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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_开题报告 (精选3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_开题报告 (1)一、文献综述一、^范文选题背景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_开题报告 (精选3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_开题报告 (1)
一、文献综述
一、^范文选题背景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范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当前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10余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 6万多件,审结57. 3万多件。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占结案数的40%以上。从年度受理案件情况看,受理案件一直呈增长势头,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由开始时的公安、土地、林业等数种拓展到50多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同时,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来一些值得深思与改进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其中受案范围过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关于受案范围。主要问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终局行为等一概排除在外,而且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是列举式的,这就使本已较窄的受案范围受到更多的限制,而在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之间还有许多未尽事宜,如对教育权争议、行政合同争议、行政裁决争议等,因而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在《行政复议法》已经大为拓宽了受案范围之后,就使得行政诉讼法的这一缺陷更为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法的一致性和和谐性。
    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及受案范围的重要的法律术语没有任何界定。如具体行政行为、国防行为等。《行政诉讼法》多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第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条款不够严谨。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得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不能起诉的所有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全。《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既作了肯定规定: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又作了否定规定,即哪些行为不能诉。那么处于肯定和否定之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技术鉴定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和可诉性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条件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界定和可诉性
(一)如何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诉讼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性
(一)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参考文献
[1]孙关宏,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3,186-187。
  [2] 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中国法学,2008,2:48-49。
  [3]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政法论坛,2007, 20:1,83-85。
  [4]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08:34-36。
  [5]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范文评选委员会编选,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范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6]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学,2008,3:23-24。
[7]曾繁正,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3: 294,291。
  [8]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 676。
  [9] 俞可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政治发展的逻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0,01:21-35。
  [10]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7:377—379。
  [11]吴本亮,浅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问题及解决途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5:8-1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_开题报告 (2)
开题报告

一、^范文题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二、^范文选题背景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范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国内外现状分析
一、从国内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10余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 6万多件,审结57. 3万多件。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占结案数的40%以上。从年度受理案件情况看,受理案件一直呈增长势头,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由开始时的公安、土地、林业等数种拓展到50多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同时,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来一些值得深思与改进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其中受案范围过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关于受案范围。主要问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终局行为等一概排除在外,而且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是列举式的,这就使本已较窄的受案范围受到更多的限制,而在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之间还有许多未尽事宜,如对教育权争议、行政合同争议、行政裁决争议等,因而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在《行政复议法》已经大为拓宽了受案范围之后,就使得行政诉讼法的这一缺陷更为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法的一致性和和谐性。
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及受案范围的重要的法律术语没有任何界定。如具体行政行为、国防行为等。《行政诉讼法》多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第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条款不够严谨。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得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不能起诉的所有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全。《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既作了肯定规定: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又作了否定规定,即哪些行为不能诉。那么处于肯定和否定之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技术鉴定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

二、从国外看英美法系国家从严格意义上没有公法与私法之分,把所有裁决纠纷的活动都视为普通司法活动,有关行政机关行为产生的纠纷也由普通法院受理,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将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制度称为司法审查。“就制度所承载的法治功能和社会作用而言,也可以认为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

英美法国行政法追求的目标是控制行政权力,通过普通法院控制行政权力是其行政法制度的核心。以普通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为统帅,越权就是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理由。越权原则是指对于公共机构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法官无权评判,但如果其行为超越法定范围,法院则可以对此进行审查,并根据其影响及违法程
度宣告无效或撤销之。英国法院通过判例来解释越权的种种情形。越权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机关违反普通法当中的自然公正原则构成的越权;第二,行政机关违反制定法当中规定的程序构成的越权;第三,行政机关违反实体法规定的权限构成得越权。
英美法国司法审查范围的确立方式是普通法与制定法共存的双轨制,由普通法规定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由判例对其进行具体诠释,对于排除司法审查的情形由普通法与制定法共同确定。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第一,普通法上的国家行为;第二,制定法上的排除条款(包括意图排除质疑的条款、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司法审查条款、决定性证据条款)对于前者的合法性由议会负责监督,法院不能干预,但是对于后者,虽然法院原则上应当服从,但是仍会通过解释限制该排除条款,使之不发生作用。英国司法审查的范围遵循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只要
是公共机构的公法上的裁决或行为,除非有制定法或判例上明确的排除,其合法性均可推定适用司法审查”。 其审查对象是所有公法行为,特别是在英国议会1998 年通过《人权法》之后,议会立法及其授权立法也被纳入司法审查之列。当事人几乎可以对所有的行政裁判所的裁决,基于法律问题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英美法国司法审查范围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并用,即形式上要求是公共机构,实质上要求是公法上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程序必须符合这一条件,即“只能针对公共机构的公法行为,不适用于非公共机构的行为和公共机构按私法活动的行为” 在英国,司法审查的理由是指公民在何种情形下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以及法院依何种标准认定公共机构的行为越权,该理由被分为不合法、不合理与程序不正当三方面。基于此,可以将其司法审查的维度立体化,既包括横向的广度,又包括纵向的深度。对于司法审查的广度,如前文所述,其范围是宽
泛的,而对于司法审查的深度,既包括公共机构的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包括合理性审查与程序审查,既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裁量审查范围。

