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宪与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就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行为。违宪的存在是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对违宪审查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违宪审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
第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只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制定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和纠正,最终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因此,为了让一国的法制体系保持稳定,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就必须在国家的宪政体系中享有较高权威的机构来承担违宪审查机关。
第二,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三,从违宪审查的范围上看,各国违宪审查的内容和范围不尽相同。我国有学者把各国宪法监督的内容分为:①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益集团和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特定个人的行为。③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④选举争诉。⑤国际条约。
第四,审查的程序分为两类,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所谓的“事前”审查指的是在法案生效以前即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对象一般是议会已经通过但是尚未正式生效的法案。“事后”审查就是指法案在正式通过后进行的审查,这个审查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立法。事后审查则既可以是具体,也可以是抽象的。由于对立法的审查是事后审查而非事前审查,有可能已经影响了具体人的权益,因而审查可以是具体的,但抽象审查针对立法本身而非其任何适用的审查仍然是可能的。
(二)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等经常交替使用,使得违宪审查的内涵和外延极其混乱。
1.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制度(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主要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思想意识、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因此,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的关系是:违宪审查是最好的宪法保障手段之一,是宪法保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宪法保障的概念大于违宪审查,宪法保障除了包括违宪审查以外还应包括其他层面的法律保障、法律规范、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和实践等制度运作上的宪法保障。
2.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监督的主体包括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以及公民。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活动。宪法监督的目标是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综上所述,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比较起来,范围更为广泛。宪法监督是执行宪法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实施宪法其他方面进行监督。而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方式。
3.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在我国宪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的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涉及诉讼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权力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的一种宪法监督体制。”,“司法审查是一般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审查。而违宪审查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审查机构,基于宪法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宪法审查,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3]。”
综上所述,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4.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宪法诉讼是指公民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到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时候,该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求得最终救济,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宪法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中的一种具体的审查方式,其与违宪审查并不是相等同的概念。宪法诉讼的范围要大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宪法诉讼的功能之一,宪法诉讼不是只限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可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能不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可是在宪法诉讼制度中实施违宪审查时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三) 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保证。有了宪法就会有人违宪,有了违宪情况就必须对其进行纠正、追究,而健全的法律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意义重大,具体来说: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