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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人制度ByCivilAcionWinessSysem_开题报告

Ktbg8352 论民事诉讼证人制度ByCivilAcionWinessSysem_开题报告(一)国内外研究现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是重要的证明方式,在某些情况下,除了证人以外再也没有别的证明途径,因此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就成了非常重要的证据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体制下..
论民事诉讼证人制度ByCivilAcionWinessSysem_开题报告 Ktbg8352  论民事诉讼证人制度ByCivilAcionWinessSysem_开题报告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是重要的证明方式,在某些情况下,除了证人以外再也没有别的证明途径,因此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就成了非常重要的证据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体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但同一诉讼模式下的证人出庭制度又有其共通之处,这与各种体制和模式下的诉讼理念、证人理念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除了普通证人外还包括专家证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此外,当事人也可以成为适格证人。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负责传唤,虽然根据美国联邦证据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自己的动议,也可以依当事人的建议传唤证人,但是,在证人传唤方面法院几乎不这样使用它的处理权。庭审前当事人可与证人接触,庭审中对证人的询问次序由当事人决定,同时庭审程序主要围绕当事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进行。加之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民事诉讼是私权纠纷,以及长期以来陪审团审判方式导致这些国家形成了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证人对庭审至关重要,无“证人”不庭审的理念。 
在大陆法系,证人在理论上具有中立性。同时,证人的证据价值也不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更重视书证、物证的证据价值。大陆法系国家将当事人和鉴定人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当事人提供证人名单,证人由法院传唤。庭审前禁止当事人和证人接触。在庭审中法官依序询问证人,未经准许当事人不得打断证人的陈述。 
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却不一样,如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3条以确定性规则的形式,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第(2)项以准用性规则的形式规定了证人在公开法庭以言词作证的义务以及对违反此项义务的惩罚与制裁。1999年4月26日起实施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4章以15个条文对证人出庭作证和笔录证言制度进行规范。 
在保障证人出庭,建构证人制度方面,即使属大陆法系但是主张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国家同样也不逊色。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义务、传唤证人、证人的拒证特权、证人的经济补偿、违反义务的证人的惩罚等制度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与立法上的重视相适应,无论是英美型还是大陆型的当事人主义国家在其民事诉讼法的运行中都保持着较高的证人出庭率。究其根源,我们可在其当事人主义模式属性中找到答案。当事人主义是指: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再主动收集证据。从证人的角度来讲,在民事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以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因此,不管是“当事人的证人”还是“法官的证人”,无论是在“交叉询问制”下的证人还是在“法官询问制”下的证人,他们都是当事人在庭审中赖以胜诉的重要武器,因此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形成以保障证人出庭为基础的证人制度具有内在必然性。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应尽义务,证人是国家的证人,他保持中立,他出庭作证是履行其作为公民的义务。这种理念和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国家的“证人是法院的证人”的理念是大相径庭的。职权主义下的法院和法官拥有程序主导权,法官不但在程序的启动、终结方面行使决定权,他还可以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搜集证据,就证人而言,法官可以在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范围以外寻找证人,令其出庭或录取证言。这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审理目标并以强烈职权干预为动力机制的诉讼模式取消了为证人出庭设置程序保障的内在必然性。在法院提供证言,常常会使证人脱离工作,因此苏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有到法院提供证言的义务,而且规定了拒绝履行社会义务应负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均不能解决法官要求证人出庭甚至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拒绝或规避的问题。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职权主义国家纷纷改革,其突破口就是加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主要是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承袭了原苏联的职权主义,各种具体制度又不及原苏联完备,改革要求和模式制约的矛盾更显突出。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的条款只有一条,且属任意性规范。因此在证人出庭方面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完全依赖于证人的自觉性,证人不合作,当事人将处于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的窘境,这显然有失诉讼的正义性,也不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因此构建以证人出庭的程序保障为基础的证人制度应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实现司法公正的进程中应注意的一个环节。
(二)研究方向
我国证人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证人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不出庭作证,作伪证以及证言反复等现象表明: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有缺陷。从证人制度立法的角度看,一是关于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不严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的有些人不适宜作为证人和应当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情况,以及其他法律对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必然给司法实践的操作带来困难;二是关于证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严重失衡。《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了证人的作证义务,而对证人应享有的权利,如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因作证而要求受到保护的权利等却未予足够重视,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证人作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这也是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现有的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的也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的证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我国的审判人员长期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易于对案件先入为主,常常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不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都不影响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应有的证明作用未能体现出来。二是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形同虚设,审判人员对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听之任之,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加以处罚,致使证人形成一种作不作证,出不出庭作证都无所谓的错误认识;另外对证人及其亲属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不当,也使得法律规定难以实现。对侵害证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一些证人本想作证,但因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便顾虑重重也就不愿出庭作证了。因此,有必要完善证人主体适格制度。所谓“证人主体适格制度”是指关于哪些人有资格和有义务作为证人的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的证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司法上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完善证人主体适格制度,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确立对伪证的惩治制度,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三)进展情况
民事证人制度是一个内容十分宽泛的论题,目前诉讼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但大都是从证人制度某一侧面或某一具体问题角度来论证,且许多论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证人资格上,明确证人范围、废除单位证人资格;在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确定证人作证义务,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创造性地提出增设民事证人伪证罪和规定伪证证人民事赔偿责任,严惩伪证行为;在证人权益司法保障上,增设预防性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安全;在证人作证程序上,建立证人证前宣誓制度,发挥证人宣誓制度程序功能,规范证人作证行为。通过设置这些装置,发挥其程序功能,强化庭审效果,完善证据制度,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但由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内容比较宽泛,又为诉讼证据学界的热点问题,在改革进展方面依然有较大的难度。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概述
(一)证人的概念
1、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概念
2、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概念
3、我国的证人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人的义务和权利
1、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2、民事诉讼证人有获得告知的权利
3、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应该享有经济补偿权
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的资格未作具体规定
(二)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失衡
(三)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保障措施
(四)法律对证人及家属缺少有效保护规定
(五)证人自身素质和其它因素的制约
三、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证人适格条件
  1、应删除单位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
  2、应赋予证人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3、应严格限制证人庭下作证的范围和条件
  4、应修改自然人作证的适格标准
(二)完善保障证人出庭的措施
  1、完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2、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措施
  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制度
  (三)完善证人的伪证惩戒制度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
[2]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版.
[3]何家弘、龙宗智.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J].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
[4]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法律出版社,1997版.
[5]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J].检察日报,1999版.
[6]美发根.关于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M].法律出版社,2000版.
[7]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M].中国检察出版社.  
[8]程春华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版.
[9]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版.
[10]张晋红.中国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1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12]程春华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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