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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探析_开题报告 (精选3篇)

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探析_开题报告 (1)一、文献综述 案件研究现状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政府向中国政府发出外交照会,表示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要求根据《公约))附件七组成该案仲裁庭。2013年2月19日,中国外交部退回菲方发来照会及通知,表示在南海问题上不接受..
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探析_开题报告 (精选3篇) 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探析_开题报告 (1)
一、文献综述
   案件研究现状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政府向中国政府发出外交照会,表示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要求根据《公
约))附件七组成该案仲裁庭。2013年2月19日,中国外交部退回菲方发来照
会及通知,表示在南海问题上不接受国际仲裁庭的仲裁。
    2013年4月22日,尽管中国表示不接受国际仲裁庭的管辖,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依旧为该案组建了五人仲裁庭。由加纳籍法官曼沙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是法国籍法官科特,波兰籍法官波拉克,荷兰籍教授苏斯和德国籍法官沃尔夫雷姆。常设仲裁法院担任该案的书记官处。
   2013年7月31日,在荷兰海牙召开了关于本案的仲裁庭第一次会议,要求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出对于本案的《程序规则》意见。中国并未对该案的程序规则提出意见,仅于2013年8月1日表示,中国不接受国际仲裁庭的仲裁,不参与仲裁程序。2013年8月27日,该案仲裁庭发布一号程序令,确认菲方应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提交仲裁申请。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如期提交本案仲裁申请,并于2014年5月29日提交了对于本案((程序规则》的意见。2014年5月21口,中方重申立场,发外交照会表示不接受国际仲裁庭的仲裁。
    2014年6月3日,仲裁庭发出二号程序令,确认中方应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提交针对该案的答辩状。2013年12月7日,在网站上同时发布了中英文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等四个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同时,中方向书记官处表明。‘转交上述文件不得被解释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仲裁。并且中国未在确定的2014年12月15日截止日期前提交答辩状。期间,越南政府于2014年12月5日向书记官处提交了一份《越南外交部提请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注意的声明》。
2014年12月17日,仲裁庭发布第三号程序令,要求菲律宾就某些具体问题提交进一步书面论证。并就越南政府提交的《声明》向双方征求意见。
   初步管辖权的标准研究
    马尔科姆·埃文斯教授(Malcolm D. Evans)曾经对确立初步管辖权的标准作出经典论述:“确立对实质问题具有管辖权的可能性是国际法院在考虑是否规定临时措施时权衡的要素之一”;“一方面,不能因对管辖权的反对而阻止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即使该反对初步看来是可能被支持的”;另一方面,“如果(明显没有管辖权),或者对实质问题的管辖权存在严重质疑,国际法院应当拒绝规定临时措施。
    综合国际法庭的司法实践,确立初步管辖权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一)初步证明的存在。国际法庭必须根据初步证明认为本法庭或将予组成的仲裁法庭具有管辖权。关于初步证明,ICJ在1972年英国诉冰岛渔业管辖权案中指出,“源于当事双方的一个文件中的规定根据初步证明似乎为本院管辖权的确立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基础。“至于‘可能’(might)意味着‘也许’(possible ) ,‘很可能’(might well,还是‘相当可能’(might probably,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于除了UNCLOS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所规定的例外和限制,UNCLOS第286条对任何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都规定了强制管辖权,因此总存在一个UNCLOS项下的管辖权“可能”得以确立的基础。初步证明就是这个可能的基础。与此相适应,《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1条也规定,ITLOS对按照UNCLOS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具有管辖权。在ICJ的实践中,它通常会审查是否在其规约和《联合国宪章》之外存在着可能使其管辖权得以确立的文件。   
    (二)交换意见义务己经完成。UNCLOS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对“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其中包括交换意见的义务。第283条第1款规定,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同时,UNCLOS第286条规定,在第三节限制下,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己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因此,
当事方完成交换意见义务是国际法庭初步认为其具有管辖权的前提。ITLOS在
1999年南方金枪鱼案中指出,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引用UNCLOS的规定就为
仲裁法庭的管辖权找到依据。当事各国曾进行过谈判和磋商,澳、新两国认为这
些谈判不仅根据1993年口、澳、新三国签署的《南部蓝鳍金枪鱼保护公约》,而
且也是根据1982年UNCLOS。在法庭看来,当事各方认为解决的可能性己用尽
时,并不一定要遵循UNCLOS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程序,引用UNCLOS第十五
部分第二节程序的要求己得到满足。因此,ITLOS裁定,初步证明仲裁法庭对该
争端具有管辖权。
   
