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值税模式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 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及应对初探
三 综合分析我国客观经济情况,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存在现实的可能性的问题分析
四 增值税转型的必然
五 增值税转型对宜宾经济未来的走向有利。
六 实施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
内 容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扩大等诸多因素,增值税由目前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显得格外迫切。增值税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生产向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市场机制下的税收职能。生产型增值税能够很好的实现其财政收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无疑还存在着很多不足,而当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型增值税更接近于合理的增值税的标准。因此,增值税转型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税部门是一个挑战,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转型政策方面,另一面临减收带来的任务压力,弥补减收造成的财政收入影响,必须切实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堵塞漏洞,清缴欠税,将实现我国的税收全力征收入库。
增值税转型对本地区经济税收的影响
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在保障财政收入,调整资源配置以及便于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着其他税种无法比的优势,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扩大等诸多因素,增值税由目前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显得格外迫切。
增值税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生产向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市场机制下的税收职能,合理的增值税应当合乎什么样的标准呢?笔者认为:第一,中性原则,即是对生产者生产组织和决策造成的扭曲最小,以及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的扭曲最小。要达到和实现其税收“中性”,要求生产者对生产的投入实现充分、完全和及时的抵扣。对全社会的商品和劳务的征税应尽可能保持一致,不应有歧视,保持税率的一致性,还有就是征税的税收负担应尽可能由消费者来承担。第二,目标原则,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征税应该是对消费征税,而不要该对生产征税。也就是说,无论是进口商品还是国内生产商品,只要在国内消费就应该征税,反之,不在国内消费就不应该征税,即出口商品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第三,简化原则,也就是说好的增值税应该是浅显的、明了的和容易理解的,反映在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应该是实际的销售收入,便于计算而不是估价的,特殊条款上即减、免以及实行零税率的商品和劳务上应尽量的少,过多不便对于理解和贯彻,并且使税制复杂化。再就是税率应尽可能统一。第四,是成本原则,好的增值税的管理成本应尽可能低,主要体现在:纳税人能实现自动申报、自动缴纳制度,对小企业可以实行免税的办法以减少管理户数和管理成本,对进口商品应在报关时随同关税征收。还有就是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和凭发票抵扣制度。第五,是简便原则,即增值税对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来讲,计算方法是唯一的、明晰的和不应有分歧;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是按销售对象来划分征税和免税。第六,收入原则,任何一个好的税种都必须能为政府带来好的收入,而且还应具有收入弹性,使税收收入能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因此要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尽可能的覆盖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商品和劳务。再就是征税点要尽可能的接近消费点,这样税基才会最大。
一个理性化的增值税标准,在实践中其实是不可能的,各国政府在税制改革和税收理论的应用中都会根据本国实际进行一定的取舍,因此各国在增值税的推行中形成了不同的特点。目前大家普遍按增值税对其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能否抵扣的政策,把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纳税人的应缴税金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为实行销售收入而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从宏观经济角度看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按当期计提的折旧额所占比例分次扣除,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以及固定资产折旧额之后的余额,从宏观经济学的观点看,这部分收入相当于国民收入;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允许将购进的所有投入物,当然也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劳务以及当期外购固定资产金额后的余额。从宏观来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因此被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宽、消费型增值税税基最窄,而从三种增值税的计算原理来看,生产型增值税能够很好的实现其财政收入,但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无疑还存在着很多不足,而当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型增值税更接近于合理的增值税的标准。从有关资料介绍世界各国的增值税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选择了消费型增值税。其中以欧共体等发达国家最为典型,选择收入型增值税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以拉美和独联体国家为代表,而选择使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则很少了。我国就是推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力不断增强,我国顺利加入WTO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等的要求,生产型增值税诸多弊端显现出来,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改革和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成为势在必行的趋势。
目前,从政策层面看,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已是大势所趋。鉴于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及财政收入状况,为了减轻转型对财政的压力,推动转型成功,目前理论界多主张转型后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应限制在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即动产。对不动产和土地不征收增值税,也不抵扣增值税。按照上述思路,本文试以宜宾为例,分析转型对税收以及经济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提出应对措施,仅供参考。
