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外违宪审查主要模式分析
综观各国宪法,依据行使违宪审查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违宪审查模式分为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和最高权力机关违宪审查模式。
(1)普通法院审查模式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就是指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来行使,即最高法院不但有解释和适用宪法的权力,而且有依照它所解释的宪法来审查立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地权力,可以对上述机关的行为做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当公民个人权利遭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宪法诉讼,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使公民个人权利得到有效而及时的救济。第二、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能够有效地监督、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第三、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充分表现出来,能够经常有效的监督和贯彻宪法实施,强化了宪法至上的理念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第四、法院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双方争议的宪法问题的解决具有司法程序的保障。
缺点表现在:第一、在审查过程中,法官应当独立地做出评价,而不是应受任何舆论等外界的引导。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纯粹依照法治精祌和法律规则、完全不考虑社会发展的实现而做出的判决,往往与实际脱节,不合理。第二、司法机关实行事后的附带审查,必须要一部违宪的法律实施以后才能得到纠正,即使一项法律明显是违宪的,法院也不得行使司法审查权,所以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
(2)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主要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模式存在的优点在于:第一、违宪审查机关越来越专业化。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都是由专门的机关享有独立的违宪审查权,这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处理违宪案件解决宪法争议。第二、审查的程序和方式更灵活,可以根据审查内容不同,采取主动审查,也可以被动审查。第三、裁决的结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没有判例传统,也能有效维护法制的统一。
缺点表现在:第一、没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可以不以实际纠纷的存在为前提,可以没有具体当事人和律师代理,当然也没有辩论质证等。第二、没有独立办案的保障,虽然其实际运作上是独立的,但宪法法院的法官大都由政治机构提名选举或任命,致使他们所做的裁决不可避免的把高层的政治纷争忠实地或无奈地反射和表现为法庭上的争执,其公正性和政治化难以保证。第三、审查的范围过窄。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只涉及到与该法律相关的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而不审查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命令是否违宪。
(3)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它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形式。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优点表现为:第一、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审查范围广泛,议会几乎可以审查所有的法律。
缺点表现为:第一、缺乏审查的有效性。因最高权力机关就是立法机关,所以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因而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目的。第二、缺乏审查的理论依据。第三、缺乏审查的可能性。议会有着繁重的立法任务而缺乏足够的时间精力行使审查权。违宪审查是不分时间的,而议会的工作制度不利于违宪行为的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理。再者,违宪审查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进行审查,议会代表无法具备这些素质。
上述三种违宪审查模式在当代社会并存,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三种违宪审查模式都各有利弊。从总体上看,普通法院负责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权利制衡的理论基础上的,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衡,保障了宪法正确、全面的实施。在实践中,普通法院的审查模式具有可操作性。但在一般国家中,普通法院不具有足够的政治权威,这导致违宪审查的审查范围和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对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违宪问题是不利的,违宪审查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立法机关负责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建立在“议会至上”基础上的议会审查制。在实践中,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就等于自己审查自己,等于没有监督,结果导致违宪审查流于形式。专门机关负责行使违宪审查权,该审查模式主要是为了避免立法机关对自己立法行为审查的局面,审查的内容比普通法院更丰富。审查的程序和方式更灵活,根据不同的审查内容可以采取主动审查,也可被动审查等。从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整体上看,政治权威高,技术上避免了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的不足,但是由于不是用司法手段裁决争议,因此不利于处理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大量违宪问题。
2.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选择何种违宪审查模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我国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以及活动方式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地行使违宪审查权,还是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过多,对于比较复杂的违宪判断问题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构成复杂,且大多数缺少法学专业知识的背景,对于涉及法规、规章和行为的合宪或违宪等重大的法律问题的判断较难把握。再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时间有限,容易耽误审查期限,影响公民的权利实现。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的立法任务太重,现有的立法工作难以胜任,要是在承担额外的违宪审查任务,将不堪重负。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五)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