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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精选6篇)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1)一、文献综述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除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不得适用调解。自该法实施近二十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然而,细看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不难发现,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也在不断增长。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不..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精选6篇)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1)
一、文献综述
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除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不得适用调解。自该法实施近二十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然而,细看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不难发现,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也在不断增长。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不断增长的背后,是法院在实践中运用当事人和解方式的结果。人民法院当前采用的和解机制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如何评价当前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采用的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以撤诉结案的审判模式?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由于当前行政诉讼法尚未修改,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因此,讨论行政诉讼法是否引用调解机制还确有必要。
行政诉讼中能否建立调解制度,一直是国内学者争议的话题,近年来渐趋热烈,不仅针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讨论,而且对制度设计也展开讨论。另外,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如上海、山东和广东等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诉讼和解的规范性文件,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积累实践经验。因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大有呼之欲出之势,但是,理论界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出台为时尚早。为什么实践界与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究其原因,是由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的达成,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纷争,正适合实践界的要求。但理论界对法官在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司法权与执法权的合理分工等一些问题还存在忧虑。实践中的做法与理论上的争鸣,能够初步证明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具有其发展空间的,但是,一项制度的诞生,需要理论与实践趋于成熟,当前理论界的认识与实践中的做法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研究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仍然有必要。本文试从理论与实践作初步的总结,关注能否建立以及建立什么样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澄清理论上的一些认识误区,建构适合我国的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二、^范文提纲

摘要
引言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前提条件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界
1、适用范围及类型
(二)不能够调解的案件
1、违反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案件
3、无效行政行为案件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制度构建的核心
1、调解制度构建的出发点
2、法官在调解中的地位与作用
3、自由合意的程序保障
(二)调解的地位和效力
1、调解的地位和阶段
2、调解协议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三、参考文献
[1]陈娟.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2]付洪林,刘峰.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确立[J].法律适用,2012(02)
[3]宋丽艳.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01)
[4]戚建刚,易君.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与基本原则[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8(05)
[5]郭蕊.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03)
[6]缪文升.行政诉讼调解:基于能动司法的语义、功能及限度分析[J].行政论坛,2018(02)
[7]罗礼平.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论纲[J].当代法学,2011(01)
[8]张殊钢.试论行政合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China’s Foreign Trade,2017(22)
[9]解志勇,阿檀林.行政诉讼调解瑕疵及其救济[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05)
[10]聂亮.论行政合同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J].中国集体经济,2010(27)
[11]刘澍.对中国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检视与制度重构[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
[12]刘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理论检视与制度重构[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13]陈颖.行政诉讼调解模式论[J].法制与社会,2018(01)
[14]林波锦,王成明.“和谐”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探讨[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8(02)
[15]肖文荣.行政诉讼调解研究[J].现代商业,2018(11)
[16]姚尧.行政诉讼调解的合理性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8(05)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2)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与协调下,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以终结诉讼的一系列诉讼活动。[1]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诉讼观念也在逐步深入与转变,作为三大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加。行政诉讼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行政案件通过诉讼的解决方式比较单一、集中。一则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差异关系,使大多数的行政案件是在法院非规范化的调解下,以行政相对人撤诉结案居多,即使未被撤诉的案件也是有存在案结事未了的情形。二则,诉讼高昂的费用耗费和时间耗费,再加上律师费、交通费等,也一度让行政相对人在一想到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心存不安,存在更多的顾虑与担忧。再则,我国行政诉讼法面临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对判决大多数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形微乎其微。
现在的中国传统文化倡导建立“和谐社会”,从而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官、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三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社会基础与价值理念,这便是需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动因,是倡导“和谐诉讼模式”,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做出贡献的现实考量。再加上由于我国社会法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经具备了广泛适用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观念基础,完全有必要扩大其适用的范围,给予更大的施展空间,充分发挥其化解纠纷、高效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国内外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这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赔偿案件除外)的格局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指出了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而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为什么会有这种说行政案件不适用诉讼调解呢?行政法学家罗豪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都不能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实体法上,行政机关享有的是一种公共权力,行政机关的义务是为着公共利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处分这种权力和职责,则意味着违法失职;在涉外诉讼,则意味着放弃国家主权。在实体法上,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这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如果让相对方作出让步,则无异于让相对方承认侵害合理。”[3]于安教授也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由作过详细的解释。[4]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一种备受推崇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在民事诉讼中最为突出。但如果就将行政诉讼局限于法院判决这唯一的解决机制,就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我国学者张博树认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一个关键就是要使制度的构建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同时能够保障原告有与被告平等协商的能力,特别是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行政信息,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对话达成合意。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主持拟定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第9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或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虽然没有使用“调解”或“协调”的字眼,但普遍被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认为是默认调解、和解存在并试图加以规范的一个正式规定。[6]
(二)国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现状
在中国历来坚持以和为贵的思想时,西方法谚也提出“差一点的和解也胜过完善的诉讼”。美国学者克里斯蒂娜·沃波鲁格认为与诉讼不同之处在于,诉讼着眼于过去,而调解更强调未来,这样调解协议对于仍想继续保持某种关系如商业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双方而言,尤为重要。[7]另一位美国学者道格拉斯·G·拜尔提出诉讼对当事人是昂贵的,除了直接的法院成本和精力,因此人们可以预计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发现和解符合他们的利益。而20世纪70年代,美国行政法学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就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长篇^范文,抨击传统行政法模式,主张以利益代表的行政法模式取代传统模式:“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 [8]当然,也不是所有国外学者及法学专家持赞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如日本学者棚瀨孝雄提出诉讼上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结合的产物,立法者将调解纳入诉讼程序是基于这样的构想——通过法院调解既可以获得与判决相同或者相近的法律上正确的处理结果,同时又可以避免判决所具有的高成本和强制性。但问题在于审判权介入调解,则会影响当事人自由合意的形成,造成“合意的贫困化”。 [9]但也有认为在特点的情况下,行政诉讼调解也是可以有可能建立的,如日本南博方教授提出只有在当事人可以处分诉讼对象的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才有可能。同时只要不违反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质,行政诉讼就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10]
三、本课题研究内容
    “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它在于经验。”说明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不可能脱离时代、背离道德及政治理论等因素的影响。在多元化的今天,单纯的诉讼制度已稍显落后,只有建立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才更可能的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需求。所以,本文在肯定行政诉讼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发展需求,提出建立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这个观点,并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作出自己的简要分析。

