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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_开题报告(精选3篇)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_开题报告(1)一、文献综述许硕在中州大学学报[2]上提到过: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南北长约550至750公里,东西宽约260至520公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东..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_开题报告(精选3篇)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_开题报告(1)

一、文献综述
许硕在中州大学学报[2]上提到过: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南北长约550至750公里,东西宽约260至520公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东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在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面积大约有54万平方公里,冲绳海槽本身的面积大约有21万平方公里,合计约为75万平方公里。
埃默里(K.O.Emery)和新野弘(Hiroshi Niino)在1961年《美国地质学会会刊》发表了《东海和南海浅水区的沉积物》[3]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首次暗示这些地区可能蕴藏石油资源。
1967年, 埃默里(K.O.Emery)和新野弘(Hiroshi Niino)两人又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4]一文中确认,黄海、东海及南海大陆架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在这份报告公布后,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不断升温,开始不断的向外界宣示本国在东海的主权。
另外,在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并在1994年生效《联合国海洋公约》[10]对海洋主权的划分规定也成为中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起因之一。
而目前中日两国在东海上的问题争端主要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争议,其本质又是对东海海域海洋资源的争夺以及由此引发的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之争。中日东海争端问题是当前中国和日本在东海上的问题争端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之一,也是当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而我觉得自己需要经常来关注和思考的该方面的时政问题,更好来关注我们中国的发展,因此我也希望能通过这次^范文的纂写来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
星华在从地缘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端及对策中提到过:“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上的不同立场与主张表现” [11],可总结得出中方对于该东海问题争端的观点为:
(一)国内现状研究
第一,主张的划界原则:中方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在中日是否处在共同大陆架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中方认为,从地质构造和地形上看来,东海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第二,在划界基点上,中国认为无人居住的小岛本身不应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主权权利。
第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存在领土主权争端。中方坚持并恪守“搁置”钓鱼岛主权争端,在东海划界时不以这些岛屿为基点。
朱凤岚在“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中提到: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1],可总结得出日方对于东海问题争端的观点为:
(二)日本现状研究 
第一,主张的划界原则:日本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
第二,在中日是否处在共同大陆架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不一定是决定因素
第三,在划界基点上,日本坚持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
第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存在领土主权争端。日方认为在钓鱼岛主权上不存在争议,主张钓鱼岛在划界时应享有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二、^文档设计(^范文)提纲
一、东海大陆架概况及中日在此存在的争议
(一)东海大陆架概况
1.东海的地理位置。
2.东海问题的争端不断升温的原因。
(二)中日在东海存在的争议
1.我国主张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
二、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立的划界规则 
(一) 82年公约76条第1款对大陆架的定义作了规定,从其前半句话可以确定其初始规则应为自然延伸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中间线原则
1. 中间线原则适用前提是不损害相关国家的合法权益和无地理上的特殊情况存在。
(四)相关国际案例
三、近期的钓鱼岛争议
(一)钓鱼岛的概况
(二)对于钓鱼岛的定义: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日本单方面对其的侵占是对我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三)关于钓鱼岛在划界中的作用 
1.钓鱼岛的经济价值
2.钓鱼岛的军事价值
3.钓鱼岛的领土价值
(四)美国在钓鱼岛上的影响
1. 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2.美国对中日钓鱼岛问题的态度
四、合理的解决方案 
1、建立大国间的新型合作关系:大陆架的划分更多地是依靠政治手段,即依靠在公平原则指导下的协商来解决。这也是取得双赢的一种有效解决方案。 
2、“美国因素”是影响中日东海尤其是近期钓鱼岛争端的重要变量
3、发展中国海洋军事力量
4、增强国民的海洋意识,宣传海洋文化
三、^文档设计(^范文)的主要参考文献
[1]朱凤岚. “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当代亚太,2006.11 
[2]徐硕.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之关键:中州大学学报,2007.10 
[3]埃默里(K.O.Emery)和新野弘(Hiroshi Niino).东海和南海浅水区的沉积物:美国地质学会会刊.1961 
[4]埃默里(K.O.Emery)和新野弘(Hiroshi Niino).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1967
[5]朱凤岚. 解读日本大陆架延伸战略:世界知识,2005
[6]朱凤岚. 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当代亚太,2005
[7]吴辉.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1
[8]李慧玲. 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及现实前景:陕西师范大学,2005
[9]张璇. 中日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国海洋大学,2005
[1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会议. 1982
[11]星华. 从地缘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端及对策:《铁军》2012年第5期.2013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_开题报告(2)

