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代理业的作用(3-4页)
二、我国税务代理现状及存在问题(4-5页)
(一)税务代理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务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
(二)税务代理业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人员素质较低。
(四)经营机制落后。
(五)税务代理执业环境亟待改善。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5-6页)
(一)代理机构设立的历史原因
(二)政府职能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缺乏应有的认识。
(三)税务代理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四)税务机关的过分介入,导致税务代理机构的畸形发展
(五)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留有隐患。
(六)代理人员业务能力不高直接导致税务代理业务质量低下,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小。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对策(6-8页)
(一)事务所改进工作增强竞争力的对策
(二)税务机关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我国税务代理是在税务咨询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离退休税务干部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经批准组成了税务咨询机构,从事财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咨询工作。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配合了税收征管改革,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税务代理业发展过程中又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制约着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结合本地代理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寻找税收事业与税务代理事业和谐发展的切入点。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税务行业要正确引导和监督税务代理行业开展业务,税务代理业要摆脱“老模式”的阴影,全面科学开展业务,双方才可以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
完善我国税务代理的对策研究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我国税务代理是在税务咨询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离退休税务干部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经批准组成了税务咨询机构,从事财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咨询工作。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配合了税收征管改革,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税务代理业发展过程中又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制约着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结合本地代理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寻找税收事业与税务代理事业和谐发展的切入点。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税务行业要正确引导和监督税务代理行业开展业务,税务代理业要摆脱“老模式”的阴影,全面科学开展业务,双方才可以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
一、税务代理业的作用
税务代理是中介性的服务行业,主要是在涉税市场业务中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代理纳税人进行各项涉税事务的处理。其活动贯穿于税收征纳的整个环节。税务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服务,代理建帐,代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收筹划以及从事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务。
微观意义上的税务代理行业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的会计、审计、税法和纳税相关知识,可以以专业的身份为委托企业从事相关帐簿的设置、修改完善以及进行涉税业务处理。尤其是针对数量较多、帐簿设置不全,缺乏专业会计兼税务人员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而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专业”、“繁复”的各税费的计算、缴纳工作。
(二)对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要是税务师)而言,他们对于相关税收法律、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各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具体操作办法比较熟悉。在日常委托代理工作中,他们会因工作需要(这是最直接的原因)而向业户宣传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相当于是代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同时他们由于自身具备专业性知识的缘故,进行准确纳税计算、申报和操作并依法纳税的主客观因素较为充分,也可督促委托人如实、自觉的进行纳税。
(三)税务代理的职责之一是运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委托业户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合法手段和方式为委托业户设计并处理最优申报和缴纳方案。有很多的方案是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悉心研究中得出来的——其中不乏有利用现行税法体系中的不完善甚至漏洞来进行操作。这在另一方面来说会督促税务行政机关对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完善;于是在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行政机关不断的利用漏洞和堵塞漏洞“较量”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征管体系会得以提高和完善。
宏观意义上的税务代理行业的作用则表现在: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我国要做到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必须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因为第三产业的繁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税务代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发展必然会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有助于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新税制的全面实施,税收调控职能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涉税事宜越来越专业化,计算手续也比较复杂,纳税人往往忙于生产经营,难以自行处理有关纳税问题。实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人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形成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实行税务代理既是加快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务代理人作为征纳双方之间的中介人,必然要受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同时税务机关也必然受到中介人的监督和制约,形成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人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这样,一个全方位的相互制约体系的建立,必将进一步促进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促进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转变职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税务代理机构是独立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业务的开展,税务机关可将本属于纳税人的事务性工作还给纳税人或转为中介组织办理,有利于其转变职能。同时,由于税务代理从业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其费用自理,可以减少国家行政经费支出,相应降低税收成本,增加国家税收,提高行政效率。
