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外部因素
1.政府扶持政策不健全
国外很多国家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制定措施,加以扶持。2012年,为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颁布《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 Act,简称“乔布斯法”)。为解决欧债危机带来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欧盟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新举措,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2月制定“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计划”。 日本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于1958年9月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并依据该法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各都道府县均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从而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1995年,韩国政府将已有的各类中小企业的基本制度综合为“中小企业创业振兴基金”和“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两个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制度,这些法规条例对中小企业主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等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逐步认识到小微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政策内容涵盖税收、金融服务、专项资金管理等领域,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5)。但总体来看,还不健全,还不完善,特别是在抓大放小思维的影响下,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只对大中型企业感兴趣,在政策制定上也偏向大中型企业,而忽略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2.金融机构缺乏积极性
我国小微企业普遍自有资金少,资产负债率较高,缺少足够的资产作为信贷抵押,也很难找到愿意为其担保贷款的机构,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部分小微企业缺乏诚信,违反银行贷款使用用途,不按照规定还款日期还本付息,造成银行审查资金用途和回笼资金困难。更有甚者采取欺骗的办法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呆账坏账增加,更加打击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银行出于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基本要求,对小微企业贷款越来越严格,环节越来越复杂。
3.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起步较晚。2000年7月1日上海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成功,实现了在15家商业银行的7个城市的联网查询(6)。从2013年3月起,我国公民陆续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逐步得到普及和扩大,使用范围和领域也在不断拓宽。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基本能够覆盖自然人的年龄、住址、职业、岗位、贷款经历、不良记录等内容。相较于国外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而言,我国仍然还存在一些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金投放。
信用文化认识度尚需提高。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无信不立”、“信用无价”的文化传统,但在现阶段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逐利润,不指望依靠信用长久生存,而为了谋利进行欺诈。舆论和社会各界还需要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揭露和惩处,提高社会各界对信用文化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信用信息内容不够全面。信用的表现在方方面面,而当前信用的记录却很分散,缺乏机构对各类信用记录的有效整合。分散的记录既增加了统计成本,更削弱了信用记录的价值。分散、不全面的信息对用信机构而言意义不大,银行也无法准确判断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情况,也造成个人对信用的漠视和忽略。
信用报告的实际运用不充分。各家金融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已把个人信用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更多作为客户准入筛选标准,但还未全面建立信用评分与贷款之间的直接判断机制。
四、解决天利公司筹资问题的对策
天利公司的筹资问题,在我国具有代表性,解决企业的筹资困难问题,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政府、银行、企业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我国需要借鉴先进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企业筹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和制度,在财政补贴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不断改进和完善筹资方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内部方面
1.强化内部管理,做优做强企业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能否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治理结构是否能让投资者信任和接受。只有具备良好的、科学的治理结构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使企业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确保企业的决策主体、程序和方法的科学化,通过有效制衡,避免决策的“一言堂”和盲目性,从而使公司获得最优的投资回报率。天利公司完善治理的关键在于分权和制衡,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于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标准。根据天利公司特点、运行机制、行业特点来制定完备规范的公司章程,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利义务给予清晰界定,以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应依法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发挥作用,无权超越公司章程规定,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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