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融入了国际保险的大市场,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市场格局正式形成,在核准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主体当中,商业银行为群龙之首,占据优势份额,成为保险代理市场中的一个亮点,其今后的走向、实效、影响都留给我们许多思考。
一、银行业与保险业具有联动关系
1、保险资金具有业务量大、长期、稳定的特点,在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均为金融企业,具有很多相同的服务对象,构建了双方联系的纽带,有利于双方的互通、互融。
3、保险经济保障可以适应银行信贷行为的风险防范要求。
二、银保合作可以实现双赢
1、商业银行具有网点、技术、人才、专业优势,可以弥补保险公司相应条件的不足,从而增加保源,拓宽领域,增强保险业务的社会渗透力。
2、商业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增加银行服务功能,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3、商业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可以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客户群体。
三、存在问题
1、保险业务监管与银行业监管存在“交叉、脱节”现象。
2、兼业代理人资格认定存在监管隐患。
3、兼业代理人的培育与发展缺乏宏观的正确的市场导向。
四、规范兼业代理行为的建议
1、加快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
2、建立保险监管信息反馈系统。
3、理顺保险监管与银行监管的关系。
4、健全兼业代理审核制度。
5、规范兼业代理活动。
6、加强行业自律。
7、站在市场和多功能的层次上精心选择保险代理。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具有联动关系,商业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很多优势,正确认识这一趋势,加强银保合作是双方优势共存、利益双赢的有效形式。
关键词: 银保合作 实现双赢 建议
对商业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思考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融入了国际保险的大市场,中国保险业有史以来最具规模、范围最广、主体最多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市场格局正式形成,标志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在改革中迈出了一大步。
在核准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主体当中,商业银行为群龙之首,占去了优势份额,成为保险代理市场中的一个亮点。但是把保险业务兼业代理作为一项国家监控的全局性依法布局,实属金融改革中的探索,今后的走向、实效、影响都留给我们许多思考。笔者就此提出一些意见,与保险从业人士和银行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商业银行与保险业的联动关系
经过循序渐进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业已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三足鼎立的格局,其中,最能与保险业共融的非银行莫属。
首先,保险业所从事的各种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业务,通过保单推销建立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其保险费、保险储金都是以资金的形式存储于银行。加之保险经营具有续保业务与新保业务合二为一,依据保险期限使资金“滚雪球”的特定效应,在银行的传统业务中必然地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必然地成为商业银行的大客户,在日趋剧烈的竞争当中,保险业的发展为各类银行所看好。随着国家推行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的改革措施逐步出台,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政策性较强的社会保险、补充保险需求量增大,社会和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障观念增强,生命保险前景广阔,潜力巨大;西部大开发引导各产业、行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设和发展,将会形成更多的科技含量高、整体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新兴项目和资产,住房改革、消费信贷等举措出台等这些都给财产保险业务的长足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加之为适应市场需求,保险业自身也在保险产品的开发上不断推陈出新,在服务手段上高效优质,在自身经营管理上改善加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业务迅猛发展,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联系会更加密切。
其次,商业银行在从事银行业务运作过程中,其客户群体、服务对象与保险业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通过传统业务、中间业务来对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对公存款、发放信贷、居民储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工程预算、决算、以及资产评估等等,为国家、集体、家庭及个人理财,通俗地说:任何资金的进出、资产的形成都离不开银行,而银行的客户中,有相当部分正是保险公司的保户!相同的服务对象,成为联系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纽带。银行经营资金,保险经营风险,其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管理风险,使国民经济长足发展,稳定生产经营,安定社会秩序。银行与保险的互通、共融,有利于现代经济条件下相互间优势互补,共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多功能服务。
其三,从银行信贷行为的风险防范要求,可显见与保险经济保障之间的联动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如何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已实实在在地成为一个不可回避应倍加关注的现实课题。客观分析,在发放信贷资金以前,担保、抵押等措施虽为必备条件,但却不是万全之策,银行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不良因素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银行业的贷款审查,严格把关视为第一重保障措施的话,那么,贷款抵押保险配套或信用保险就是第二重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措施。银行发放贷款支持某一项目建设过程中,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保险配套:一是项目本身的保险,二是贷款抵押标的物的保险。否则,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测事件导致在建项目、抵押资产灭失,银行风险无法转嫁,贷前的担保、抵押也就形同虚设。