一、文献综述
美国学者瓦伦西亚认为, 共同开发尽管并非解决划界问题的永久性方法, 但在很多情况下,共同开发是不开发以外的唯一选择。 [ 美] 瓦伦西亚,载&海洋开发和国际法∋ ( 第 20 卷) ( 1989) , 第 35~ 61 页。
东海油气争端是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具体表现。日本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和采取激化矛盾的对抗行动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中国在没有争议的海域从事近海油气作业是行使大陆架主权权利。在双方尚未就争议海域作出某种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有充分理由拒绝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鉴于东海划界的复杂性,临时安排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勘探、开采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合作层次从低级到高级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帝汶缺口条约》和英国与阿根廷处理马尔维纳斯群岛的模式为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中日两国应该继续磋商,达成此类协定,实现双赢。---余才民《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通过国际诉讼的方式进行大陆架争端的解决目前已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国际法院的相关判决, 大部分都得到了当事国的尊重, 并依照这样的判决或裁定签订了相关的划界协议。面对国际格局的发展变化, 以及我国自身利益的考虑, 我国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 加强应对策略的研究。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影响力很大的国家, 在竭尽努力通过直接谈判、协商仍未能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达成协议时, 争端提交有关机构进行国际司法诉讼或国际仲裁也未必不是一个比较好的出路。

