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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_开题报告

Ktbg8354 论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从而拓宽交易空间。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解决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就无法解决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问题,从而导致对其双重征税或多重征税现象..
论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_开题报告 Ktbg8354  论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从而拓宽交易空间。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解决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就无法解决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问题,从而导致对其双重征税或多重征税现象的发生,这将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徐研娜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常设机构概念和认定规则的变迁》中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对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分析就能发现将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适用于因特网的困难所在。这种困难根源于因特网自身的无国界性,将任何地方的店面移到因特网上,就能使这个店面在世界范围内到处出现。作者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难题的核心在于:发生在网络上的商业行为是否符合大多数国家和税收主权认同的传统国际税收体制中的规则和概念?面对这种情况,明确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各要素是否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不能,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如何协调来源地国和居民国之间跨境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已成为国际税收界的当务之急。
(二)国外研究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除了对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造成了冲击,进而打破现有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平衡以外,而且还对世界各国的国内所得税制造成了冲击。因为世界各国的所得税制在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营业所得的征税问题上实行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般是建立在纳税人在境内具有某种物理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物理存在点的缺失使得各国的所得税对非居民纳税人难以适用。对此,各国基于自己的利益和法律理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作为新技术革命的倡导者和拥护者,联合国一直在支持和推动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1996 年签署了一项《电子商务示范法》,并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目前主要负责起草电子签名的统一规则。OECD 一直以来将传统的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运用于电子商务,以“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这一概念以及解释规范作为原则来解释说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
2.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也最高的国家。对于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做出的反应最快,也最全面,其一系列的立法和政策都集中反应了美国这个电子商务最大受益国的主张,也对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1996 年 11 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篇题为《全球电子商务的若干税收政策》的文件,对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提出了建议。该报告就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及管理的一般性原则、税收实体法问题、税法实施问题展开了讨论。该报告指出,对于在美国从事电子商务的外国人而言,必须考虑其所拥有或使用的电信或计算机设备,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固定营业场所。该报告同时还指出,如果该外国人的营业活动主要是从事电信服务或网络服务的提供,那么判断其是否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原则将有所不同。根据OECD范本的注释,有助于企业的生产活动的活动和实际产生利润的活动之间,是存在区别的。所以,如果该外国人在美国建立并操作一个计算机服务器,向美国或外国客户提供计算机服务或国际互联网访问服务,被视为在从事产生利润的营业活动。这与在美国建立服务器,主要从事销售数据信息的营业活动完全不同,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外国人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
3. 1998 年 4 月,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局长设立的关于电子税务咨询委员会向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提交了一份题为《电子税务与加拿大税收管理》的报告,该报告就电子商务对一般税收政策、所得税、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各项建议。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该报告提出,必须明确常设机构概念是否也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至少有两个地点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其一是访问网址并完成交易的客户所在的地点。这一地点并非空间上的固定营业场所且不具有持久性。客户通常是偶然情况下访问某一网址并开始交易的。其二,服务器所在的地点。这一地点具有很多常设机构的传统特征,如果该地点不仅仅是用于广告宣传或提供市场行情,而是用于进行各种交易活动,包括签订合同、接受订单、安排发货、收取费用、存储数字化资料,则该地点可以被视为一个固定营业场所。该报告提出的建议是,在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中,考虑取代诸如居所、来源地、常设机构这类已长期存在并行之有效的概念时,应谨慎而为,在选择采取其他新概念之前,也应当充分考虑诸如居所、来源地、常设机构这类概念的适用。
4. 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专门组织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就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进行研究。1997 年 8 月,该小组发表了题为《税收与互联网》的报告草案,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并于 1999 年 12 月发布了正式报告。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报告中指出,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产生之前制定的,因此,常设机构概念适用与电子商务活动时将引起诸多问题。建立在服务器上的网址,在时间和空间上通常是固定的,而且很多营业活动通过网址完成,因此网址可视为常设机构,但是,网址的固定性很容易规避。而且,现行的排除存在常设机构的情形也应当考虑,如果通过网址所进行的只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应当考虑能否将其视为常设机构。该报告同时指出,从长远角度来看,将网址视为常设机构,也不能解决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利润的征税权划分。因为,当前的电信技术方面,每条位并行总线上可传输数据的容量受限,电信费用较高,外国企业一般在其潜在客户所在国境内建立服务器保持网址,以便减轻客户的电信费用。但这一限制终究会被突破,电信费用也会大大降低,外国企业可以在境外设立服务器维持网址,而在一国境内进行大量销售活动。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外国企业在一国境内产生大量利润,但同时在该国境内并无任何有形存在。这种情况下,便使得按照地理地点为连结因素适用常设机构原则受到严峻挑战。 二、范文提纲
一、基本概念概述
(一)电子商务概述
1.电子商务的含义
2.电子商务的特点
(二)常设机构原则
1.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产生和发展
2.常设机构原则的认定
二、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
(一)跨国电子商务中对常设机构的影响
(二)跨国电子商务中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要素分析
1.服务器(server)
2.网站(website)
3.网站服务供应商(ISP)
(三)国际社会应对挑战的方案
1.革命性方案
2.保守性方案
三、我国在电子商务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对策
(一)我国应坚持原有税收原则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
2.税收法定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下适应常设机构规则的建议
1.尽快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方法
2.尽快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完善现行税法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合作
4.统一税收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
5.开发电子税收软件,实现征税信息化
6.培养“网络时代”的复合型高级税务管理人才
三、参考文献
[1]朱炎生:《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润彤:《电子商务》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美]Brian J.Arnold、Michacl J.McIntyrc著,张志勇等译:《国际税收基础》,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
[4]刘剑文:《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司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版。
[6]廖益新:《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美]Don Tapseott,Alex Lowey,David Ticoll:《数字经济蓝图---电子商务的勃兴》,陈劲、何丹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Arvid A.Skaar,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1991.
[9]廖益新:《论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常设机构概念》,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总158期),第30页。
[10]朱绵茂:《论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及我国立法对策》,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11]林其青.电子商务[M]:租税与规划,台北:巨流出版社,2001 年版:8-9
[12]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东南学术,2000年第 3期:88
[13]梁乐.电子商务税收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8年:67
[14]王丽华.论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J],商场现代化,2007年:34
[15]叶昕:《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规则的认定》,载《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16]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2期。
[17]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18]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9]许方明:《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载《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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