二、^范文提纲
摘要
序言
一、中菲南海争端与国际仲裁庭
1.中菲南海争端大事记
2.中菲争议点
二、国际仲裁庭管辖权
(一)《公约》的解释与适用
1、混合型争议
2、《公约》第298条的谈判历史
(二)中国2006年提交的排除性声明包含哪些内容
三、菲律宾的仲裁请求与国际仲裁庭管辖权
(一)“九段线”(现称为“南海断续线”)是否属于“混合型争议
(二)‘低潮高地”是否是可管辖的“混合型争议”
(三)菲律宾提出的三类仲裁请求是否都属于中国2006排除性声明?
四、中菲南海争端可行争议解决方式
(一)对中菲南海争端的启示:以磋商为手段解决争议
(二)对未来其他海洋划界争端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高健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
2.萨切雅.南丹(Nan dan S.N.),《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2卷)》,海洋出版社,2014年。
3.薛桂芳,怀特(Ashley White),《<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2012)签署30周年:成绩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4.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海洋出版社,2011年。
5. Myron H. Nordquist and Satya N. Nandan,UNCLOS 1982 Commentary, Brill
Academic Pub, 2012.
6. Nong Hong, UNCLOS and Ocean Dispute Settlement: Law and Politics in theSouth China Sea, Routledge,2014.
7. Ruth Mackenzie, The Manual on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 Se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edition,2010.
8. S. Jayakumar and Tommy Koh,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and Law of the Sea (NUS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Law Series), Edward Elgar Pub,2014.
9.李金明,《中国南海断续线是怎样产生的》,《世界知识》2011年09期。
10.曹群,《南海争端与国际仲裁:菲律宾之妄诉》,《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04期。
11.李文杰,邹立刚,《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对菲律宾诉中国案的管辖权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14年5月。
12.潘晓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下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兰州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6期。

