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义·················3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3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性”···············4
(二)、覆盖面窄,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保障水平过低···········4
(三)、养老基金管理不规范,投资渠道单一,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5
三、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 ·················5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7
五、国外经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与借鉴··········8
内 容 摘 要
在我国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人口结构快速向老龄化或老年型发展的过程中,老年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我国71%的人口在农村,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实施集约化和规模经营、家庭养老和靠土地养老的比例将逐渐降低,农村人口的养老日渐成为全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并保持其可持续性,才算是解决了我国人口的养老问题。针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放眼未来,探索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本文将阐述中国农村保险的具体模式及比较,以及启示及借鉴。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比较
在我国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人口结构快速向老龄化或老年型发展的过程中,老年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我国71%的人口在农村,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实施集约化和规模经营、家庭养老和靠土地养老的比例将逐渐降低,农村人口的养老日渐成为全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并保持其可持续性,才算是解决了我国人口的养老问题。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义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一种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最基本的原因。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而制定出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据了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口年龄结构正在经历一场革命性的变迁,未来几十年内,年龄结构类型不仅将从成年型转向老年型,而且将向高度老年型发展。农村相比城镇而言,是未来30年中国老龄化最严重的部分。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以及农村青年劳力大批外出务工,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因此,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我国许多地方进行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尝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性”
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或政府统一管理,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单位(或企业)和个人三方面,是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1995)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还处于资金紧张的局面,根本就无法顾及农村,因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或者是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农民收入较高,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也较强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还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但毕竟我国仍有许多地区农村经济不发达, 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参保农民的保费基本或完全是由农民自己缴纳,这就背离了 “社会保障”的根本特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社会养老保险有名无实。
(二)、覆盖面窄,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保障水平过低
总体来讲,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比较窄,目前参保农民还只占农村适龄人口的25% ,农村养老保险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另外,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如:山东省烟台市最早开始县级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到目前98%的适龄农民参保(这个覆盖面是比较广的) ,参保农民基本上每年交一次费,从最初一年交二三十元钱到现在每年交几百元,现在烟台市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已达到16亿元,已经有十多万农民在领养老金,人均每月80多元。对农民来说,口粮基本自给,如果有80元零花钱,农村老人生活基本没有问题。但在另一些地区,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很多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平阴县的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 7 元, 15 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1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根本无法满足农民养老的需要。
(三)、养老基金管理不规范,投资渠道单一,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
现有基金管理办法是在1996年以前的金融政策、基金运营环境下制定的,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管理,没有合法的运营主渠道,管理层次低且分散,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不健全,受政策、人才和规模的限制,使得管理水平低下。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难以达到保值增值要求。具体来讲,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入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条途径的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 9%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具有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效力的法规,只有民政部在1991年2月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法案(试行) 》和农业部印发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极少数法规,对不同地区无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至今尚无有关农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致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处理具体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
三、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企业补助的基础养老基金与个人养老补助基金相结合的两种模式。在国务院颁布的养老保险意见指南上明确规定国家及政府对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要进行维护与监督。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总额÷139。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其中100元、200元为特殊群体缴费档次)。
基础养老基金: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制度与原则,每位公民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根据东西部地区生活水平与经济来源的收入程度, 不同的省市,因为经济水平的不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会有所差异。
个人养老补助基金。各个地方的政府为每位参与养老保险的农民设置了每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每位农民自身账户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资助、企业等相关公益组织资助、集体补助与个人支付等,这些资金以个人财产进入到每位受益人的账户。地方政府资助:地方政府资助根据每位农民具体的收入水平而定,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如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情况,当地政府可以代替村民上交所有养老保险费用。而对于那些投保比较高的村民,政府可以给出适当的奖励政策,具体的政策内容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规定。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指南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集体补助的来源一般是当地的企业组织、公益组织等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资金补助,这些补助的标准一般是当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会议决定的,一般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资助的力度比较大,而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一般不会存在集体资助这项内容。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的标准根据每位农民的收入水平而设置了不同的自身投保档次。每位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需要和收入水平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档次。同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各个地区本着以“上一年农民的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次进行缴费。