^范文提纲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
引言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及特点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特点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制度对调解制度的立法规定
(二)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分析
三、行政诉讼需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四、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1、程序启动权应由行政相对人享有
2、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时段
3、行政诉讼调解的次数与时效
4、行政诉讼调解书应具有强制执行力
结语
参考文献:
[1] 参观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3]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页。
[4]参见于安《行政诉讼法通论》[M],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7页。
[5]参见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6] 参见林莉红《论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兼评诉讼调解》[J],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7](美)克里斯蒂娜·沃波鲁格著《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ADR)》[M],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1期。
[8]参加(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重构》[M].沈岿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2。
[9](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9-73。
[10](日)南博方,《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下)》[M],杨建顺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冬季号。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3)
一、文献综述
一、说明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之花”,近现代各国也均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规定了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不同的法律规则。我国理论界也有诸多研究,但学界对于行政诉讼调解理论基础的讨论深度以及具体制度建构的精细化程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故选择该选题进行一定的研究探讨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但在行政诉讼中,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禁止性规定,调解这支东方之花失去了合法生长的土壤。不过,它却以“协调和解”或“撤诉”的名义,在司法实践中摇曳生姿。是否应该使调解在行政诉讼法中获得名正言顺的地位,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随着目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该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多数学者都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调解制度。笔者尝试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对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作一下探讨。
二、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国内外对本选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一、美国:美国是ADR的发源地,该国法律是鼓励侵权赔偿之诉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的。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调解来解决的。二、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似乎没有什么严格区分,几乎是一样的。包括在审理程序方面,其所有的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在多数情况下,首先由律师进行调解,而不是首先带到法院进行诉讼。三、德国:当今德国的行政法教科书上也指出:有效的行政和解等价于一个相应的法院裁判,因此它也是完全可以执行的(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68条第一款第3项),但它的效力仅针对和解双方,而不是针对某一被传唤人。可见,德国的法律也明文规定,可以有限度地运用行政调解(和解)制度。 
笔者的见解:从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不能迷信调解,调解不是万能良药,只能作为已久经考验的诉讼裁判的一种补充方式,解决纠纷的另外一种方式和途径。而且,“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也不适合在行政诉讼领域内推行,因为这样会导致强制性调解,与调解的根本原则—自愿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必须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确定该行政争议适合调解的才可以进行调解。