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探析_开题报告 (2)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自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强自对中国就南海争端问题按照《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提起强制仲裁程序,将争端问题提交仲裁法庭以来,国内外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引起了深刻的讨论:
1、李文杰、邹玉刚在《中非南海争端仲裁岸中菲律宾诉求评析》中认为,菲律宾在提出诉求前并未履行 《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前置义务,存在滥用法律程序的情形;菲律宾不仅在明知中国已经于2006年对《公约》第298条的例外事项作出了保留声明的前提下依然利用偷换概念的方式就这些事项提起强制程序;中国南海传统断续线的划界主张不仅和菲律宾的主张有重叠,而且与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的海洋划界主张也存在重叠,菲律宾无权代表其他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因此,菲律宾原则上没有申请仲裁的相关权利。
2、王建文、孙清白在《论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管辖权及中国的应对方案》中指出,律宾的部分诉求涉及到了岛屿归属问题。 而《公约》仅仅对岛屿做了一个粗浅的界定,并未就岛屿归属问题做出规定, 因此有关岛屿归属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解释与适用;另因《公约》第298条规定,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划定海洋边界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 (发生于《公约》生效前)、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军事活动 (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争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等不接受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权利。
3、罗国强、陈昭瑾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剖析》一文中指出,菲律宾在提交仲裁前存在(一)菲律宾未履行诉前义务。(二)菲律宾的诉求未满足《公约》第288条第1款管辖权的规定。(三)中国作出的声明排除了国际司法与仲裁的管辖。并对菲律宾提出诉求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找出了15项细节瑕疵。在实质上,中非南海争端不存在使用《公约》上管辖权相关条款适用的条件。
4、张诗冪在《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及审理可行性研究》一文中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审查规则进行了梳理,从管辖权审査规则的确定,初步反对意见和管辖权审查,诉讼当事方缺席和管辖权审査程序的启动等程序方面排除了仲裁的适用情况,并点出中菲争端的实质是领土主权争端,不适用于《公约》中管辖权的适用要求。因此依据  《公约》精神和以往国际司法判决实践,菲律宾所提诉讼要求绝大多数都不合理,国际仲裁庭在绝大部分菲律宾的诉讼请求内容上并不具备管辖权,或者无法进行有效与合理的审理。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权适用问题,国际社会对此非常关注。目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九条设立的仲裁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缺席裁判,但还需确认仲裁法院对该案是否拥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仲裁条件是否充分。因从中国的声明书中体现出的双方主张进行研究;并以菲律宾的请求内容为中心,研究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和菲律宾的仲裁条件是否充分。在此基础上阐释该案的仲裁对南海争端的司法解决和运用《公约》附件七中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意义。根据仲裁过程来看,因为中国始终拒绝仲裁,菲律宾向仲裁庭提出的请求也过于抽象化和一般化,因此仲裁庭很难对管辖权和仲裁条件充分与否进行裁决。但是仲裁庭研究基于海洋地形的管辖权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问题,可能至少对于第八、第九项诉部分内容裁定具有管辖权和仲裁条件充分。

二、^范文提纲
引言:中菲南海争端的由来与现状
一:国际海洋法对仲裁的相关规定
(一)《公约》的仲裁条款
(二)前置条件
(三)过程及要求
 二 中国方面主张及法理依据
(一)中国方面主张
(二)中国方面主张的法理依据
三 菲律宾方面主张及法理依据
(一)菲律宾方面主张
(二)菲律宾方面主张法理依据
四 中菲双方主张法理依据效力评析
(一)中国方面主张法理依据效力评析
(二)菲律宾方面主张法理依据效力评析
(三)关于中菲主张法理依据冲突点及《公约》适用评析
五 结论
(一)目前存在问题
解决建议

三、参考文献
[1]李文杰、邹玉刚.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中菲律宾诉求评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 03 VOL25 NO01
[2]王建文、孙清白.论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管辖权及中国的应对方案[J].《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第8期
[3]罗国强、陈昭瑾.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剖析[J].《现代国际关系》. 2015 年第 1 期
[4]张诗冪.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及审理可行性研究[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5年第1期
[5]李智、李天生.有效管辖视角下中国南海海权的维护[J].《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年12月.第24卷.第4期
[6]田昕清.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地位及效力[J].《法治与社会》. 2015.01

[7][韩]金元熙.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仲裁条件研究[J].《首尔国际法研究》2014 年第 2 期,第 21 卷
[8]gregory poling.The Philippines’ South China Sea Memorial:Sailing into the Wind[J].orner of 18th & K Streets  November 9, 2011 | 2
[9]Ralf Emmers.ASEAN’s Search for Neutrality in the South China Sea[J].Asian Journal of Peacebuilding Vol. 2 No. 1 (2014): 61-77
[10]Irene Chan & Mingjiang Li.New Chinese Leadership, New Policy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J].J OF CHIN POLIT SCI (2015) 20:35–50