当然, 选择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很多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裁判的结果可能缺乏明确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具体到中国来说, 除了国家主权绝对性的考虑外, 中国沿海邻国的情况各不相同, 某一区域大陆架纠纷的有利判决标准适用于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大陆架纠纷很可能会变得对我国不利, 而我国作为当事人的某一案件的判决对于其他类似争议可能会产生连动效应, 不一定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这种忧虑也是有一定理由的。所以相较前面所谈的搁置主权权利争议、共同开发的这种解决模式, 国际诉讼或国际仲裁不是首选方案。------梁 咏《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工作不仅事关东海资源的开采与分配,同时还与中日两国的国家利益有极大的关系。对于中国而言,除经济发展和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之外,东海的海洋划界进展还牵涉到台湾问题这一核心国家利益。尤其是“东海非沿岸国的沿岸国”美国对东海问题的幕后插手,更是增添了东海划界问题的复杂性和发展走势的不确定性。从巩固我国海洋国防的总体安全形势来看,东海海域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有助于明晰中日东海争端的全景。因为在中国所面临的紧迫海洋形势中,东海问题虽未必如南海问题那么复杂,但与南海声索国相比,与我国发生东海划界争议的是国力与中国最为接近的强敌日本,韩国在东海东北部直至冲绳海槽部分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旦在东海海域发生武装冲突,我们也绝不能排除美国以美日军事同盟者身份介入的可能性。可以说,东海划界问题未必是中国所面临的海洋权益纷争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但一定是解决难度最大、有可能延宕时间最长的问题。广袤的海洋本就是中国人最不熟悉的战略领域,而2l世纪又是海洋的世纪,开发利用海洋已成为21世纪的现实和迫切需要,因此,国家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重视程度必须提高到长远战略的高度。深人海洋、探索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利用海洋,对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早就是一项长期国策,而对于以海立国的日本而言更是如此。日本民族向来以准备细致和充满危机感著称,对于其海洋利益的关注更是未雨绸缪。尽管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许多主张既不具有合理性,在法理论据上也是极其匮乏的,但日本在边海问题上的“先知先觉”和细致缜密的筹划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并认真加以研究,反过来这也更加凸显了我国所紧临的海上维权问题的极端紧迫性。我国既是有着漫长海岸线的海洋大国,又是海洋地缘环境相当不利的半封闭海域国家。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我们都没有理由不去重视我国所紧临的紧迫边海形势,我国所紧临的几个海域都与我国的国防战略关系密切,而海洋的安全和开发使用,也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海洋问题的回避与忽视,自近代以来已给我国带来了极为惨痛的历史教训。如今,中国海洋意识正处于觉醒中,海洋国土观亦正逐步深植于国人心中。现在就切实重视海洋,改变“重陆轻海”的固有思想观念,增强海洋意识,尚为时不晚。强于世界者必胜于海洋,衰于世界者必败于海洋。所以说,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我国的决策者必须具有全球博弈的视野,从战略意义与价值的高度来全面认识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对于我国的重要性,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确保该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章成、郑金栋《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第一,在划界问题尚未最终解决之前,中日双方应首先考虑共同开发,它既符合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也符合两国的实际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规定,“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给予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中日两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政治谈判达成在过渡期内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比如,首先确定权利主张重叠海域(争议海域),在缔结划界协定前双方均不得在争议海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其次可考虑在争议海域内建立共同开发区并划分若干个小区域,避开钓鱼岛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海域,各小区域内可适用不同的法律,执行不同的石油开采、管理和分配制度等。从小区域入手,培养中日两国政府和民间的互信基础和合作经验,然后再扩大共同开发合作区域。
第二,东海大陆架争端若经过长期外交努力仍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话,双方亦可考虑选择采用司法途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海洋划界应首先由有关各方协商,以协议划界。也就是说,海洋划界要最大限度地尊重有关各方的选择,只要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无论采取怎样的划界方法,当事方若能接受,就是最合理和公平的。如果有关国家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就划界问题达成任何协议,那么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等《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解决。仅以国际法院为例,截止到2005年底已受理了10宗涉及海洋划界问题的案件,另有3宗尚在审理之中。应该说,这些法律机构在解决国家间海洋划界纠纷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总体而言,能够依据国际法并考虑到当事国的相关各种因素。而且,从客观实际看,中日两国因存在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纠葛,双方国民感情异常复杂,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任何细微动作都可能给两国关系带来重要影响。因此,对中日双方而言,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划界争端是最佳选择。--------朱凤岚《自然延伸"还是“ 中间线"原则——国际法框架下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袁斌认为,由于海洋划界关系到各有关当事国家的主权和切身利益,因此应当由有关各方在坚持公平原则这个大的根本立场上,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使划界能同时照顾到有关各方当事国的合理利益,达到有关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当然必须考虑自然延伸的客观事实,如果不考虑到自然延伸这一大陆架制度权利基础的基本事实,是无法达到公平的效果,从而实现公平原则的。正如国际仲裁法庭在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所指出的,公平划界就是“为了适当地反映每个特定条件的地理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划分疆界的目的。”当然,划界过程中,如果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中间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是不能把中间线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惟一方法,不能将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原则,中间线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袁斌《试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两国间有着复杂的历史纠葛,双方民众均民族情绪高涨,钓鱼岛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端很难消除。由此,笔者认为,既然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效力,不管主权归谁都不会影响到划界,那么搁置主权先解决划界问题,早日实现资源的顺畅利用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张万,彬张敏《钓鱼岛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国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具有定局性。日本对钓鱼岛群岛的领土主权主张违背了国际法/发现)占领0原则,无法通过早已被国际法废弃的时效制度来获取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在中国不放弃,始终抗议,适时宣示主权的前提下,任何第三方所作出的行为甚或事实上的占有都不能改变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中国的法律属性。-------孙传香《论领土主权的定局性-中国钓鱼岛群岛主权之国际法再思辨》
      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日本无权“先占”取得。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侵占中国的钓鱼岛等领土,二战后被一系列国际公约剥夺并归还中国。但由于美国的擅自处置,使钓鱼岛至今被日本实际占领。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依据国际法,钓鱼岛属于中国。-----黄秋丰《从国际法视角看钓鱼岛的归属》
    一是按照中方的主张,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将冲绳海槽轴线作为中日双方在东海的大陆架界线。专属经济区则以中日两国间海域的中间线为界。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中间线与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不同。后者是以连接日本北部岛群沿岸、日本南部岛群沿岸以及中国的钓鱼岛的一条连线为起始线而划定的。日本提出的这条所谓的中间线实质上是中国大陆沿岸与日本岛链沿岸及钓鱼岛之间的中间线,是以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而且钓鱼岛作为划界基点为前提的。所以,它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违反国际法与海洋法的。而该方案使用的中间线则完全以两国的海岸为起始线划定。至于有主权争议的钓鱼岛,为使其不影响划界,中日双方可先就钓鱼岛不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达成协议,然后将钓鱼岛及其周围12海里领海圈起作为隔离区留待日后解决。采用这一方案划界,应该说总体上对中日双方是公平的。因为双方大陆架的界线采用了中方的主张,而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基本上与日方的主张接近。据此,日本在大陆架划界中得到较少的海底区域面积,因为属于其陆地的自然延伸相对中国较少。而在专属经济区划分中得到与中国几近相同的水域面积,则是由于两国均有权划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而不必考虑地质地貌因素。
    二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和日本分别以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标准行使大陆架权利。由于二者的权利要求重叠,故可采用权利重叠区域的中间线作为两国大陆架的临时界线。而专属经济区则均以200海里为权利基础,双方权利重叠区域的中间线可作为两国专属经济区的临时界线。因为中日两国海岸线长度差异较大,根据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海岸线长度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故中日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最终界线应该是根据成比例原则(即沿海国经划界获得的海域面积应与本国在划界地区的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对临时界线进行调整后形成的中间线。这样,两国在东海海域的界线就是两条中间线。但这两条中间线与日本提出的中间线有本质的区别。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海域界线,与第一种方案相比,更能体现公约的精神。因为公约在规定大陆架的范围时,兼顾了宽大陆架和窄大陆架国家的利益,而中国和日本正是公约提到的两类国家的代表。
既然不同地理条件国家的权利诉求均得到满足,大陆架划界无疑是公平的。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因为公约仅规定了200海里一个标准,且划界地区存在影响划界的特殊情况,故以调整后的海域中间线为界,显然对双方也是比较公平的。-----王秀英《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

