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剧毒农药、兽药的大量使用;添加剂的误用、滥用;各种工业、环境污染物的存在;有害元素、微生物和各种病原体的污染;有害生物和疫病多次发现;生物技术和食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带来的可能的负面效应;周边国家疫情的频繁发生;国内外人口流动的增加,新疾病的出现和原已消灭的重大疫病的死灰复燃等。近年在市场上曾发现食物加吊白块、鸡鸭饲喂激素、面粉加增白剂、海鲜用甲醛浸泡等,还有在水果上喷施催熟剂、膨大剂,在蔬菜上喷施剧毒农药等案例。
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
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
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
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仅2013年央视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数不胜数,“人造鱼翅”、“神奇月子水”、“毒校服”、白酒塑化剂、新西兰问题奶粉等等一系列骇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初步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1)1992年4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该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进行了规定。1993年9月《产品质量法》实施,确立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同时还对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3月《农业法》实施,该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1995年10月《食品卫生法》颁布并实施,是目前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该法对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3)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该法在确立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此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业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个别产品,我国还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2]
诸如上述法律法规,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未完善,亟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
2.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对食品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研究2011(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