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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_开题报告

Ktbg6763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_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修订前后的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它规定当某一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_开题报告 Ktbg6763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_开题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修订前后的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它规定当某一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个体利益时,可以同时适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公私财产安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公法)和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私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我国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缜密的条文设计,实践中引起了不少争议,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部分案件审限过长、诉讼证明标准不明确、诉讼费收取不统一、诉讼参与人地位不平等及归责原则、适用法律不清晰等问题着手,通过介绍分析其它国家有关制度的产生及优劣,提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采用民事说的论点,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并围绕设立该制度的意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项经法院审查决定,将符合一定条件,刑事、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制度,依据上述观点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及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中遇到的其它问题。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法院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查院看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所以,对于它们的处理结果也只能以调解的方式出现。对于它们的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还好,要是当事人反悔不愿意履行,那调解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如果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那么,就不应该把它们的调解活动看成诉讼活动。还有就是,对于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但是,这不应该是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唯一内容和目的。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内容已经包括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比如赔偿死亡补偿金、伤残补助。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可否认,物质赔偿是主要方面,可也不应该把追究其他民事责任排除在外。
  所以有的学者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这样一个定义: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们认为从审判实践来看,这种定义应该是最接近的。

二、范文提纲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
    (二)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具有民事诉讼的特点
  (三)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的损失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是直接造成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被害人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已死亡被害人的继承人
 4、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人民检察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个人或单位)及其他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先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要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关于“犯罪行为”的含义
 2、关于“物质损失”的范围
 3、精神损失赔偿不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



三、参考文献
[1]   王国枢主编 : 《刑事诉讼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第230页;
[2]  王国枢主编 : 《刑事诉讼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第288页;
[3]  武延平  周国均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  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257页;
[4]   陈光中  李文佳主编: 《刑诉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209页;
[5]   陈光中  李文佳主编: 《刑诉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210页;
[6]   郑立  王作堂主编: 《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7]   孙洁冰主编: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重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   肖建华主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冲突与协调》  《法学研究》2001年第23卷第6期;    [9]   王福华、王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10]   邵世星、刘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1]   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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