二、^范文提纲
主要内容: 
引言 
1.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1.1调解符合行政行为裁量性与参与性的特点 
1.2调解反应了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 
1.3调解适应了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需要 
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及适用调解的优越性 
2.1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 
2.2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优越性 
3.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 
3.1.自愿、合法的原则 
3.2调解不能超越被告法定职权原则 
3.3有限原则 
3.4原告利益优先原则 
4.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4.1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4.2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4.3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 
4.4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救济 

结语 

研究方法:^范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文献法。 
所谓比较分析,第一是比较了我国与国外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方面不同的法律规定,显而易见,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立法上的滞后、调解的不公正等等;第二是比较了国外不同国家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不同法律规定,着重分析了各国的特色、可借鉴性及对我国立法的指示,同时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目前该制度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具体分析,并有的放矢的提出一些具体的补充、完善方案,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制定与实施,切实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所谓运用文献法是指搜集和分析研究各种现存的有关文献资料,从中选取信息。 完成期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收集资料通过上期刊网站和阅读与题目相关文献,找出有用资料并加以整理和归纳。精读与^范文写作有关材料,做出记录和摘要。 
二、写出文献综述 弄清楚题目大致要研究那些问题,根据要研究的问题确定^范文结构,进一步写出^范文提纲。 
三、写作^范文 在做好上述准备后开始^范文的写作,^范文写作过程中要处理好写^范文与该^范文的关系,。同时也要注意形式内容的完善。在写好初稿后将初稿打印出来后修改,包括补充观点,完善内容和语言校对,之后再提交指导老师初审作后续的修改。 
四、提交答辩、^范文的打印和装订 

三、参考文献

[1]丁洁.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D].南京师范大学,2012. 
[2]刘宽.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D].湖南师范大学,2012. 
[3]阳青.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D].燕山大学,2012. 
[4]王超. 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能性与非必要性[N].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0. [5]肖磊.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J]. 法制与社会,2006,23:9. [6]戚建刚.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与基本原则[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5:12. [7]袁凯.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检讨与构想[D].湖北:湖北大学学位^范文,2009. [8]彭鸿森.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D].湖南:湘潭大学学位^范文,2008. [9]马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探析[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范文,2009. [10]苏文辉,唐小忠.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引入有限调解制度的思考[OL].(2010-09-19)[2012-04-15]. [11]管坤平.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学位^范文,2011. [12]唐立忠.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范文,2007. [13]许成华.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建构[D].江苏:苏州大学学位^范文,2006. [14]杜勇敢.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D].河南:河南大学学位^范文,2009. [15]黄学贤.行政诉讼调解若干热点问题探讨[J].《法学》2007. 
[16]胡燕佼.浅析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法律依据[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 [17]王振清.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4)
一、文献综述
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除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不得适用调解。自该法实施近二十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然而,细看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不难发现,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也在不断增长。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不断增长的背后,是法院在实践中运用当事人和解方式的结果。人民法院当前采用的和解机制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如何评价当前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采用的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以撤诉结案的审判模式?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由于当前行政诉讼法尚未修改,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因此,讨论行政诉讼法是否引用调解机制还确有必要。
行政诉讼中能否建立调解制度,一直是国内学者争议的话题,近年来渐趋热烈,不仅针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讨论,而且对制度设计也展开讨论。另外,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如上海、山东和广东等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诉讼和解的规范性文件,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积累实践经验。因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大有呼之欲出之势,但是,理论界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出台为时尚早。为什么实践界与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究其原因,是由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的达成,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纷争,正适合实践界的要求。但理论界对法官在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司法权与执法权的合理分工等一些问题还存在忧虑。实践中的做法与理论上的争鸣,能够初步证明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具有其发展空间的,但是,一项制度的诞生,需要理论与实践趋于成熟,当前理论界的认识与实践中的做法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研究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仍然有必要。本文试从理论与实践作初步的总结,关注能否建立以及建立什么样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澄清理论上的一些认识误区,建构适合我国的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二、^范文提纲