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实践意义
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是一种经国家金融法规确认的代理行为,它包含在保险经营管理过程中,当今已成为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最为常见的兼业代理方式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企业代理,迄今以银行代理为最多。在现行的保险市场中,兼业代理与专业代理、个人代理不同,有其独到的实践意义:
(一)就保险公司而言,通过寻求与商业银行的紧密联动,用银行业具备的网点、技术、人才、专业优势,弥补自己相应条件的不足,增加了面向社会和群众的服务窗口,提供了与被保险人交流的机会,方便了社会各界、各行各业依据风险转嫁的实际需要选择投保。保险公司只有按经济状况适度地设置自营机构,同时加速建立兼业代理网络,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与国际接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公司业务,从根本上消除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按行政区划、行政级别层层盲目设立保险机构的弊端,同时弥补了保险业务网点少,展业力度疲软的缺陷。保险公司通过商业银行的代理活动,可以及时、准确地把握保险市场需求和业务动向,从而增加保源,拓宽领域,增强保险业务面向社会的渗透力。通过银行代理渠道推销保险产品,更能树立保户的信心,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也将不断提高,经营成本也大大降低。
(二)就商业银行而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可以极大地增加银行服务功能,在风险为零的前提下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以较少的人、财、物力投入,运用银行业的专业优势、现成的网络、服务渠道和所掌握的客户资源代办保险业务。既增加了存款,稳定了客户,又降低了风险,拓宽了业务,培养了复合型人才。在经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成功的通行做法,与保险配套已成为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增加银行存款的重要手段,许多得到银行扶持的高科技研究大型开发工程高风险产业都引入保险机制。在许多国家,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量,占了保险公司业务总量的50%左右,从中足以说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优势地位,其经营成本的效益也大大提高。
(三)就客户群体而言,银行开设的代理保险窗口越多,保险产品的可信度就相对越高,办理投保、续保手续就更加便利。客户到银行柜台,既可以存款、取款、结算,还可以投保、报案等等。客观地看,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点与银行网点相比有着极大的差别,我国民族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营近20年,服务网络还未真正形成,社会和群众咨询难、投保难、索赔更难的现状十分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保险公司不可能也不允许象银行一样再设自营网络,这是由保险业自身的经营属性决定的。保险业务迅猛发展与机构网点的制约因素形成了突出矛盾,商业银行则是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对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依据金融法规在国家监管引导下全面、系统地大规模代理保险业务,是在新的金融体制下所实施的一项探索性的改革举措,没有现成的经验照搬照套,尽管动机和愿望是立足于加强金融业务的互动、互补有效,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现实问题,笔者归纳为:
(一)保险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之间存在脱节现象,“两业”之间的交叉监管存在误区。如:商业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人主体是一个,但监管的主体却有两个。就保险监管而言,商业银行都具备了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条件,提供有关证、照和资料,即核准保险代理资格,继而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按审核规定可开展批准险种业务的代理;就银行监管而言,商业银行在主营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代理,已是其银行业务范围的增加,必须按银行监管要求申报,按审批秩序完备手续,更换许可证,按银行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如此一来,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在具体工作中显得无所适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二)兼业代理人资格认定存在监管隐患。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定保险代理资格主要依靠一些固定要件确认,如代理人的证、照(工商执照、企业代码证)是否齐全?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主营业务与保险业务是否相关?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评价等等。然而,银行业非比一般的企业,不应将其与其他行业等同,而应该与金融市场的布局与发展联系在一起,与保险市场的构建结合在一起来认定代理资格,引导保险代理的发展。而在中国保监会的资格审核中,实行财产保险“一代四”、人寿保险“一代一”的资格审核办法。笔者认为多有不妥,与国情、省情、地方情实际相脱离现象已逐渐出现。
财产保险业务在核准代理资格方面实行“一代四”,其弊端已显见于实际工作中:(1)代理人同时具备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资格,对手续费、附加条件的炒作就不可避免,导致了代理关系的极不稳定。(2)保险业竞争促使各保险人为争取市场份额,争夺业务,竟相向代理人提供超常规条件,以超过规定的代理手续费,变相提高手续费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和违规操作争夺代理人。谁遵规守法,谁就失去代理业务市场,在不正常的竞争中落为失败者。(3)增加了保险经营成本,给保险业务发展带来了较大风险隐患。利益趋动削弱了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心和效益观念,一方面保险人为了稳住代理人,使之不为其他保险人代理,承诺高额手续费,从而降低了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高风险、低效益业务甚至已经是“危险”标的,为了维系代理关系不得已违心承保,从而使代理业务步入恶性循环。(4)代理人信誉得不到保证,保户对某个商业银行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于一身的信任程度只会大打折扣,宁可直接选择保险公司,也不愿让代理人去选定。这样,保险代理的功能不能很好发挥。(5)增加了保险监管的难度。
