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 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缺乏操作
第一,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违宪审查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主要的违宪审查机构,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己的辖区对各自的监督对象的行为行使违宪审查权,有这么多部门行使违宪审查权,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和具体负责部门,这样可能造成违宪审查的主体真空;第二,从宪法条文表述中,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违宪审查权,但这些部门却没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违宪,所以从制度层面上看,可以认为违宪审查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因法律条文和实践不一致,使得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主体变得相当模糊。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专门部门,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但这种监督模式的实践效果很不理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同时还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容易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矛盾之中。且全国人大以开会的方式行使职权,时间有限,众多议题中涉及宪法监督方面的少之又少。我国在2004年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是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该机构只是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对报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不具有实质的违宪审查的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的地位和性质,可以在宪法监督方面有所作为,但是违宪审查是需要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
2. 违宪审查范围过窄
我国宪法监督范围过窄,例如在事先审查中,现行的批准制度仅限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事先审查的范围过于狭窄,并且在设置的条件上并不统一,带有随意性。而全国性的重要立法,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部门规章没有纳入事先审查的范围。
事后审查的范围相对较广,但仍然存在一些死角。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没有纳入到审查范围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个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审查,所以对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务之急是消除理论上的误区,尽快成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构建我国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
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对违宪行为的宪法监督,目前的宪法监督范围未涉及依据宪法实施的行为的违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违宪审查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到宪法行为的审查。
3. 违宪审查程序不完善
宪法争议的存在是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宪法争议作为法律争议的其中一部分,在处理和解决时必须遵守处理一般法律争议程序规则。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必须追究一切违宪行为,甚至还制定了一些制裁措施,但违宪行为却不能被追究,究其原因在于违宪审查启动程序的缺失。《立法法》虽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从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角度来看,其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在实践中,即使发生了违宪案件或者宪法争议,也因欠缺相应的启动程序而使这些违宪案件和宪法争议无法实际进入违宪审查阶段,所以有统计显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因违宪而撤销任何法律文件。
4. 宪法缺少司法适用性
从各国违宪审查的历史上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和一个假定:一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性,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具有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适用性,因为只有在宪法具体运用和实际操作中才能发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与宪法原则、精神及具体内容的相互抵触,只有这样,宪法才能真正发现违宪、纠正违宪。
所有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宪法也不例外,我国负责违宪审查的机关是权力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或专门审查机关,这足以说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带有很强的政治性,这使得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只注重抽象的、宏观的审查,而忽视了具体的、微观的审查,不能有效解决具体的宪法争议案件。《宪法》规定公开审判制度,我们长期以来很多案件都不公开是不是违宪?违宪如何处理? 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对这些最基本的法律诉求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显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并不符合法律专业化的要求,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追究机制。
我国将宪法的作用体现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使之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宪法也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在审理具体的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运用宪法原则去审查拟将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因而,如一旦存在法律文件与宪法有抵触情况,法院在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也不可能发现,而作为司法部门,尽管法律赋予了它违宪审查权,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制定法律,并不直接适用和执行法律,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它自身是无法发现违宪案件的。
四、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对策
(一)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模式选择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