五、主要内容
本人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研究中心,通过分析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争议,针对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之策。
^范文结构:
一、目录
二、摘要 关键词
三、正文
1,前言
2,国外行政诉讼案范围考察
2.1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察
2.2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司法审查范围考察
2.3比较与分析
3,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3.1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存问题
3.2对现存问题得原因分析
4,我国行政诉讼案范围的重构
4.1我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得目标
4.2我们行政诉诉讼受案范围得路径选择
4.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得重构方案
5,几种行政行为得司法审查分析
5.1抽象行政行为
5.2内部行政行为
5.3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6,结语

六、研究方法
本文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的指导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剖析,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七、^范文安排时间

09月13日—09月24日   定题目;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09月25日—10月20日        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第一稿 
10月22日—11月10日          提交^范文初稿
11月13日—11月26日         进行^范文第二次修改
11月29日—12月05日         提交^文档^范文

八、参考文献 
[1]HW Seliger, M.1989:”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89.p9.
[2]孙关宏,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3:186-187。
[3]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中国法学,2008,2:48-49。
[4]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政法论坛,2007, 20:1,83-85。
[5]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08:34-36。
[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227。
[7]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范文评选委员会编选,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范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8]孙长永,诉讼法讲演录(第二卷),2010,9:35-37。
[9]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学,2008,3:23-24。
[10]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23-28。
[1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8:168。
[12]曾繁正,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3: 294,291。
[13]丹宁,法律的机制,杨百揆等译,群众出版社,2005,8:97—98。
[14]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 群众出版社,1986,9:419--422。
[1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 676。
[16] 俞可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政治发展的逻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0,01:21-35。
[17]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7:377—379。
[18]吴本亮,浅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问题及解决途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5:8-1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_开题报告 (3)
一、文献综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划定常常是立法者们在行政诉讼立法之初首先考虑的问题,一方面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的法治背景,体现国家各权力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发展程度,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意义重大。
其概念可广可狭,广义上可理解为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即原告、客体范围即可诉行政行为、被告,狭义上仅理解为可诉行政行为。大多数学者采狭义理解,而将原告资格、被告作为独立部分进行阐述分析;也有学者采广义理解,因为何种主体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直接关系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只有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能够起诉实际上就限制了受案范围,而且公益诉讼也必将排除在外。不论采何种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划定都表明,法院所能解决的行政争议、能够审查的行政行为都是特定和有限的。
另外,与受案范围相关的概念还包括受理和审查范围。受理是法院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一种诉讼行为。它具有程序性和被动性。一个案件能被受理,表明其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定在受案范围之内;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受案范围,却不一定能够被受理,因为其可能不满足其他受理条件。审查范围是法院对已受理的行政争议涉及到的行政行为哪些方面进行审查的界线,比如是事实审还是法律审,是合法性审查还是合理性审查,是只审查原告诉请还是全面审查整个案件争议。“与受案范围的不同在于,前者反映的是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的深度,而后者反映的是介入的广度。”
有的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司法审查范围”,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词相对应。所谓的司法审查范围是个相当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受理条件、审查标准等方面,概括起来说,就是法院干预行政事务的范围大小和程度深浅。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的一个特殊制度。为何如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释:一是行政行为有其特点,致使司法权与行政权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形成二者的特殊关系;二是除了行政诉讼之外,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还有其他的监督机制,而对于公民而言也存在着其他的救济途径,这两方面都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三是从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角度加以解释;四是从公民意识、制度现状、权力结构、理论现状角度分析的国情论。
针对我国行政纠纷较为普遍,而行政诉讼受案数量却较少的现状,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在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对于是否应当扩大,基本已经达成共识。姜明安认为,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当下十分重要且紧迫的,应当把它视为整个行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至于如何对其进行修改,较大幅度地扩大受案范围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
从目前来看,这种扩大的主张已经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上的体现。一般来说,学者们在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都首先探讨目前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总结起来,主要问题包括:1、现行法律排除了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治、教育等权力的行政争议、公益利益受损诉讼等;2、一些不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行政争议也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实际上不恰当地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法律概念,如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等概念内涵不清;4、行政管理活动广泛而繁复,行政法律关系复杂;5、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薄弱;6、法院受到各种外在压力,其法官选任、财政来源等都由地方政府主导,使其在司法上无法实现独立等。

二、^范文提纲
一、引言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缘起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度演变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意义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实践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实施状况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司法实践之两难的原因分析
四、健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建议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科学化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
(三)优化受案范围制度实施的体制环境
(四)促进民间力量发展
结论
三、参考文献
[1]杨晓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吗?——一个基于语义逻辑的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8,33(06):22-28.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赵传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基于贵州省2013年至2017年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8(06):61-77.
[3]张国庆.论行政诉讼规律[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0(05):79-83.
[4]蒋银华.人权行政诉讼保障的路径选择及其优化[J].政法论坛,2018,36(05):85-94.
[5]葛松.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条款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5):112-115.
[6]刘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实践考察与体系展开[J].政法论丛,2017(04):50-59.
[7]沈开举,邢昕.消防救援行为的可诉性探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04):75-84.
[8]陶慧.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20-22.
[9]周伟.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J].法商研究,2015,32(03):103-109.
[10]谭炜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定性列举之反思[J].行政法学研究,2015(01):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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