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价格转让法
价格转让亦称转让价格、转让定价。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交易活动。
经济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二是有经济利益联系的企业之间经济往来。前者在购销活动中不易在价格方面做文章,后者之间会经常发生大量的交易往来,不论是内部定价、还是协商定价,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局外人很难获得真实的资料。为确保双方的最大利润,其价格会有扭曲现象,可能高于或低于成本,甚至根本不考虑成本,这种价格一般称为“非正常交易价格”、“非竞争价格”或“非独立企业价格”。
由于转让价格的具体运用不同,其作用也是特定的:
1、避税或者拖延缴纳所得税。价格转让可以使转出方与接受方的实际税负趋缓,乃至消失。它适于规定起征点的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2、减少从价计征的关税。利用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发生进出口业务,通过拆装、分包、增减批量等方式使纳税额减少。
3、集团公司(特别是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价格实现税负最小。利用高税区与低税区的税收差别,躲避高税区,使高税区成本提高,利润减少,而使低税区相反,确保公司整体税负最轻。
由此可见,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非集团公司,只要它们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并且是非单一利润中心,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互补性、合法性,既保持独立,又进行联合,就能以转让定价方式进行避税。
例1:内地某A公司与深圳特区某B公司在内地组建一家合资企业C公司,则C公司可以将产品低价销给特区公司A,然后由A公司高价销售。这样,利润就转移到了A公司,而A公司享受低税率优惠,显然可以减轻税负;相反,该合资企业则因为利润较少,所以即使适用高税率,也因税基太小而无需缴纳大量税款。
(二)成本费用调整法
成本费用调整法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消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
该法在具体运用时,有发出材料、库存材料成本计算法、销售商品、库存商品计算法、折旧计算法、费用分配(摊)法以及技术改造运用法等。
工业企业发出材料与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其成本计算与结转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分批实际进价法、毛利率法等,如果平时采用计划成本计价(工业企业)零售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法,还可以有不同的成本差异率、进销差价率计算方法;企业库存材料、商品等存货,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定额成本法等等。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折旧模式与加速折旧模式两种。每种模式又有不同的折旧方法。企业从避税的角度选择折旧方法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推迟或减缓(注意:不是减少)应纳税款。因此,要考虑折旧时间、预计残值、各折旧方法的特点,所得税规定等因素。
成本费用分配法是指一笔费用如可分配才能使企业利润最大。费用分配方法很多,有直接记入法、分期平均分摊法、净值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等。企业应根据各项费用的特点,合理选择分配方法。
技术改造运用法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设备)投入使用后,在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时,要综合考虑设备本身的技术状况、年收入情况、所得税税率等因素,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税后利润多的年度进行技术改造。
例2:某一生产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须有可供一年生产的库存材料,企业每年进货六次。2004年六次进货的数量和价格如表1:
该企业同年出售产品1000公斤,市场价每公斤37元,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每公斤10元,企业适用的税率如表2,有关计算如下:
(1)先进先出法
应纳税所得额=37*1000-13*1000-10*1000=14000(元)
应纳所得税=14000*20%-1250=1550(元) (注: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下同)
平均税负(所得税)=1550/14000=11.07%
表1:
次序 数量(公斤) 单价(元) 总价(元)
第一次 1200 13 15600
第二次 1200 17 20400
第三次 500 20.6 10000
第四次 2300 19 34200
第五次 1000 18 18000
第六次 1800 20 24000
总计 8000 18 144000
(2)后进先出法
应纳税所得额=37*1000-20*1000-10*1000=7000(元)
应纳所得税=7000*10%-250=450(元)
平均税负(所得税)=450/7000=6.43%
(3)一次加权平均法
应纳税所得额=37*1000-18*1000-10*1000=9000(元) 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新理念(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