3、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比较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第一个试点地区在陕西省宝鸡市,形成了独特的“宝鸡模式”,该模式强调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三方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按年缴费,农民可按照前年农民收入的10%~30%自主缴费,在60岁以后领取养老金。目前,北京,广东等地也是采取该模式,稍有区别的是由于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的标准有所不同。
此外,部分地区(如山东淄博、青岛)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特点是设置两个基金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中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领取补贴、养老补贴、计划生育养老补助记人统筹基金。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国务院200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南,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条文。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导与实施方面无法律可依,进而使得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程度降低,同时,也因为法律对于社保养老的立法层次较低,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2)资金筹备困难,支付水平低。由于部分农村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再加上近几年来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农民在个人账户的资金筹备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家庭的大部分开支主要用于解决温饱问题,主要的社会保险资金依靠政府与中央财政部门。
(3)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单一,缺乏系统化的管理和普及,致使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模糊认知度不高。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
五、国外经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全面法制化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实施的经验与教训说明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成功运行的保障。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这表明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随着中国老龄化的不断加重,如果农民在合适的年龄不参与新农保制度,会使得一部分人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法制化、强制化,这样才能保证每位农民养老保险得以保障实施。
2、建立多元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看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多种不同模式养老保险支柱的设立为不同需求的农村人们解决了更高层面的生活需求问题。回顾国外的养老制度历史,我们发现有将近60%以上的农民的第一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不断开设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选择,即根据自己个人身体的需要自己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
3、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政府各个时期相关的农业政策与管理机制密切关联,并能够实现良性循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基于上述调查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如下:
(1)积极开展多样化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调查显示,83.4%的农民具有较强烈的养老需求,而只有57.3%的农民愿意将农村养老保险作为首要选择,农民养老需求和参保意愿的列联分析说明农村养老保险并不是农民的首要选择,该结果表明新型农村人口与发展2010年第6期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试点进行的保障农村居民养老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仍然需要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深入、充分地了解“新农保”的指导思想、现行政策、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办理流程等全方位的具体内容,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传媒渠道,或编印“新农保”知识宣传手册,发放到村、到户、到人;加强农保经办人员、村级农保代办员、金融机构的收费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成为“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员、业务员,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定期宣讲、答疑,简化参保流程、方便农民参保,以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新农保”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2)以“可承受、促公平、保基本、可调节”为原则设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为了减轻农民未来养老负担而建立的,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实际需求与支付能力,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因此对于具体标准的设定,则应遵循“可承受、促公平、保基本、可调节”的基本原则,即“可承受”是指缴费标准的制定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相适应,如对于陕西省西安市农村而言,应根据其较低收入水平设定较低的缴费标准,调查表明“101—500元”的年缴费额较为合适;“促公平”是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全体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是一致的,一旦参保,均可享受相同的政府补助,享受相同的基础养老金,而不存在差别性待遇;“保基本”是指养老金发放水平能够保障农村居民的未来基本养老生活,并随着物价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度增长,实现弹性养老保障机制;“可调节”是指“缴费和养老金”均可调节,缴费可调节是指农民能够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决定缴费额度,一般会确定可供选择的缴费比例,养老金的可调节是指养老金发放水平与地方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同步,并可根据当年财政收入合理调整。
(3)实施分年龄群体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机制
调查显示,不同年龄层次下的农民群体具有不同的养老需求和参保意愿,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养老需求显著增强,但是其参保意愿却有所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年龄农民群体的经济能力差异显著,中年群体平均收入高于青年群体,而老年群体收入最低,作为一种代际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农村老年人的客观情况,实施与中年、青年群体相同的缴费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需要实施分年龄群体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缴费标准随年龄的变化呈现出“开口向下”的抛物线形态,即在青年阶段,随年龄上升而增加,在中老年阶段,随年龄的上升而减少,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中年人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社会责任,可对其设定相对较高的、适合其经济状况的缴费标准,对于青年、老年群体,缴费标准适度降低,这体现了斯宾塞的生物学派人口理论的基本原理,同时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参 考 文 献
1、周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研究,(学术交流)
2、影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3、吴英英(建立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天津:天津师范大学)
4、崔永超(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慈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绩效、问题与再改革的路径[J].特区经济,2(K17,(6).
6、王凡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失的原因及制度“解锁”研究[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12).
7、韩央迪.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实践与发展困境——基于北京市三区县的实证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9,(1).
8、刘曼琴.浅议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J].乡镇经济,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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