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监督的跟踪问效要到位。对人代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通过定期听取汇报、开展视察调查等形式,指出问题,提出建议,确保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落实;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组织专门力量,逐条逐项分类排队,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到实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要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短时间内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真正取信于民。
(五)切实消除影响监督法实施的体制性障碍
当前,影响监督权行使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必将从根本上影响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一方面,理顺监督工作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关系。着力改变以党代政,“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模式,逐步形成一种党委领导——权力机关决定——行政机关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党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和民主化法治化要求,去理顺人大监督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关系,重点应把握三点:一是凡宪法和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关全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党委决策后,应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同时,要减少党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联合发文的做法。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前,应经同级党委原则同意;人大作出的决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带头模范执行。三是各级人大是本行政区域的权力机关,同级政府的决定权要服从人大的决定权;对同一事项人大已作决定,政府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再作出与人大决定相违背、相抵触的决定;人大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制止和撤销同级政府作出违法的和不适当的决定和有关规定。
另一方面,必须改革现行人大选举制度。一是改革和完善机关领导人的产生方式。改革的路径着眼于“一府两院”领导人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权力来源于人大以及自下而上,而非国家机关系统内的自上而下,更非直接来源于党组织。在党政分开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社会民众、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组织推荐候选人的情形,使候选人的产生多元化。逐步扩大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的范围,引入竞争机制,除必要的调任、委任、任命、决定之外,尽可能避免领导人通过调任、委任、任命、决定等方式产生,更多地通过选举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将权力真正还给人民。二是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并进而影响到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推进候选人提名的多样化;扩大人大代表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范围,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代表竞选机制,有利于提高代表的素质,强化代表的责任意识和明确代表的责任对象;扩大职业代表制,尽量减少兼职代表的数量,人大代表不仅仅是荣誉,更重要的是职业和责任。通过改革,强化人大代表应有的职业身份,转换角色,强化其专司立法和监督功能,以达到监督目的。
[参考文献]
1、朱建军、李昌庚.人大监督功能弱化的若干因素分析.行政与法,2006,3.
2、李昌庚.关于人大监督功能弱化的对策分析.行政与法,2006,3.
3、张义清.人大制度的功能性障碍及建议.行政与法,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