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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的起因和刑事犯罪 -开题报告

Ktbg7500 贩卖儿童的起因和刑事犯罪 -开题报告(一)研究意义 儿童作为民族的未来与希望,是整个国家人口安全和社会家庭幸福的核心环节,也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儿童教育,保护儿童权利,打击儿童贩卖,促使其健康发展和茁壮成长,正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同仁战略性工作之一。“拐卖儿童罪,..
贩卖儿童的起因和刑事犯罪 -开题报告 Ktbg7500  贩卖儿童的起因和刑事犯罪 -开题报告

(一)研究意义
    儿童作为民族的未来与希望,是整个国家人口安全和社会家庭幸福的核心环节,也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儿童教育,保护儿童权利,打击儿童贩卖,促使其健康发展和茁壮成长,正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同仁战略性工作之一。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的行为”。此种行为只要求行为人有将被害人卖与第三人的行为即可,而不考虑究竟是哪种行为方式地出卖[1]。而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儿童自古有之,并且在相当的一段时间还被视为合法。知道欧洲人权运动的兴起,个人生活权利和人格尊严才逐渐得到尊重,买卖人口的现象才稍微有所收敛。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无不将拐卖人口的行为,作为严重侵犯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犯罪,在刑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并予以严惩。
•
(二)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逐渐增多,拐卖人口犯罪,尤其是贩卖儿童犯罪事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手段也日益升级,贩卖儿童屡禁不止,失踪儿童日益增多,人们的神经被一件件拐卖儿童事件一次又一次的触动着,为整个社会和广大民众带来了无法估计的伤害,并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不安定因素。最令人无法容忍的是,部分犯罪分子对贩卖的孩子进行身体的摧残让这些孩子去沿街乞讨、从事卖淫、贩毒等违法活动。其后果致使这些孩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甚至使得被拐孩子的家庭因此而支离破碎,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和谐社会”作为整个国家的发展目标与奋斗方向,拐卖妇女、儿童罪仍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因此,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并且在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而有效的成效。在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前身来自于1979年旧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国家不得不采取一定措施来加强对他们的重点保护。[2]从我国的刑事立法进程来看,国家在1997年刑法中将1979年旧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变更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从名称的变更就可以看出政府对儿童保护力度的加大和重视[3],而且新刑法关于刑罚的具体条文的规定也比原来要有所加重,对待拐卖儿童犯罪彻底采取零容忍政策。比如对贩卖儿童问题,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条例,很多群众在表示对人贩子的痛恨和愤慨时,感性地认为“贩卖儿童一律处以死刑”,强烈表达了人们对贩卖儿童者置于死地的迫切心情[4],但对这一刑法不同的专家还持有不同的看法。
•
(三)国外研究现状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约定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规定了该议定书的宗旨是“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5]。与我国相比,国外在关于拐卖人口的犯罪问题上,往往不仅仅只有一个拐卖儿童罪,而是有几个甚至十几个罪名,统一在一个类罪名之下。如日本,其刑法典中关于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规范,集中于略诱及和诱罪中。“略诱及和诱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置于自己或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它包括拐取未成年人罪、盈利拐取罪、诱拐身价金罪、移送国外拐取罪、己移送国外为目的的拐卖人口罪、收买被诱人或被卖人罪等”[6]。而这些犯罪,有的是将所有自然人都涵盖在内的,也有的只包括拐取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时,在美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将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最高档,而不是死刑;在附加刑方面,部分国家对犯罪分子明确规定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如韩国等国家[7]。因此,相比较而言,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等方面还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范文提纲
一 、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一)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1. 犯罪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
2. 犯罪区域扩大化,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
3. 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危害甚重
4.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仍大量存在 
(二) 我国贩卖儿童犯罪成因的经济分析
1. 直接的经济利益的刺激 
2. 法律运作过程中的低效,对购买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3. 计划生育、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导致买方市场的大量存在
4. 城乡分野导致的劳动力闲置问题,疏于对孩子的安全管理。
(三) 我国贩卖儿童犯罪的法律分析
1. 犯罪对象规定过窄
2. 法定刑过重

减少贩卖儿童的措施
 对于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
    从我国刑法对贩卖儿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可以看出,“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显然,在法理上所称的“人”还包括年满14周岁的男性。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年满14周岁男性的情况虽然少,但也还是存在的,针对这种行为,是否仍构成犯罪,应作出明确规定。
(二)降低法定刑,最高刑罚改为无期徒刑。
    对贩卖儿童的罪行处以死刑,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出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罪的目的,才做出如此严厉的刑罚规定的,但从刑法基本原理的角度出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来分析,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固然很大,但其仍不足以与人的生命权相平行[9]。同时在发达国家只是规定的无期徒刑,同时配以其他相应的措施。因而,本罪的刑罚可以说有些过重。此外,从死刑适用的效果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死刑,处罚不能说不严厉。但如此严厉的刑罚并未使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率有所下降,也值得我们反思。
增强防骗意识,加强舆论制约。
    虽然拐卖儿童的手段日益多样化,但大部分仍旧是通过采取一定的骗术,所以,增强儿童及家长的防骗意识,并且加强舆论的监督制约,使广大居民从心理上筑起一道严密的防线。此外,利用社会舆论对拐卖儿童现象进行大力谴责并宣传到位,为全社会打拐营造出氛围,同时联合公安机关拓宽拐卖儿童案件的举报途径,完善举报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犯罪率,让该类犯罪在我国真正无机可乘。 
加强立法,增强“买方”的法制观念,从源头遏制“买方市场”
对“买方”进行普法教育,任何人都不得漠视和肆意地侵犯他人的这种权利,否则一定要为之付出相应的甚至更加沉重的代价。

结论
    据统计,世界上每年有100万至200万的儿童被贩卖,因拐卖人口犯罪获得的不法利润高达170亿美元左右。由于拐卖人口犯罪之中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利益,全世界很多的犯罪分子挺而走险[10]。在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浪潮中,不同的国家针对本国的国情作出了一系列不同的规定。
我国在对儿童生命安全保护上的努力从未停止过,如法律上加大对个性贩卖儿童的处罚,立法上,明确各种贩卖儿童的类型,管理上加大治安打击力度,社会上破除陈风陋习等等,通过媒体我们也经常看到公安机关破获贩卖儿童案件,以及对案犯的审判。人们往往对此类犯罪行为,容易情绪激动,在思考相关问题上也极易感性化。因此我们要明确的是,法律就是让大家用理性思维去战胜感性思维,用法律的角度去理性思考,这样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11]。
当务之急,我国刑法目前最大的不足,就是没有将所有的自然人作为拐卖犯罪的犯罪对象。不可否认,包括世界各国,被拐卖的人口中儿童占了绝大部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忽略了那一小部分,譬如两性人,譬如年满14周岁的男性,拐卖他们的行为同样应当得到惩罚。
虽然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许未来还会出现新的困难,但只要我们力争与该类犯罪斗争到底的决心和行动在,那么,我相信只要采取合理措施,就可以有效打击该类犯罪。

四、参考文献
[1]赵秉志著:《中国特别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发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C].青海政报,2007 (24)
[3] 郭细英,肖良平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形成原因及对策[J]江西教育学院,2007 (06)
[4] 王大中.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J]. 2004 (05)
[5] 刘宪权.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J].各科专论,2003(5):97. 
[6] 柯良栋,尉默楠.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释义[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80. 
[7]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553. 
[8] 郭敏.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5):121.
[9] 刘方,李海亮.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J].政法论坛,2006(04)
[10]冯瑞瑞.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D].河北大学,2010.
[11]杨晓存. 关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问题的研究[D].新疆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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