(三)兼业代理人的培育与发展缺乏宏观的正确的市场导向。粗放的代理资格审核没有很好地贴近保险市场构建,反而使独家经营开辟了途径。例如,在云南省部份地、州,当地的保险公司为了独占市场,向代理银行承诺了许多“优惠”条件,要求一方签订协议,意图在于把银行原来代理的其他保险公司业务“转保”过去,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稍加分析即可窥斑见貌,此举对保险市场的建立十分不利;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将失去意义。因为在同一地方只有一家保险公司的前提下,保险公司自营业务和银行代理其业务,保户只会选择前者投保。但如果银行代理的是一家新型的现代保险公司业务,保户就有了择优投保的机会,竞争才能作为市场需要发挥其推动作用。
四、规范兼业代理行为的几点建议
在中国加入WTO后,合资保险市场的形成大势所趋,若不加快现行国内保险市场建设,将后患无穷。笔者认为,应首先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积极引导和扶持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重点进行培育,使之成为保险市场行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份,并重点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同时在地州一级考虑设置监管检查员,形成有效的保险业监管网络。由于保监会下伸机构建设进展趋缓,保险业监管法规、政策、秩序、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长此下去,不仅原来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新的症结又会加剧,对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极为不利,而且在过去几年所进行的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难以巩固,形成虎头蛇尾的被动局面。因此,中国保监会对地、市监管网络的建设步伐应加速进行。
(二)加强对保险市场、中介行为的针对性调研,建立近期内的保险监管信息反馈系统。目前,中国保监会对地、市保险市场经营活动、中介行为实施的监管,笔者认为是一种鞭长莫及、杯水车薪的做法,与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得不够紧密。采用下发文件、主观指令的统一政策,往往与各地方实情不符,作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基础情况、市场动态把握不住,在上面制定的政策也就容易出现抽象、片面,商业银行从事保险兼业代理许多悬而未结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也就成为必然。
(三)尽快理顺保险监管与银行监管的关系,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畅通合规渠道。两个监管机关对同一代理主体(商业银行)双管齐下,各有各的监管要求、行为规范,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活动,束缚了手脚,对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十分不利。如:具备了保监会的审核资格是否要有保监会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代理?保监会认定的代理资格或许可证对银行监管是否有效力?一家商业银行取得四家保险公司业务代理权能否同时代理?要办几个许可证?风险如何防范?商业银行在从事保险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由谁进行查处?如何处罚?等等。一系列的现实问题都有待于保监会与银监会关系的协调与统一方能解决。
(四)实行“一代二”的兼业代理审核制度。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经过双方慎重选择、认真评估、相互考察,只能选定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业务。这样做,有利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服务网络,重视和加强对代理业务的系统开发、日常管理,以低成本获取高效益,充分发挥代理双方的最佳优势为社会提供金融联动服务。同时,商业银行也能够集中开发和管理好保险代理业务,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处的市场环境,作为保险市场中一个特殊的竞争主体出现,参与保险市场建设,促进各保险企业改善服务,完善管理,收到代理实施,从而树立起良好的信誉,使保户放心。
(五)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兼业代理活动,对商业银行代理的产、寿险业务有关的险种执行情况、代理手续费收支情况、支付标准进行抽样检查,及时扼止用不正常手段和高手续费及不规范的代理行为争抢银行代理的势头。可建立专门的信息热线,保持保监会与各地的正常联系,随时把握代理动向。
(六)加强同业自律,形成同商共议,相互交沟,互相 促进,共同监督的市场氛围。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以存款承诺和较高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是争取商业银行为其代理的常用手段,少数代理人受利益趋动,必然就高不就低,无形中就形成恶性循环,炒作手续费在所难免,此举带来的危害将难以预见。因此,同业间自律尤其显得重要。
(七)站在市场和多功能的层次上精心选择保险代理。商业银行应从参与保险市场竞争、引导新型的保险主体进入金融市场、增强 银行服务功能、拓展中介业务、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等方面选定代理合作关系的建立,并从保户心理、社会需求等方面认真分析,把一些信誉好、知名度高、机制健全,管理规范的新的保险公司业务通过代理引入市场。这样,才能够长期、稳定地保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生命力。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具有联动关系,商业银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很多优势,正确认识这一趋势,加强银保合作是双方优势共存,利益双赢的有效形式。
资 料 来 源
1、刘庆元:《企业战略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李旭芬:《银保合作要双赢》. 《中国保险》;2003年第11期
3、王宁军:《2002年保险市场回顾》、《中国保险》2003年第1期
4、李开斌:《加入WTO后中国保险资源的战略重组》、《金融研究》200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