位,属于重点罪名之一。该罪是过失犯罪的典型,具有“过失之王”的美誉。
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认定以及取证通常较为困难,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包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这对交通肇事案件统一执法标准,严惩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是,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发了诸多争论,学者们针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各抒己见。在本章中,我们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交通肇事后逃逸,比较合适的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因逃逸而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比如其中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中 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如(11)储槐植:《读“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认为。 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如(12)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认为。还有的观点认为肇事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如(13)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范文中本人也将对这些观点和全文其他作者的观点发表一些个人看法和见解。
研究现状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纵观各国的刑法及交通管理法规,规定各异,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尽相同。其中有的在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律中将交通肇事行为规定为专门的罪名如德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但各自有其不同的构成要件。
在德国,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对该罪犯的法益,德国刑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的主流观点认为是民事请求权。《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1.交通肇事参与人在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完成下列行为之前离开肇事现场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肇事参与人,等待期间经过后或自认为无责任或可原谅而逃离肇事现场,而且事后未立即加以证实的依第一条处罚。由此可见德国刑法没有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附属于交通肇事罪,而是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且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设计的犯罪圈远远大于我国刑法,即只要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就构成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并不是要求发生的交通事故是重大事故。
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时,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至人死亡增加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逃逸至人死亡这一情形作了具体解释,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还较为笼统,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因此掀起了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目前研究的重点主要表现为,一是对逃逸行为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观点,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但根据学界的部分学者观点,认为仅逃避法律追究不具有法定刑升格的理由,因为任何犯罪都会逃逸,因为唯独交通肇事逃逸法定刑升格,就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逃逸”应该是指“逃逸救助义务”。应该说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安全犯罪的保护法益,因为公共安全显然是指和人的安全健康有关的利益,而不是指司法秩序。这一观点虽然有学者主张,但还没有充分的论证,也没有被广泛的接受。有一定的研究意义。交通肇事因逃逸至人死亡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逐渐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尽管学者们的研究已经很深入,出台的司法解释也给出了判断标准,但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之中也有部分问题尚未统一,任然是争论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也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二、范文提纲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二)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三、参考文献
(1)孙国祥:《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
(2)赵炳寿:《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出版
(3)王作富:《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
(4)苏惠渔:《现实与理念之间—过实交通犯罪研究》,《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法理论》,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
(5)汪鸿滨:《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析》,《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出版
(6)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 出版
(7)邓又天:《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8)阮齐林:《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出版    
(9)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10)吴学斌、王声:《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律师世界》。1998年出版
(11)储槐植:《读“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报》。2000年出版
(12)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
(13)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法学家》2001年第3期出版
(14)高铭暄:《刑法学专论》(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
(15)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16)刘志伟、聂立泽:《业务过失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17)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
(18)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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