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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_开题报告

Ktbg9280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自然人所应具有的权利。但由于二者之间具有天 生的对抗性:隐私权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而知情权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一双矛盾对立的法律权利,它代表了不同方面的精神利益。一方面,自然人要求保护自己..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_开题报告 Ktbg9280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自然人所应具有的权利。但由于二者之间具有天 生的对抗性:隐私权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而知情权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
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一双矛盾对立的法律权利,它代表了不同方面的精神利益。一方面,自然人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让他人知晓、干涉、侵入、公开和传播;另一方面,他又要求知道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要求他人和社会尤其是社会的政治方面多一些公开性,增加透明度,以满足其精神与政治方面的需求。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情权是一种公权性质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静态的、消极的权利,知情权是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隐私权极容易被知情权侵犯,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在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除利益因素外,还存在着不同权利属性、不同权利主体等因素,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两权冲突频繁发生,反映在“父母的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夫妻双方之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雇主的知情权和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的冲突愈加剧烈。关注两权的冲突,寻找导致两权冲突的根源,探讨如何遏制两权冲突的措施和化解两权冲突的办法,从而减少两权的冲突。

(一)国内研究现状

隐私权问题已经日益受到国内学术界的重视,法学、社会学、新闻学等方面的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隐私权问题进行了不同的探讨。梁彗星和廖新仲合著的文章《隐私权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一文中,对于隐私权的本质及其构成做了如下的分析:隐私之所以能够成为隐私,是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客观方面的因素是指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至于这些隐私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并不妨碍其成为隐私。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指特定个人对这些隐私内容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心态和愿望。凡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均属于隐私。
80年代至90年代,刘国林发表《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张新宝发表《隐私权研究》。后来张新宝教授在他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继续对隐私权问题作出专门、细致的系统研究。在我国法律中,最早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是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111条规定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进行公开审理。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和其它单行法律法规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罚;第252条、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了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的原则。第120条规定了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39条、《统计法》第17条、《律师法》第33条等也对隐私权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统一,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在隐私法领域,美国有最为成熟的理论水平,美国承认隐私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权利的文化学术基础有着悠久的历史,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在19世纪末起源于美国的。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山姆利.沃伦(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伦迪斯(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范文《隐私权》,这被公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真正确立与发端。文章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和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隐私权”。尽管这种提法在现在看来并不完善,但在当时对人们开始认识和重视隐私权却起到了巨大的启发作用。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如今美国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善的隐私权理论体系,为世界各国所借鉴。  在美国,隐私权是指任何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毫不相干的权利”。目前,美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和《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1976年的《税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的《财务隐私权法》以及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另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保护各州公民的法律,如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加利福尼亚州的《隐私与有线电视法》,还有伊利诺斯州的《通讯客户隐私权法》,等等。
据统计,目前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973年制定了《数据库法》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未经该局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西德于1976年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了何种数据得以储存、处理和传送。并规定,在储存、传递、修改和删除个人资料时,禁止对这些资料加以滥用;数据需经本人同意和法律上的授权方可处理;个人可以请求获取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资料,除非这对数据库的功能有所妨害;个人有权查询、更正本人的有关资料;个人有权清楚有关自己的某些资料。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规定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1984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取得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有关个人的同意;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得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用户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加拿大人权法案》中规定,政府每年须公布数据库的名称、资料内容和使用情况,个人有权查询并更正本人资料中不正确的部分。日本也于1990年实施了《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法律》。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非常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从理论、著作和法律。但是被保护的隐私权因不同权利属性、主体等原因,需要被公众知晓从而产生冲突。郭卫华先生认为:“知情权是公民对国家事务及社会信息得以知悉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一些人在特殊的事件中其个人信息就难以界定。2008年5月一女子辱骂四川地震灾民,被人肉。2013年5月,“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无疑是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最好表现。所以讨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二者冲突问题,我国学者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办法也各有异,笔者认为采用利益平衡原则、法治原则等来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维护两权的合理使用,维护法律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

范文提纲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概念
(一)、隐私权的概念
(二)、知情权的概念

二、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存在的冲突现象、产生冲突原因 
(一)、 了解存在的冲突现象
(二)、 分析产生冲突原因

三、如何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一)、利益衡量原则
(二)、法治原则


三、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 中州学刊,2005。
[2]郑恺, 在社会真相与个人隐私间走钢丝--知情权与隐私权[J]. 新闻知识,2004。
[3]杨彪,中国劳动法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广西社会科学,2004。
[4]杨士林,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及解决机制[J]. 法学论坛,2003。
[5]翁国民,汪成红,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
[6]王欢, 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面临的阻力与对策建议[D]. 山东大学,2015。
[7]刘文奇, 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D]. 湖南师范大学,2015。
[8]关绍静, 个人信息知情权研究[D]. 大连理工大学,2014。
[9]王利民:《人格权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查立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新闻世界》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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