    中国将中日关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主张“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并提出 “共同构筑友好、合作、互利、双赢的新型中日关系”,并切实遵行。这是应该十分珍视的。一直以来,中日关系的恶化,均是由日方煽动和挑起的,责任应由日方承担和解决。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日方应采取切实有效可行的措施,以尽早缩小分歧,实施共同开发,共同获取东海大陆架资源。同时,中日两国均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双方互补性很强,尤其在环保、能源、技术和资金等方面日本具有强大 优势,中日间有广泛合作领域和拓展空间,而“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已被实践证明是真理。---- 金永明《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发现,使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分歧更加严重。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在这一重要的问题上两国应严格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公平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也是国际法院在处理大陆架争议案件中所形成的基本原则。所以,中日大陆架划界中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是符合双方的利益并且符合国际法的要求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冲绳海槽切断了两国的大陆架,它构成了中日大陆架的自然分界,中国主张划界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以及冲绳海槽的地位不仅是有依据的而且还是严格的遵循了公平原则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而日本的主张以及私自划定的/中间线都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因此,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以及冲绳海槽作为大陆架的自然分界是中日大陆架划界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不仅如此,由于东海的地理情况和中日两国东海海岸线的巨大差异,要实现公平的划界,就必须将/比例性因素列为划界所考虑的因素之一。虽然两国终于在东海共同开发问题上达成了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但是共同开发只能针对东海的油气资源,不能涉及东海大陆架的主权问题。我国政府必须改变一直以来对维护我国海洋权利的消极态度,以扭转我国的被动局面。在东海大陆架的问题上,我国一定要坚持主权问题不退让,不仅要在外交立场上表明我国的态度,还应该从法律的立场上维护我国的海洋权利。----张望平,侯代悦《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关键问题论析》

 国学者朴椿浩指出,“该地区盛行的海流和风向使从琉球群岛航行到这些岛屿变得十分困难,这也许可以说明,为什么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人发现的,而且几乎是中国人专用的。”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指出,“中国和琉球的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钓鱼岛等岛屿既不是琉球的领土,更不是无主之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何为“能维持人类居住”?台湾学者马英九认为:“第一,这个岩礁必须在相当长期内维持人类居住;第二,岩礁维持本身经济生活所需资源应限于岩礁本身所产,而不包括其领海内及外地输入的资源;第三,开发岩礁本身资源必须符合经济原则,其标准应依争端发生时的当地情况认定。”

美国学者李韦清认为:“最终,钓鱼岛群岛的领有权给主权国带来的只不过是12海里领海。”加拿大学者格林弗尔德指出:“很明显,钓鱼岛位于琉球群岛一般方向的那条线之外,
如果在中日大陆架划界中使用它们作为基线的一部分,是不合理的。”日本学者中内清文亦坦言:“把钓鱼岛用作划定大陆架界线的基点,从而产生出对石油储藏和各自的经济利益份额的权利,那似乎并不是公平的或者衡平的。”

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条线”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的距离标准。
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在日方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发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向中国提出正式交涉。同年6月,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否则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油气田项目。同年9月,“春晓”油气田项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尤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2005年7月,日本政府突然正式宣布,批准帝国石油公司在东海海域中国专属经济区域开采石油天然气。这是日本政府首次认可日本企业在工作专属经济区内开采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
在划分海界的标准方面,国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日恰好是这两种观点的代表。
日本主张“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国际上主张此观点的属于极少数。
中国则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国际上绝大多持有这种观点。
关于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焦点在于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

2008年6月18日,两国政府同时宣布,通过平等协商,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6·18东海共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日两国合作、共同开发东海油气资源的意愿,但其与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是有很大差异的。

日本民主党的野田佳彦担任首相期间甚至公开宣布钓鱼岛不存在主权争议,并单方面、非法地完成了所谓的“国有化”的购岛行动。2013年7月17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视察离钓鱼岛较近的冲绳石垣岛的街头演说中表示:“尖阁诸岛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国际法上来看,毫无疑问是日本固有领土,我们没有退后一步的想法。”