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探析_开题报告 (3)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中菲南海争端问题由来已久,双方对于争端的事实问题、解决途径等争议久决不下。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庭,截止日前,该案的国际仲裁庭已经成立,仲裁员已经选定,仲裁《程序规则》已经确立,并且已经发布了三次程序令。但是双方对于国际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是否拥有管辖权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目前我国国内对于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已经形成了诸多的学术研究。
严佳莹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国际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管辖权》一文中持有以下观点:结合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公布的四个案件,即孟加拉诉缅甸案、孟加拉诉印度案、加纳诉科特迪瓦案以及毛里求斯诉英国案这四个争端案件,根据这四个案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分析中菲争端问题,可以得出类似中菲南海问题一类的海域划界问题属于“混合型争议”,“混合型争议”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但是中菲南海问题是否属于“混合型争议”还需要法官结合现实判定。而且即使仲裁庭法官认定中菲南海争端属于《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也因为中国对《公约》做出的排除性声明而没有强制管辖权。严佳莹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八三条规定的“交换意见义务进行分析”,菲律宾在提交南海仲裁前没有充分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而且中菲之间的多变和双边协定多次提及将“谈判”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因此目前“谈判”仍然是中菲解决南海问题的唯一途径。
闫卫军在《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一文中认为,虽然菲律宾单方提起申请仲裁,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启动强制仲裁程序需要具备已经诉诸双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以及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交换意见等条件,但是菲律宾以《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规定为依据,就其与我国之间的南海争端提起仲裁本身,有着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总体而言,在我国不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仍有可能做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决。而如果我国参与仲裁程序,或者至少在程序问题上参与仲裁程序,则有可能促使仲裁庭裁决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国际社会也给予了诸多关注,国外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也进行了很多管辖权研究。
韩国学者金元熙在《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仲裁条件研究》一文中认为,在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中,中国始终拒绝仲裁,菲律宾向仲裁庭提出的请求也过于抽象化和一般化,因此仲裁庭很难对仲裁权和仲裁条件充分与否进行裁决。为了做出明确的裁判,仲裁庭首先应该让菲律宾对抽象和不明确的内容具体化。其次,仲裁庭应该继续赋予中国应诉权,维持双方的良好沟通。金元熙认为,虽然应该等待仲裁庭做出最后的裁决,但是如果非要对管辖权和仲裁条件做出积极的判断,那么仲裁庭很可能对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做出对中国有利的裁决,然而即使菲律宾败诉,此次仲裁对于司法解决南海争端也有产生很强的溢出效应。

二、^范文提纲
引言:介绍中非南海争端的始末
一、争端当事国的主张
(一)菲律宾的主张
1.适用《公约》同时主张“九段线”无效
2.明确南沙群岛水下地形的法律性质并终止中国行为
3.要求中国不得干涉菲律宾的管辖权
(二)中国的主张
1.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争端无关《公约》适用
2.菲律宾无权单方提起强制仲裁
3.中国已对《公约》相关内容做出排除性声明

二、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辨析
(一)滥用程序
(二)交换意见的义务
(三)诉诸双方双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
(四)中国对《公约》相关规定的排除性声明

三、中国对仲裁案的应对措施
(一)参与仲裁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提出菲律宾违反《公约》善意原则
(三)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

四、结论

三、参考文献
[1]严佳莹.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国际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管辖权[D].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范文,2015-03-27
[2]金元熙,王克.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研究[J].南洋资料译丛,2015-06-30
[3]余贺伟.论中菲之间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其对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的影响[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05-20
[4]黄子宜.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辨析[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5-05-05
[5]闫卫军.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J].河北法学,2015-01-30 
[6]董娟娟.国际海洋法庭对中菲南海仲裁案无管辖权[J].现代妇女(下旬),2014-10-25
[7]孔林立.中国与菲律宾南海争端仲裁案程序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硕士^范文,2015-05-01
[8]余民才.海洋争端强制仲裁程序及我国的应对策略——以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事件为例[J].法商研究,2013-03
[9]周江.略论《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困境与应对[J].南洋问题研究,2007-04
[10]高健军.《联合国海洋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1]王勇.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制性仲裁”的限制条件——兼评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起的仲裁[J].政治与法律,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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