一、增值税转型的影响
(一)税收收入短期内会出现下降
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较生产型增值税窄,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其组织收入的能力较弱。2003年宜宾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382,651万元,其中设备投资186,175万元,以往年平均增长速度20%计算,200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将达459,181万元,其中设备投资223,410万元,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投资一般占整个投资的50%左右,2004年一般纳税人购入设备约为111,705万元,以17%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将减少16,000万元左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少1,600万元左右;企业因折旧费减少,利润将增长1,600万元,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少,利润将增长1,600万元,应交所得税增长1,056万元。也就是说,转型对2004年当年税收收入的影响是16,544万元左右。
这个数字看似庞大,但以宜宾目前的财政经济状况,是能够承受的。首先,按两税收入地方实得比例37.29%(以2003年数据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的市、县级实得比例)计算,转型后因增值税收入减少而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5966万元,考虑附加税收减少及所得税增长,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约6510万元左右,仅占宜宾市全年财政收入的2%左右。其次,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清收欠税和加强税务稽查尚有潜力可挖;第三,经济的自然增长和扩大投资以及科技进步带来的税收增长将会抵消部份转型的影响;第四,如果最后的转型方案是适当提高增值税税率,则转型的影响将会更小。第五,以上估计是以当年投入全部形成生产能力为基础,而事实上,固定资产投资中相当部份当年并未形成固定资产,甚至有些最终也没有形成生产能力。这一部份投资虽然算进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但由于没有形成生产能力,或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或虽然形成固定资产但并未产生商品和劳务,如果它们都是新办企业,对增值税的影响大可忽略不计;第六,小额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也悄然进行,也就是说现行增值税的税基已经扣除了部分固定资产,转型后无非是使这种抵扣合法化,并不会影响税收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是基于购进固定资产足额地给予抵扣来进行的。就目前东北试点方案来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并非足额抵扣,而是以增值税增长为前提条件。虽然这种方法可以减少甚至消除转型的风险,但我们认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转型。因此,我们在分析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时,没有考虑东北方案。
(二)增值税征管面临新的课题
增值税转型后,将不再划分企业购进是否用于固定资产,对于简化税收征管,防范和杜绝利用税收政策的漏洞进行避税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一个好的增值税,必然是易于征管、难于偷逃的增值税,而增值税转型则从政策层面上简化了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同时,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创造条件,增值税的规范又将对财政收入增长带来有益的影响。由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已纳税金不予抵扣,导致一些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如发电厂、自来水厂、煤等矿产品采掘业等)税负加重,为了平衡税负不得不采取一些补充措施,对上述企业要用较低的税率征税和简易征税办法,这种补充措施有悖于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自动平衡这些行业的税负。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在规范税制的同时,也规范了征收管理。
但增值税转型在简化征收管理的同时,也可能伴生出难以预料的征管问题。主要有以下可能:
第一,如何划分生产用设备和非生产用设备。按照增值税的立法精神,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只能是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设备。企业购入的设备,在多数情况下,易于划分生产用和非生产用。但在某些时候,却不是这样。如企业管理所用的小车是否属于“用于生产应税货物”,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诸如此类的问题可能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新的矛盾。
第二,转型会不会诱发新一轮的虚开代开专用发票。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了遏制。但是,属于固定资产资产的货物一般价值都比较大,虚开这类发票对于不法分子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因此,在征收管理上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的监控机制。
(三)增值税转型对投资、就业及宏观经济的影响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放大企业投资,客观上存在刺激投资的作用。但对于刺激投资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首先,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作用主要表现在经济复苏和高涨时期。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期,市场前景看好,投资者持乐观心态,企业因投资而垫付的税款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而在经济萧条时期,市场疲软,营销困难,企业垫付的税款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势必承受较大的财务风险。
第二,投资膨胀并非消费型增值税的必然伴生物。投资过热有其自身深层次的原因,除了在指导思想上盲目追求经济增长高速度,搞粗放式经济增长,体制改革缺乏整体配套,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欲望缺少相应的盈亏机制加以约束外,经济发展的自然周期也是投资过热的原因。面对亚洲金融危机诱发的通货紧缩,我国政府从1998后起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并辅之以宽松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我国经济从紧缩中解脱出来。但是,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运动,具有一定的时间滞延,努力刺激需求的结果,往往矫枉过正,今年上半年出现的结构性投资过热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这样的时机,确实不利于实施增值税转型。但是,税收因素绝不是诱发投资过热的主因,税收杠杆作为政府的间接调控手段并不是万能的。它可能通过税收政策上的区别对待来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而要通过增税或减税,紧缩或扩张的税收政策来调节社会需求,最终达到总量调控的目的,则面临较大的困难,在普遍存在投资饥渴症的发展中国家是难以奏效的。消费型增值税并非诱发投资过热的主要因素,而生产型增值税并不能有效抑制投资过热,而且还丧失了消费型增值税的合理诱导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的功能,不能充分体现税收杠杆的长处,从这一角度考虑,更应让位于消费型增值税。
