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所得税的建立及其发展
二、现行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三、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四、完善现行所得税制的具体设想
内 容 摘 要
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起着调节收入分配、积累财政资金的重要作用。对所得税进行改革、完善,是国家与企业、个人分配关系上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通过五十多年的所得税制建设,特别是94年的税制改革,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所得税制。但在现行的所得税制中,仍存在着内外企业所得税不统一,减免税多,管理不规范,税负不均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临近,迫切需要对现行的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制定适合新的经济形势的所得税制,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理确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规范对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以充分发挥所得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调节收入分配,积累财政资金的作用。
试论我国所得税制的完善
我国所得税的建立及其发展
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所得的分配制度。
----对国有企业,1983年第一次利改税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分配体制曾作过一些变革,但从总体上看,基本上是沿用前苏联的模式,采取上交利润的方式,这种统收统支,统负盈亏,高度集权型的分配体制,在建国初期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体制使企业变成了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围绕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对国有企业的实现利润分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
-----对集体企业,建国初期是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征收所得税的,即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征收所得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把集体企业所得税和个体经济征收所得税划分开,改称《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统一的税种。从1963年国家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一直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征税,对合作商店、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社等的所得税分别予以规定,采取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20多年没有变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为有利于国家积累资金,调节集体经济的收入水平和对集体企业加强财务管理,1985年改按国务院发布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
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在调节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按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使企业间税率不一,优惠各异,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它有悖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需要进行改革。为此,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并降低税负,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合并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工商业户所得税。这样,使各种形式的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各类企业在同一外部条件下竞争。
现行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我国现在的企业所得税,分别就内、外资企业的不同设置了两个税种,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另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课税制度,既有许多相同或基本相同之处,又有许多大的差别。突出表现在外资企业在应税所得计算、适用税率、减免税等方面都享有特别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距很大,据综合统计,1994年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约为26%,而同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该项负担率,只约为7%,后者的实际负担只约相当于前者的1/4强。两税重大差别在于:
第一,定期减免税。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对新办企业一般是从开业之日起减免税一年,两年,或头一年免税,后一年,两年减半征税,而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税,甚至是前五年免税,后五年减半征税。在减免税期限上,不但比内资长,而且“开始获利年度起”的规定,又进一步便利了企业采取对策,再把减免税期延长。
第二,境内投资的税额扣除。对来自境内其他企业的已税所得,涉外所得税是规定采用免税的税额扣除法,即外商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则采取抵免的税额扣除法,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应补缴该差额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这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向适用于低税率的地区、产业进行间接投资,而内资企业则相应受到一定限制。
第三,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从1980年开始,历来就是享受有再投资优惠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按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并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内资企业从1994年起就停止执行这一办法。
2.减免税多,且复杂。现行的所得税,既有按不同地区的减免政策,如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又有按行业的减免,如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还有按单位性质的减免,如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这些政策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
3.不同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差别大。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基本情况是:从全社会的实际税负看,国有企业约为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约为10%左右(连同二免三减半的10年平均税负),民营企业约15%左右;从行业的情况看,金融业最高为30%以上;从全社会的最高最低看,前者为33%,后者在10%左右,差距相当大。
(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
税务机关管辖交叉,既有按隶属关系管辖的,如国税机关管理的中央直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又有按经济性质划分的,如金融企业不论是中央企业,或者是地方企业,都划归国税部门管理,而其它地方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
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和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和与国际接轨的所得税制。其原则要求应该是:
1.要通过建立内外资企业统一的税制,使内外资不同所有制的各类企业税负公平,为市场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要把外资政策与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结合起来,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导投向。
2.要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税负适度,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3.要为我国所得税逐步成为主体税种作准备,建立一套管理规范、严密,便于操作的征收制度,减少偷税的发生。
