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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司法》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坚盾_开题报告

Ktbg9266 让《公司法》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坚盾_开题报告文献综述王挺在贵州名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一期)《<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加强》一文中提出:现代公司法治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公司治理中应该平等对待所有的股东,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 ,应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这其中应该包含..
让《公司法》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坚盾_开题报告 Ktbg9266  让《公司法》成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坚盾_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王挺在贵州名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一期)《<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加强》一文中提出:
现代公司法治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公司治理中应该平等对待所有的股东,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 ,应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这其中应该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应该为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创造条件;第二,对于中小股东的投资和经济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三,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为中小股东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这样才能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全方位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要达到这一目的,应该通过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是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就是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予以加强。

张善美在中国民商法务实论坛《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法>的立法完善》一文中提出:
我国《公司法》开宗明义规定了其产立宗旨之一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在有关章节中具体规定了股东依法能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但在经济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法律盲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司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顺利发展。谨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明确赋予股东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公司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起见,由必要加以补充明确。
增加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程序。当一项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形成的决议存有瑕疵时,单个或少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或予以撤销,这是大陆法国家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这项规定对于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理应为我国所借鉴。同时,我国《公司法》在增加这一程序时,至少应该明确:(1)可以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定原因。(2)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即如果一项无效或可撤销的决议给公司或少数股东造成了损害,则法院在对有关决议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时,必须明确致害人的赔偿责任。
赋予少数股东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为了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予以制衡,保护不同意见的少数股股东的权利,多数国家都承认少数股股东于特定情形下可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这一规定对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 我国《公司法》应该就此做出相应的规定。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有关少数股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适用范围。从有关国家的立法来看,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股东只有在股东大会就特定事项如公司合并、 公司转让、解散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做出决议的情况下,才可行使这一权利。(2)购买主体。笔者认为,从资本维持角度出发,由大股东购买较为恰当(3) 购买价格。关于购买价格有两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在股票上市的情况下,按照市场价格 予以确定;二是在股票不上市的情形下,按照公司净资产额计算。
规定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程序。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在为少数股东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更使得法院能够通过诉讼的形式对控制公司的多数股东和董事的不当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理,以纠正滥用资本多数决所造成同时,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的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规则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如原告资格的认定,股东是否可以直接提起派生诉讼,派生诉讼终止问题,以及有关诉讼担保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撤诉以及诉讼和解等方面都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进而对规则加以细化。

马雅晶在《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1期)《<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分析》一文中提出:
相比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增加了中小股东有权召开股东大会以及议事提案权,不仅降低了企业公司之中大股东对股东大会的绝对控制权,还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新公司法还对中小股东对企业的知情权进行了扩大,明确了中小股东不但可以查询企业公司相关记录、章程还可以对股东名册、账本进行查阅。而在以往的企业公司经营操作中,中小股东不能随意撤资,新公司法则将相关进行了重新修订,允许对存在异议股东股份收购和股东解散公司两方面的请求权,以补充中小股东在企业公司中的退出机制。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依旧存在:(1)表决权存在回避放弃;(2)知情权保护力度不够;(3)股权回购受人为干扰;(4)累积投票制存在局限等问题。
陶一鸣在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论新公司法之累积投票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弊与完善》一文中提出: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普通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的选举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
第一,其制度作用的发挥必须以中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若中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则由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而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第二,累积投票制的适用会使董事会由观点对立的董事组成,容易造成董事会内部的分 裂与不和谐。第三,这一制度削弱了大股东对公司董(监)事人选的控制力,使大小股东持股比例与决策力不符,从而单方面增大了大股东的投资风险,这有悖于风险和利益相一致原则,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第四,在实践中,这一制度要么为那些企 图谋取狭隘的个人私利、而不谋取广大股东利益的人所利用, 要么成为反对派股东集团借以利用并作为他们长期争夺控制权大战的一块跳板。
新《公司法》增设的累积投票制度仍存在修改完善的余地。1、放宽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2、修改现行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方式。3、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二、范文提纲

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性;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

(三)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现状;

二、《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小;

(二)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原则;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范围规定单一;

关于决议无效或撤销申请权的规定过于粗略;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不足;


三、浅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

扩大小股东实现权利的途径;
   
完善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

完善小股东诉讼机制;


三、参考文献

[1]朱锦清.公司法前沿问题研究[M].出版社出版,2014年出版
[2]王军.中国公司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出版
[3]马雅晶.《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7(2)
[4]徐颖慧.论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J].《安徽大学》 2017
[5]张善美.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法》的立法完善[J].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6]刘先丰.我国小股乐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分析[J].华北金融.2006(3)
[7]阮雪梅.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思考[J].理论探索,2008(1)
[8]王学先、孙曰娜.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2)
[9]马雅晶.《公司法》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1)
[10]刘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评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J].美中法律评论.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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