二、我国税务代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税务代理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务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
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强、受法律约束较强的工作,因此受托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资格认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具有正规资格的税务代理人稀缺,因此,国家规定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于参加注册税务师的统一考试,只需提供从事过税务工作,进行过税务培训或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即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这一标准显然远远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的执业资格标准。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代理人员,很多没有代理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从事非法的税务代理业务。有的地区在确认代理人资格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有的部门,在代理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时,不是承认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而是认可工商局发放的代理证件。
(二)税务代理业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1)工作效率低下。在从事税务代理的事务所中,从业人员年人均业务收入普遍较低。而这些微薄的收入,也是在税务机关的帮助下得到的。(2)业务项目较少。主要代理项目是代理纳税申报、代办注册登记、年检申请。(3)服务内容单一,如代理申报是由委托人提供全套申报资料,代理人员只负责数据电子化及传递资料。对大量的综合代理户、顾问户,很少上门服务。委托人觉得代理与不代理并没有实质不同。(4)基本没有利润甚至亏损。事务所的微薄收入,再按不成文的规定,上交当地税务机关40%-50%(大部分以租赁费的名义),尽管员工的工资很低只有300-400元,但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后,基本无利润。
(三)人员素质较低。事务所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独立从事代理业务的能力。代理纳税审查、税收筹划、税务顾问等业务有市场需求,但很多事务所缺乏胜任这些工作的人员。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受到了人员素质的严重制约。
(四)经营机制落后。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没有根据事务所性质的变化进行修改,仍然沿用机关管理的方式,没有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的公司治理制度。分配仍吃大锅饭,造成部分员工工作推诿、不思进取。拓展业务不是到企业中找市场,而是到税务机关找局长。现在的税务代理业的管理模式基本沿用改制前的模式,分部按分局设立,只设1-2名代理人员,他们很难独立开展工作,除了坐台受理涉税资料外,大部分代理人员的大部分时间用在整理纳税资料等事务性工作上,使事务所的管理显得软弱无力。
(五)税务代理执业环境亟待改善。有些地方的税务局领导仍把事务所作为其内设单位,直接管理事务所的人事工作。有些政府部门仍将事务所当作税务机关的下属单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还把税务师事务所作为重点户进行纳税检查。一些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力度不严,使得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不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环境必然影响事务所开辟市场。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代理机构设立的历史原因
从代理机构设立的历史原因来看,不少作为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事务所都是从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演变而来,两者在机构及人员方面有着藕断丝连的天然联系。虽然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中介机构和税务行政部门脱钩,但是,很多情况下没有真正做到脱钩,不少是形式上脱钩,但实质上没有变化。还有的存在着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
我国税务代理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此外,目前我国的税务代理法规主要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税务代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出台较晚,法律级次不高,相应的约束力也较弱。另外,有关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规章制度也不完善,缺乏质量监控,影响了税务代理的发展。
(二)政府职能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缺乏应有的认识。
税务代理是市场行为,所从事的是市场业务,税务代理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要求,遵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优质的服务受托代理办理涉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要维护国家法律,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是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税收执法职能。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从事纳税人涉税事务的代理工作,提供有偿服务。在职能方面,两者是不能相互混淆和相互替代的。
(三)税务代理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现在的管理机构,在省一级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以下却未明确,调查中常有税务局领导产生这样的疑惑:“该不该管?如果管,又该如何管?”。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如税务代理工作中违规处罚问题没有明确,包括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违规处罚、对注册税务师的违规处罚和对少数税务机关的违规处罚等。
(四)税务机关的过分介入,导致税务代理机构的畸形发展
税务代理机构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法人,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代理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受征税方所制,也不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纳税事务、协调征纳双方关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业特定的历史背景,即从1994年开始,税务代理一直是由各级税务部门主办,作为“第二税务所”,经常是多收钱少服务或者收钱不服务,直到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税务代理要与税务机关脱钩,要求税务代理机构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受利益关系的驱动,税务机关仍然经常利用行政职权过分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甚至利用职权垄断税务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及注册税务师依法承办业务,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滋生和助长了腐败行为。
(五)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留有隐患。
现有的改制所的所长和发起人是由原主办税务机关指定或选派的,这些人员中大部分年龄偏大,缺乏领导者应有的素质。改制政策规定原事务所参加改制的人员都有出资权。而有些年轻的股东,身在曹营,心在汉,盼望早日离开事务所,不关心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所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进程,削弱了事务所的市场竞争力。
(六)代理人员业务能力不高直接导致税务代理业务质量低下,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小。