4. 要改进汇算清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汇缴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同时还体现着税收服务的层次和水准。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复杂的现状,围绕“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改进汇算清缴方式,实行纳税人自行汇缴和税务机关纳税审查相结合,减少纳税人涉税风险的同时,提高汇缴质量和服务水准。
完善现行所得税制的具体设想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初期,为吸引外资流入对外资企业有必要实行特殊的,和内资企业不同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在客观上要求各市场主体必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以达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目标实现。应分两步走:
第一,改革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前,应先对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内资企业所得税1994年已成功合并,而目前的外资企业所得税还须在以下几方面为统一作准备。首先要归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加强其在产业导向上的作用,将仅适用于经济特区的生产型外资企业15%的优惠税率由特惠变为普惠,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不论在我国什么地方投资都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在国家的产业政策引导下,外资在选择项目进行投资时就会主要选择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项目范畴,而不是选择经济突出的地区和投资收益大的项目,外资企业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也会更趋合理。同时在享受15%优惠税率的情况下,取消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免。其次是将优惠方式由直接变为间接优惠。西方发达国家很少使用我国采用的降低税率和减免税的办法,而多是采用税收递延,加速折旧,保留利润,提取风险准备金及谨慎的会计原则等间接优惠办法。再次是要加强投资环境的建设,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准备。我国在取消所得税的一些优惠措施后,由于自身投资环境的原因,可能会对吸引外资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当前要抓好引资环境建设,由凭借减税吸引外资转变为以良好的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在大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鼓励外商投资这方面的建设,形成外商投资的良性循环。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的内外两套所得税条例共有五十条规定,税法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容易导致对税法解释的随意性。要以统一内外资所得税为契机,调整、规范和优化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各种经济活动的税务处理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因此,我国统一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条例,具体明确税法的重要原则、条款,这部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一部分则是实施细则,根据立法的原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
(二)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对外资企业方面,我们应该从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的决定因素的认识误区中走出来,要看到在外商眼中,税收环境只不过是诸多投资环境中的一个方面,与所得课税客体相比,也决非更加重要。在此基础上,今后我们在对于一般性的鼓励资本投资,配合产业地理结构调整以及促进科技开发等等的税收优惠,不宜对内外资企业再分轩轾,以致限制了民间资本,束缚了自家人的发展空间。但是,对于从事有利于我国科技发展跨越外国最新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以及有利于某些尖端产品进口替代战略等方面的外资企业,继续给予他们以特殊优惠。
(三)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要降低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缩小不同企业间所得税负担率的差距。在设计名义税负时应确定比原企业所得税税负低。全社会的平均税负可略低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但也不能低的太多,以避免减免过多、过滥,考虑到历史的因素,周边地区情况、当前各国公司所得税税负逐步下降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景,可以作如下初步设想:将新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定为比例税率20%,全社会的平均税负,剔除负税户后为15%,最低税负为10%,约相当于最高税负的一半。
(四)强化税基管理,积极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源泉控管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只有核实和控制了税基,才能使所得税征管措施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才能使税收任务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才能增强组织收入的预见性、主动性及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稳定性。 税收管理员制度借助于现代化手段,建立起了涵盖广泛、反应灵敏的动态的税基管理体系,把管户与管事有效结合起来,实现管理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并重。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从健全财务管理和提高纳税水平全方位为企业服务,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税务机关能够掌握有关企业的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能更深入地分析和掌握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强化所得税成本监控提供依据。
(五)建立全社会的信息交换系统。 税务部门应该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的支持,建立社会各部门配合和广大群众支持的全方位协税护税网络,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重点加强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国税、地税两个系统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和共享,不断扩大税源监控的领域和范围,为所得税征收改革提供有效的手段。如:税务部门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可以掌握企业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国税部门通过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可以审核有关票据的真伪并及时传递审核结果,互相把关;税务部门通过与劳动、公证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可以掌握企业对外合同的真实性。
(六)所得税的征管方面应该改变国、地税两个机构分行业、隶属关系及企业性质不同划分管理范围的管理格局,实行统一管理,划分收入的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效益、职工收入的提高,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将不断提高,最终将成为主体税种之一。按不断提高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比重的要求,我认为所得税应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改变所得税收入主要归地方政府的状况。首先是把所得税实行按税种划分管理机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收入主要归中央财政使用;其次,对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为了保证地方财政以前的既得收入,对确定的基数部分归地方政府,而超基数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办法,中央财政得大头。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的《税务执法全书》中的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章。
2.《税务研究》2000年第十一期《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
3.《中国税务报》2001年3月30日第一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分两步走》,作者厦门大学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