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第二页)
一、家务劳动价值概述 (第三页)
(一)家务劳动价值含义 (第三页)
(二)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的意义 (第三页)
二、国外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实践 (第四页)
(一)德国 (第四页)
(二)法国 (第五页)
(三)比较评析 (第五页)
我国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现状及不足 (第六页)
(一)我国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的现状 (第六页)
(二)我国家务劳动价值的适用情况 (第七页)
四、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的建议 (第八页)
(一)扩大家务劳动补偿范围 (第八页)
(二)确立家务劳动补偿标准 (第十页)
1.注重家务劳动价值的实质保护 (第十页)
2.女性权益价值保护的体系化 (第十一页)
参考资料详细 (第十三页)
内 容 摘 要
家务劳动对赡养父母、教育子女、维持家庭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时间以来,家务劳动价值却受到了人们的忽视。大多数人认为家务劳动是妇女理所应当的义务,在离婚时,不需要将其作为离婚补偿的一部分。虽然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仅限于夫妻分别财产约定制的情形,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的情形。因此,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对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的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的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及我国的适用性来说明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的必要。
我国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研究
一、家务劳动价值概述
男女平等是现代化所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民法中,男女平等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了财产权利上的平等,这一点在婚姻法中尤为突出。婚姻法的价值理念是要在保障家庭和睦的同时注重夫妻之间的实质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将从《婚姻法》第40条的内容展开,从研究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的角度出发,力求完善男女间的实质公平与正义,从而保障妇女的权益。
(一)家务劳动价值含义
家务指家庭的日常事务。而什么是家务劳动,多数研究并没有做出相对应的解释。除了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商业劳动、知识劳动和公务劳动外,人类的劳动还有一部分,它的地位不可或缺,甚至越来越重要——那便是家务劳动。没有家务劳动,房间不会整洁如新;没有家务劳动,年迈的父母没有人赡养;没有家务劳动,婴儿也不能长大成人。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据我国学者王琪的调查显示,中国城市男女居民在终生总时间中,工作时间占40.4%,学习时间占26.9%,家务劳动时间占32.7%。可见,除了工作时间,家务劳动占据整个人生的时间是最多的。除此之外,学者王琪的研究还显示出大多数家庭以妻子承担家务劳动为主,只是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特点,夫妻年龄大的家庭中妻子做家务的时间多于夫妻年龄小的家庭中妻子做家务的时间[]。由此可知,妇女在家庭中付出得较多,一旦离婚,她们将失去原来的生活保障,生活水平下降。更有甚者需要社会的救济。虽然她们可以向男方提出经济帮助,但法律规定经济帮助是道义上的。经济帮助的提出也许会遭到男方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改善妇女的境地。
(二)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的意义
家务劳动价值何在?在大多数人看来,家务劳动是一种无偿劳动,是没有价值的。不论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务劳动都是有经济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必要劳动,是提供劳动力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劳动。[]在现代家庭中,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妇女从事市场部门工作,但女性投入在家庭的时间和人力资本比男性多得多,传统的家庭男女分工模式没有根本的改变。当某人把时间和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部门时,必然就失去了将时间和人力资本投入到市场部门的机会,因而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本来可以将时间和人力资本投入到市场部门所取得的利益。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如果沿着这一逻辑推导下去,就有“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应该把家务劳动的贡献也算在里面”。[]
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研究的关键在于家务补偿制度。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家务补偿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使婚姻期间的家务劳动在法律上获得合理的评价,并在离婚时对于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财产方面予以肯定,从而达到既鼓励夫妻分工合作,又保障离婚自由,以更有效地经营家庭的幸福。因为配偶双方不管是谁操持家务,谁从经济上支持家庭,都仅仅是分工不同而已,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应该等量齐观。这也正是婚姻财产关系中两性实质平等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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