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几点思考
一、网约车运营模式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分析
(一)出租车、顺风车模式
网约车出租车和顺风车模式是网约车信息平台向乘客提供服务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同时向服务供应商提供乘客的用车需求,以促成乘客与服务供应商之间达成用车服务协议。认为在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主建立的是居间合同关系。传统的出租车模式或其他用车模式,车主和乘客之间没有平台进行信息交互,造成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不能便捷有效的出行,而网约车模式正是搭建了一个信息交互的平台,不论是出租车车主还是顺风车车主都不隶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对车主没有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管理,车主可以按照自由的意志安排交易时间和选择搭载的乘客,网约车平台只是提供给车主和乘客一个交易平台,促成两方交易,平台公司从中抽取车主一定比例的车费作为报酬。认为在出租车、顺风车模式下的交易方式符合居间合同的交易模式,应当参照居间合同。
网约车车主作为委托人向居间人平台公司提出与乘客达成运输合同的要求,平台作为居间人便会向车主提供乘客出行信息,以促成两者交易达成,交易完成后,车主作为委托人支付居间人平台公司相应报酬。同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车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时应当自行赔偿,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当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造成车主损失,网约车平台才对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专车模式
专车服务是近两年网约车平台新推出的高端出行业务,其特点是司机服务水平高,车辆较高端,收费高,专门面向有优质出行需求的乘客。专车模式下,网约车车辆有三种来源途径:(1)车主自有(2)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3)租赁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专车车辆、驾驶员信息有着严格要求,车辆保险齐全,驾驶员驾龄较长,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还会对专车司机进行面试审查、现场验车、现场培训、上路考试等环节的层层甄选。认为在专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不再仅仅只是交易平台的信息交互,平台公司对车辆来源和驾驶员素质把控都进行了管理,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制定服务标准、对驾驶员进行管理,该模式下网约车司机不再像出租车和顺风车模式中的车主拥有完全的自由度,网约车平台公司已经成为网约车经营交易的组织者。认为在该模式下,除平台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外,应一律认定为劳务关系。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确立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则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满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专车模式下,虽然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网约的服务标准、驾驶员资格、车辆保险都有准入要求,并在运营过程中对专车司机有一定的管理,但是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并不同于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管理,网约车的管理更多的是对准入资格的把控,因其作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特性,也要求平台公司必须做到严格资格审查,而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的管理,更具有强制性和安排性,要求员工必须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下进行工作。显然网约车平台公司并不会过多的干预专车司机实质的工作内容。并且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增加用户使用量,从而抽取一定比例的车费作为收益,平台并不会强制要求司机推广软件,保持优质服务,故司机与乘客的交易并不在平台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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