二、^范文提纲
一、大陆架的概念
(一)大陆架的地理学概念
(二)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
(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1、确定大陆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2、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主要争议及中日双方主张
(一)东海概况
(二)东海问题的由来及发展阶段
1.潜伏期。
2.凸显期。
3.缓和期。
4.进展期。
(三)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主要争议
1、关于划界原则的争议
(1)国际法中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e prolongation)
②等距离中间线原则(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medium line)
③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
④成比例原则
⑤协商原则
(2)日本坚持的划界原则
(3)我国的划界主张
2、关于冲绳海槽在划界中地位的争议
(1)1965年的英挪大陆架案中,双方达成一份协定,在该协定中,挪威海槽的地位成为关键的问题。
(2)惟一能与冲绳海槽相比的是帝汶海槽。
3、关于钓鱼岛在划界中地位的争议。
三、解决东海划界争端的主要途径
(1)法律途径
(2)划界问题未解决情况下双方可采取的临时措施

三、参考文献
[1] 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M].台湾: 台湾正中书局,1986.51-66
[2] 周健.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国际法案例选评[M].北京:测绘出版社,1999.132-146.
[3] 马英九.1985年国际法院对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案判决[J].中国国际法与国际事务年报(第一卷)1986,66-67
[4]薛桂芳、胡增祥《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海洋出版社,2009年
[5]边永民《国际公法案例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6]高建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7]金永明《东海问题解决路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
[8]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
[9]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1986年
[10]高枫《东海大陆架划界法律探析》,2009年
[11]陆勇《从国际法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2006年 
[12]王铁崖、邵津译,J.R.V.普雷斯科特著《海洋政治地理》,商务印书,1978年 
[13]朱凤岚《“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国际法框架下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2006年
[14]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京:海洋出版社,1992
[15] 许硕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0月,第24卷第4期 5-7页
[16]朴椿浩:《国际海洋边界一太平洋中部和东亚》,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页[17]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政会,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
[18] (日)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19]高健军.论冲绳海槽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J].武大国际法评论第2卷:110.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_开题报告(3)

一、文献综述
(一)中国的划界立场与主张
1958年,台湾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签署了《大陆架公约》。197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安致远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
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海域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方法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该把这种方法确定为划界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中的原则立场是公平合理、共同协商。
1982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定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明确了中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扩张是基于自然延伸标准。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就东海海域而言,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即:中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是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
(二)日本的划界立场与主张
日本是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与会国,但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1974年10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将会减少国际海域,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讨论海洋划界问题时,日本加入了等距离“中间线”集团。
1983年7月,日本签署《联合国海洋公约》,并开始对其周边海域进行外大陆架调查。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距离标准。
具体到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指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具体到东海海域,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具体的划界方法应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
由此可见,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首先,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其次,在划界原则上,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第三,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冲绳海槽的法律因素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不予考虑。

二、^范文提纲
一、争议区域的地理概况
(一)重要的名词概念
1、大陆架的概念
2、国际法的概念
(二)东海的地理构造
二、中日东海争议
(一)争议的渊源
(二)争议的原因
1、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争端的客观原因
2、日本的海洋战略是争端的主观原因
(二)争议的焦点
(三)法理分析
三、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大陆架公约》和《国际海洋公约》
 1、《大陆架公约》
 2、《国际海洋法公约》
(二)相关大陆架划界的司法实践
1、北海大陆架案
2、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3、其他司法实践
四、从国际法角度对东海划界问题进行分析
(一)自然延伸原则是划界的基本原则
(二)公平原则是可以参考的原则
(三)等距离不是中日海域的划界原则
五、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努力方向
(一)搁置主权权益争议、共同开发——资源共有的资源开发模式
(二)国际司法诉讼或国际仲裁
六、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启示
(一)我国应加强海洋法的研究
(二)我国应重视海洋战略的研究
(三)加强对争议区域的实际控制
三、参考文献                                                             
【1】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467 
【2】翟世奎、陈丽荣.冲绳海槽的岩浆作用于海底热液活动【M】北京:海军出版社.2001年:4
【3】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25
【4】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32-135
【5】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62
【6】连春城.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J】.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4-5
【7】朱文奇.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3
【8】【日本】山本草二.海洋法【M】东京:三省堂出版社.1992:204-205
【9】【日本】粟林忠男:海洋法的发展与日本【M】东京:三省堂出版社.2001:11-12
【10】高健军:从新海洋法看中日东海划界问题【J】太平洋学报,2005(8)73-75
【11】【韩国】朴椿浩.东亚与海洋法【M】韩国: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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