摘要
引言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前提条件
1、有实体法上的法治范围内的处分权
2、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利益
3、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参与原则
2、合法兼合理原则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界
1、适用范围及类型
(二)不能够调解的案件
1、违反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案件
3、无效行政行为案件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制度构建的核心
1、调解制度构建的出发点
2、法官在调解中的地位与作用
3、自由合意的程序保障
(二)调解的地位和效力
1、调解的地位和阶段
2、调解协议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三、参考文献
[1]陈娟.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2]付洪林,刘峰.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确立[J].法律适用,2012(02)
[3]宋丽艳.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01)
[4]戚建刚,易君.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与基本原则[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05)
[5]郭蕊.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03)
[6]缪文升.行政诉讼调解:基于能动司法的语义、功能及限度分析[J].行政论坛,2015(02)
[7]罗礼平.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论纲[J].当代法学,2011(01)
[8]张殊钢.试论行政合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China’s Foreign Trade,2010(22)
[9]解志勇,阿檀林.行政诉讼调解瑕疵及其救济[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05)
[10]聂亮.论行政合同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J].中国集体经济,2010(27)
[11]刘澍.对中国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检视与制度重构[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
[12]刘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理论检视与制度重构[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13]陈颖.行政诉讼调解模式论[J].法制与社会,2015(01)
[14]林波锦,王成明.“和谐”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探讨[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5(02)
[15]肖文荣.行政诉讼调解研究[J].现代商业,2015(11)
[16]姚尧.行政诉讼调解的合理性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5(05)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5)
一、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1990年10月1日实施,直到2014年11月1日才迎来第一次的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这跨度长达26年的时间长河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从制定初的“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到去年首次修改后形成“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出了中国政治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长足进步。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通过法条上的修改补充促进行政诉讼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而增设有限调解制度正是这一目标的体现。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对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有效保证法定行政职权不可处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方式的改革转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逐步构建,原有的规定越来越难以适应公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不利于争议纠纷的妥善化解,不利于小康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法治政府的推进建设。2014年11月《行政诉讼法》的这次修改,在原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条款的基础上补充增设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对旧有条款的例外补充,但并未否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总体原则。
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分析来看:2005年至2012年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撤诉率情况逐年递增,从2005年的29.82%一路攀升至2012年的49.84%。仅有2013年和2014年出现下降,分别为41.87%和30.23%。去年的撤诉率虽为2005年以来第二低,但仍超过了全部案件的三成。如此高的一审撤诉率固然有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正确的,为避免诉讼利益受损,主动自愿撤诉的情形。但是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协商,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在法院积极斡旋下,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并与相对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使其撤诉的情形也大有所在。无论是庭外和解还是协调解决都掩饰不了将旧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变相规避或披上“皇帝新衣”的事实,但也为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土壤种下了果实。
环顾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纳入调解机制的占据主流。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协商制定规章法》和《行政争议解决法》,旨在授权和鼓励联邦行政机关适用调解、协商、仲裁方式,迅速处理行政纠纷以及制定行政规章。在英国,行政纠纷的当事人被允许通过协商解决矛盾,法庭也鼓励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法官自己并不参与调解,而是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的独立的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去进行调解。法国于1986年修改了规范行政法院的法典,在第3条第2款中增加了一项规定,这项规定认可了行政法院扮演的调解角色,并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一个专业小组来讨论法院附属调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7条规定:“审判长或其指定之法官,为使争诉尽可能一次言词辩论终结,于言词辩论前有权为必要之命令。其有权试行参与人为争讼之善意解决之和解。”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虽然不存在有关诉讼中和解的明文规定,但该法第7条规定,“关于行政案件诉讼,本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民事诉讼之例。”日本权威学说认为,当实体法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时,在裁量范围内可以允许和解,各级法院也有承认和解的判例。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和解作出了较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详细的规定,其第219条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问诉讼程度如何,得随时试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第三人经行政法院许可,得参加和解。行政法院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第三人参加。” 其中第七节也以10个条文对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进行了规定。
2015年开始正式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至今仅有半年之余,虽然条文中已经对调解部分进行了适当补充,但是对条文内容的具体司法解释仍未出台。对此,本文认为在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前,应该严格按照现有条文逐字逐句贯彻执行,不能随意放大。但随着法治建设持续深入推进,与国外先进法律理念的引进接轨,对目前增设的有限调解制度尚未涉及到的,比如调审是否应该分离,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否仅限于法律法规,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如何有效救济等问题理应尽快完善,以增强现行法条的实用性。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概述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及相关概念
(二)增设行政诉讼调解的发展沿革
(三)建立行政诉讼调解的积极意义
二、各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经验
(一)英美法系国家现状
(二)大陆法系国家现状
(三)日本及台湾地区现状
三、对新行政诉讼法有限调解条文的逐句分析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三)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完善新行政诉讼法有限调解的思考
(一)有限调解应逐步放宽
(二)调解审判应逐步分离
(三)调解瑕疵应予以救济