第三,增值税转型对宜宾经济未来的走向有利。按照宜宾经济的未来规划,宜宾将成为以能源为中心的工业城市。能源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发展能源也是实现产业高度化的迫切需要。而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能源工业属于一次性投资大、后续消耗小的产业,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税负较高。宜宾市2000年至2003年,能源业的税负都在10%以上。高税负成了制约能源产业发展的因素。实施转型,可以大幅度降低能源产业的税负,有利于宜宾未来的投资、就业,实现产业高度化和充分就业。
二、增值税转型的应对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总额的35%以上,它的政策调整,既涉及国家财政收入,也涉及广大增值税纳税人,更涉及税务机关。针对其影响与挑战,就应对措施方面谈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政府及财政的应对
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税收收入的变化,必然会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影响。以宜宾为例,减收与增收品叠之后,地方财政收入减收3750万元左右,国税增值税减收16000万元左右。
1、认真分析,克服盲目悲观。转型对宜宾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比重并不大,仅占全年财政收入的2.35%,占国税收入的8.8%左右。
2、加强领导,营造优良税收秩序。政府应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清收欠税和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漏洞,从而使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弥补政策性减收。
3、发展经济,提高经济增长点。企业的投资增长必然会带来经济的增长点,从而形成新的利润和税源,减少转型对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
4、制定措施,强抓机遇促发展。增值税转型最大的获益者是企业和社会,它体现的是一个社会效益,对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机遇,谁抓住了机会、哪个地方抓住了机会就会在竞争中占领制高点,因此对于孕育着强劲发展势头的宜宾,就应该认真研究政策,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国税机关的应对措施
国税机关作为国家增值税的征税机关,贯彻执行好国家的税收政策是职责所在。在增值税转型中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增值税转型,其核心内容就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即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工具所含增值税由原来的不予抵扣改为准予抵扣。因此国税干部应该认真学习新的税收政策,了解国家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融会贯通,从而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2、作好宣传。增值税涉及面广,影响大,要确保增值税转型工作的顺利实施,除了税务机关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因此应该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力度,结合纳税约谈制度,搞好纳税辅导工作。
3、搞好测算。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必然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也相应会减少各地的财政收入。减收金额究竟有多大,需要国税部门用数字量化出来,使税务部门对税源变化情况有一个了解,使财政和政府对其财源变化情况有一个预算。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首先应该根据新的税收政策结合当地的投资状况搞好测算工作。
4、研究征管措施。我国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置的不动产是不允许扣除的,允许扣除的机器、设备、工具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仅仅是指新增的机器、设备、工具,不包括存量机器、设备、工具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要正确确认扣除项目和金额。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是落实反避税措施。在新旧税制衔接期间,防止纳税人将已经完工的固定资产项目,推迟到新政策实施后进行财务处理,从而抵扣税款,实现避税。应对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纳税人在增值税转型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照增值税抵扣时间的规定,审核纳税人购进的机器、工具、器具所含增值税款是否应该在转型之前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二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在征管工作中,应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管理工作。首先准确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在整个固定资产工程中的金额,防止企业将应列入不动产的价值列入动产之中,多抵国家税款;其次加强对动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对动产购置中的安装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该列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但我们的增值税管理中动产购置中单独计价的安装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金额计算扣除。第三,防止企业将新税制实施前的存量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款计算抵扣。
三是准确划分生产用设备和非生产用设备。实行增值税转型后,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只能是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就不能抵扣。
5、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堵漏洞。转型对国税部门是挑战,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转型政策方面,另一面临减收带来的任务压力,弥补减收造成的财政收入影响,必须切实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清缴欠税,将实现的税收全力征收入库。
参 考 文 献
宜宾国税调研2005第十一期《增值税转型对本地区经济税收的影响》
宜宾国税调研2005第六期《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及应对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