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中小企业金融需求
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处在最好的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对于我国GDP贡献超过60% ,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50%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自主创新方面,中小企业拥有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和82%的新产品开发。而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中小企业,在今后中国经济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农村中小企业的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资金不足的约束,阻碍了其发展,而农村中小企业在进行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都较为困难,是目前,我国农村中小企业亟待的一个主要问题。
3.民间金融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
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相对缺乏以及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的缺位,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民间金融发挥了替代作用,从而缓解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目前农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逐渐呈现规模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对于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而这种需求往往在正规金融体系的不到满足。与此同时,民间金融供给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十一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达到了11.2%,同时农民人均纯收入也从2006年的3587元增加到2010年的5800元,增幅达到61.6%。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长使得城乡居民的储蓄水平也相应提高。但自1998年之后,较低的利率政策导致了城乡居民储蓄的比例一直呈下降趋势。
五、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律缺位
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都具有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机构却一直得不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在20世纪80年代一度得到农业部的鼓励发展,但90年代后由于农村金融改革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非正式金融组织反而受到了越来越严厉的管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温州地区民间金融风波,促使国家此后于1998年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运行十多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清算,同时部分“合会”还被定性为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到严厉打击。从此,民间金融组织和借贷活动进入非正规的“地下”层面。2003年我国又进一步出台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做出了严格规定,这样,金融法规的严厉管控使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受到了极大制约。
(二) 我国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制度空缺
民间金融独特的运营模式使得各种金融风险潜伏其中,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借贷引发的债务纠纷。民间金融多口头约定且履约简单,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当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时,就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受政府机构的直接监管,民间借贷行为没有合法地位,所以农村民间金融受损方只能通过私人来追讨,黑社会等非法组织往往会成为债权人的选择。二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本身所蕴含的风险。高利率意味着债务负担重,金融风险因此被放大。三是民间金融组织结构松散带来的风险。以合会为例,随着会员数目的增加,相互了解程度反而减少,安全性大大降低。
(三) 我国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
改革现有金融垄断格局的成分,但也有疏导、治理民间借贷乱象的意思。金融需要监管引导和培育,让其规范发展,用司法来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对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行为则要依法严厉制裁,让民间借贷告别野蛮生长和丛林法则。只有严格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和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才能保证民间金融渠道流淌的资金不是非法资金、不是“洗钱”、不是“官银”,也便于宏观管理部门真实了解金融生态和便于加强流动性管理,既有利于金融稳定,也有利于宏观决策。 高利贷和民间借贷乱象的主要危害是利率过高,导致实体经济成本过高,加之借贷周转次数过多,资金掮客的层层加码和信息传导递减,导致资金在民间借贷市场空转和循环,很难流入到实体经济。因此,在鼓励发展民间金融时一定要避免高利贷化和金融“传销化”,减少借贷资金的过度周转和循环。
六、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
(一)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中二元结构的紧张与对立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农村民间金融安排,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二元结构比较明显,从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来看,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紧张的,而不是互补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农村民间金融一律限制甚至禁止。二是人为地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立起来。这种思想和做法本质上是对民间金融的一种歧视。
(二)切实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包括国有的和实际上民间接管的两部分。国有的是那些传统的、由国家控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而民间的是那些私人、集体通过各种形式收购、接管、控制信用社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的,这部分一般内部管理享有自主权利,外部较少受干预。这部分属于民间金融范畴。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在短期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们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
(三)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
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是在农村市场金融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金融监管部门要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把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
(四)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
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情况下,开展小额信贷成为当下丰富农村金融体系多层次格局、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必然之选。为了更好地发展“小额信贷”业务,要借鉴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运作机制,对现有的小额信贷模式进行改进。当务之急是必须明确制定对小额信贷的支持政策,创造条件将其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之中,既弥补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缺陷,又进一步提高扶贫工作的效力。
(五)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产业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突出监管功能和加强对包括出现严重问题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将是我国农村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特点。就处置方法而言,一般有清偿存款、承接购买、不歇业救助以及建议改进的“保险存款转移”等方式。
【参考文献】:
[1]姜涛,李晓义.地下金融:履约机制、组织形式与治理策略[J]. 中国工业经济. 2011(12)
[2]张皓. 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 海南金融. 2011(12)
[3]吕军书,李茂.加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途径分析[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6)
[4]关静,马利军,胡佳.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考[J]. 现代商贸工业. 2011(19)
[5]董玉凤. 我国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缺陷及完善对策探讨[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0(12)
[6]覃合.新农村建设与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方略[J]. 改革与战略. 2010(11)
[7]李筠.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实践经验与发展思路[J]. 南方金融. 2010(11)
[8]张晓艳.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形成原因及规范对策[J]. 经济问题. 2010(08)
[9]夏彦.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难点及其对策——以吉安市农村信用社为例[J]. 武汉金融. 2010(07)
[10]余新平,熊皛白,熊德平.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J]. 中国农村经济.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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