三、参考文献
[1]江必新,邵长茂,李洋.新行政诉讼法导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84-85
[2]江必新.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224-229
[3]王春业.新行政诉讼法修改评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71-174
[4]殷清利.新行政诉讼法实务解析与裁判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99-201
[5]赵雪雁.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案例精解[M].北京:人们法院出版社,2015:189-192
[6]胡建淼,金伟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58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6)

一、选题研究意义
由于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我国公民本身对诉讼就有一种“厌诉”情结,公民心中总是认为官官相护,诉讼是很难带来公正的,在民众心中,“民告官”的胜诉几率很微小,所以,不到千钧一发的时刻,广大民众是不会选择与行政机关撕破脸皮,对簿公堂的。行政相对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对诉讼结果的不信任,严重打击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而调解与诉讼相比较,则更符合中国民众的心理,因为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协商解决争议和纠纷。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其背后的保障力是国家的强制力,很可能最后的判决并不能真正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极有可能会导致二次纠纷的发生,使矛盾激化。可是在调解中,通过法官的解释与撮合,促使双方心平气和的平等协商,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各退一步,就可以有效的化解纠纷,这样既不用担心日后行政机关可能会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改变相对人对“官官相护”的看法。其实,域外很多的国家和地区早已对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进行调解,但从其法律条文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他们也是允许法官在一定范围内运用调解的。在明确规定可以适用调解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虽然对调解的条件和适用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这些都并没有影响到调解的广泛运用。域外审判实践中对调解制度的合理运用,对我国未来建立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有借鉴意义,这些成功可行的立法经验,也催促着我国的立法者早日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尽快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与背景
行政诉讼的目的就在于,要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两个目的不可以有失偏颇,厚此薄彼,要同样重视起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适用调解,可以使被告看清自己的哪些行为确实是违法了,并且给了行政主体一个主动纠错的机会,就算是日后当事人双方没有协商成功,可是被告自己心里也清楚自己的行为到底哪里违法了,为什么最后会败诉?这样行政机关也比较容易接受败诉这个结果。相反,如果没有经过调解,法院直接作出的判决有可能会令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从而加深了双方当事人的冲突,这对于定分止争是十分不利的。
 现代行政行为的发展越来越多样化,随着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行政行为的出现和使用,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行为正在由传统的强制性、单方面性,向带有更多的平等性、双方性、契约性与合作性的行政行为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使得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了一种合作与协商的空间。这些新型行政行为使得行政主体享有了一定的处分权,为调解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1990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立法者以公权力不能自由处分为由排除了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具体体现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调解制度,由法院进行主持,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心平气和地进行调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放下自己的“官架子”,主动承认、纠正错误或失误,真诚的与相对人进行平等协商,这种平等的对话机会可以使相对人消除怨气,自愿的做出让步,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长期有效的管理,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所以,双方自动履行的积极性也会高一点。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改。新法当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为了贯彻落实好新行政诉讼法,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由于《适用解释》是针对新法的部分新制度、新条款的择要式、配套式规定,条文内容较少,因此,没有规定的部分仍然适用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这就造成了新旧司法解释不能衔接甚至冲突条款并存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如何准确适用新旧司法解释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月7日正式发布。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三、^范文结构(大纲)
【摘要】
【关键词】
1.前言
2.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述
2.1行政诉讼调解的概述
2.2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
2.3行政诉讼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2.4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3. 调解的模式
3.1调审合一模式
3.2 调审分离模式
3.3我国应采用的模式
4.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
4.1行政诉讼调解法律规范不统一
4.2行政诉讼调解缺少程序上的规制
4.3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4.4行政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不明确
4.5对当事人权益保障不到位
5.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措施
5.1确立统一的行政诉讼调解原则
5.2科学规范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
5.3扩大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5.4明确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
5.5落实法律救济措施
6.结束语
四、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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