公认的代理业务范围可归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理,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咨询。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这些较高层次的业务对代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要求较高,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注册税务师不仅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而我国现有的代理人员普遍达不到这样的水平,所以我国现有代理业务大多局限于第一方面,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市场的拓展。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对策
(一)事务所改进工作增强竞争力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各事务所应认清形势,奋发图强,树立竞争和服务意识,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迎接挑战,在以下五个方面狠下功夫。
1、税务代理业人员应加快转变观念,淡化“准机关”的烙印,牢固树立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例如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强化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职责,使各项工作得到落实,通过建立工作考核制度,体现奖惩罚懒,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事务所上下形成认真、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2、各所应加强宣传,消除社会各界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偏见。税务师事务所改制前,从属于税务机关,各项工作依赖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但是改制后,它的性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不再允许任何税务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各所应利用报刊、媒体等方式加强宣传,使内部员工和社会各界切实感受到事务所性质的改变。
3、探索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运行机制。例如,对于原事业编制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股权转让的方式,由其自愿选择,留下志同道合且有业务能力的人员,然后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新的管理层。尽快通过优化组合,突破各种阻碍事务所的制约因素,树立起全新的现代化的有限公司形象。
4、努力拓展深层次服务项目,延伸服务内容。目前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仍集中在代理纳税申报等低层次的项目上,各所应在代理纳税审查、代理记帐、代理出口退税、代理税收筹划等业务方面狠下功夫,降低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在总收入中的比重,真正突出税务代理的知识密集、智力劳动的优势,实现劳务型的算税报税向智能型的税收筹划、纳税审查乃至经营论证、财务分析等高层次业务的转化。
5、加强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是发展税务代理行业的关键,现有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知识结构和技能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制约了代理业务向深层次拓展,为此要积极培养和吸纳高学历复合人才,除了引进之外,更要注意业内自身的培养,继续加强税务代理人员的业务操作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素质。通过鼓励自学成才或培训考核,建立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事务所员工树立危机感,抓紧学好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实践能力,建立良好的学习气氛,在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能提高事务所拓展业务的能力和代理服务的质量。只有掌握人才优势,事务所才能保持长久的生气和活力,税务代理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税务机关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建议
税务机关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使税务师事务所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加强监督与管理。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依法支持要从过去的输血型转为造血型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彻底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税务代理的作用,切实保证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都从事涉税业务,两者具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税务机关要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社会办税专家”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但不能用脱钩前的认识去看待脱钩后的税务代理事业,税务机关既不能参预税务代理业务,也不能干预事务所的自主权利,更不能干扰事务所拓展业务。
2、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可做业务。首先,认真落实各级下发的关于支持税务代理工作的文件。其次税务机关应依法行政,加大税收行政执法力度,促使纳税人产生委托代理的愿望。再次,税务机关应坚决取缔非法的税务代理机构,为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3、及时为事务所提供政策法规等的信息资料。税收法规政策时有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只有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才能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从而占领更多的市场。各税务机关可以将各类业务文件及时传递给事务所; 在召开业务会议时,可以请税务师事务所派员列席; 也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便于事务所随时查询。
4、加强对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效率,因此税务机关主要通过日常征管工作监督执业质量,促进税务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5、支持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改革。尽量帮助解决改制时的遗留问题。支持事务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开展日常工作。支持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用人制度、分配制度。
6、从廉政角度切断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不正常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代理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税务机关,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是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不正当的利益关系是变相强制代理的原动力,变相强制代理既损坏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又妨碍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总局对此已三令五申,税务机关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除正常租赁费外的费用,都是一种违纪行为,均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上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杜绝此类违纪行为。
7、理直气壮宣传税务代理。在宣传税收政策的同时帮助宣传税务代理,宣传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形象,扩大税务代理的影响,从而争取到社会各界对税务代理的关心、了解、信任和支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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