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就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规制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1)法律规制不够完整,难以发挥其最大法律效力
《食品卫生法》规范的是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食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生产、销售活动。《农业法》则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行了规范。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从而导致部分环节出现脱节现象,进而影响我食品安全的整体。
(2)现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
当前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包括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等多个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重复检查现象。尽管依据《食品安全法》,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级也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但它不是强有力的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职能权限界定不清,导致出现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重复检查,资源浪费,制度推行不力。食品监管职能、责任被多个部门分解,形成分散的监测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监管,资源浪费,制度推行不力。造成目前现状的最主要原因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对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分并不明确。要彻底解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能交叉、法规重复等问题,就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确定执法主体,规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权限,逐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食品安全预警预防、食品安全危机应急处理、不安全食品的处理与召回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3]
3.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4]
(2)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
一是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二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三是技术支撑体系还未建立起来,有些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如检验检测方面的法规就是如此。
二、域外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研究
(一)域外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的安全性是食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然而,在食品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食品却变的越来越不安全了,发生在世界各地的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事故不绝于耳,例如:英国的疯牛病事件、日本的大肠杆菌事件、美国鸡肉制品的李斯特氏菌污染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食品安全不仅影响人类健康,而且对当今国际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域外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研究2011(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