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从无效合同的概念分析,我国的民事立法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学者对无效合同的概念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王利明教授对于无效合同的理解是“合同虽然成立,但由于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其内容上的公共利益而没有法律效力。”陈华彬教授则将其理解为“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严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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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 从无效合同的概念分析,我国的民事立法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学者对无效合同的概念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王利明教授对于无效合同的理解是“合同虽然成立,但由于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其内容上的公共利益而没有法律效力。”陈华彬教授则将其理解为“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严重缺乏有效要求而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没有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发挥效力。” 二、诉讼时效相关概述 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即权利人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时效制度的作用是为了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力。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与他人交易恶意,后来因为环境的变化,党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和无效起诉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对方返回的属性或补偿损失。双方当事人订立并履行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合同期限过长,合同无效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预期损害。由于合同无效的情况特别复杂,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章 对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确认 一、合同无效与时效制度能力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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