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件
案件一:2016年12月,消费者王某发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通过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购买了该行代理销售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调查发现,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在销售该保险产品时所宣称的保险期间和年化收益率等内容与保险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欺骗投保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驻点销售、参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工作和“双录”工作,违反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停止接受银行代理新业务1年并处罚款60万元;对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吴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总经理助理张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撤销任职资格。责令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改正,责令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地区所有机构停止接受代理保险新业务1年,责令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对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高某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副行长李某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行长杨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案件二:
在黑龙江哈尔滨有位市民朱某,原本到某银行花840万买了理财产品,然而他买的理财产品却变成了保险,如果要取出本金,必须要本人去世或者108岁时才能取出。而这一“滑稽”的规定引起了大众的声讨与谩骂。
风险分析
这几年里,保险行业发展突飞猛进,势头超过证券行,一度有超越银行的趋势。保险牌照相比证券的牌照也更有价值。关键还是在于,保险可以面向普通大众销售类储蓄产品,从而可以打通资金端,并且在投资方面具备较大灵活性。
尤其是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权并且没有受到限制。通过投资上市银行股权,保险公司甚至意图控制实力比自身更强的商业银行。由于业务的灵活性,保险业之前产生了乱像。比如,向大众募集的万能险产品,能否进行控股或并购式的投资?这里边,涉及到严重的利益冲突,即保险公司利用大众资金,谋取自身的利益。另外,保险公司在面向大众销售的过程,原先也存在很多如误导销售等的不合规的行为。
对比,证券行业的监管,应用直接金融的监管逻辑更加清晰。比如,面向大众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业务的公募基金,和发行承销证券产品的证券公司,“买方”和“卖方”,两者的业务严格分离。公募基金投资股票也有比例限制,比如说比例不超过5%等,从而将公募基金的投资限定在证券投资的范畴。等等。
之前对于保险业的监管,关键问题是混同了直接金融的监管逻辑和间接金融的监管逻辑。让一些保险公司兼得两者之利。我个人的理解,更倾向于将保险业归入直接金融体系。但是国内目前将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更多的是将保险业按照间接金融的模式来监管和发展。强监管形势下,未来仍将有很多政策出台,值得关注。
四、主要的金融政策法规变化及对银行保险市场的主要影响
1.2017年保监会下发人身险【 2017】134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对人身 险产品 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34号文件被称作史上最严新规,引发了整个保险市场震动。为了遏制保险公司通过销售“理财化”的保险产品做大规模,监管的意图明确且意志坚决。我认为, 134 号文件对于保险市场的影响是明显的,但小于预期,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首先, 134号文对产品设计的影响小于预期,短期无忧。根据市场调研情况,134号新规正 式实施 后,“年金+万能”双主 险模式 将成为新的产品组合模式。新产品形态下,对于带有生存金给付责任两全、年金类保险产品虽然首次给付时间推后,但是产品储蓄属性未变,由于有相应责任补偿,保单持有人可获得的现金流总量并未减少,预计消费者的敏感度不大,影响可控。对于附加万能转换成主险万能,对万能设计初衷影响不大,对销售的影响也不大。
其次, 134号 文实施 利好 保险 行业长期发展。从监管角度,弱化保险产品投资属性,倒 逼行业 转型,回归保险本源,释放风险 。 从公司角度,由于年金给付时间和金额的限制,强制拉长负债的久期,避免短视行为。同时附加万能调整为主险万能后由于 初始扣费和 部分 领取扣费的 存在,资金能更长时间的留存公司,有利于公司规划投资,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工作。从消费者角度,保险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差异化显现,有助于消费者认识保险本质,做好理财规划,分散风险。
再次, 短期来看,保险业实施 134号文将带来阵痛。 继今年4月 各寿险公司停售一批旧产品 以来 , 拖累整个 保险行业的保费增速出现 连续 下滑势头。134号文正式实施之后,寿险板块的增速还可能进一步放缓,令过去多年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的保险业迎来阵痛。 从中长期来看,新 规 将有利于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目前,已有一些保险公司积极拥抱变化,主动转型,舍弃中短期高现价产品,调整营销策略,开始主打长期保障型产品。
综上所述, 就保险业务本身而言,回归“风险保障”是大势所趋,就保险资金运用而言,也要回归本源, 险资姓保 。 保险业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沉淀了大量的资金,保险投资以获取经济增长带来的合理回报为出发点,才是正道。 134号文等系列文件对于保险业的影响,短期来看来有阵痛,但中长期必将带领保险业回归本源,拥有更强的实力去吸收更多风险业务。
2.2018年5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为消费者提示了以下三种误导销售行为:
(1)混淆产品类型。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2)夸大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3)隐瞒产品情况。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针对银保产品销售误导行为,银保监会给消费者支了五招,以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3.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改善保险服务一直是近年来保险监管及机构的重头戏,但市场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促进保险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改进保险理赔服务、大力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出要求。
针对销售行为不规范问题,《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强化销售宣传内容管理和销售行为管理,严格执行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促进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化。
针对理赔服务不到位问题,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大理赔服务投入,畅通客服电话,充实理赔力量,简化理赔手续,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绿色理赔通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理赔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几年发展迅猛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宣传、销售、理赔、纠纷解决等服务行为,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控,提高服务质量。
针对纠纷处理不及时问题,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畅通投诉渠道,健全保险纠纷协商和解机制,积极参加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数据,及时发现并改进服务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妥善解决保险消费纠纷。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开展服务评价、服务监测和服务标准化建设,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高重视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
4.中国银保监会成立以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监管理念,坚持严监管强监管深监管要求,注重预防,强化惩戒,扎实推进整治市场乱象各项工作,严厉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大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治理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注重预防,通过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严格保险机构和人员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机构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培训与诚信教育,加强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监管;通过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抓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落实、研究制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细则等,致力于从正面引导、反向倒逼、过程跟踪三个角度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杜绝销售误导;通过适时公布涉及消费者利益相关信息、督促保险公司公布与消费者利益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加强风险提示,揭示保险消费中的风险点,提示消费者相关注意事项,帮助保险消费者识别和防范销售误导行为。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查处惩戒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对银行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思考
(一)加强股权合作是有效策略
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股权合作,使银行保险达到一体化经营的途径。这种横向一体化,有利于银行及保险企业壮大实力,提高竞争优势。这种股权式战略联盟,关系较为稳固,有利于共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有利于共同开发新产品,将银行的理财和保险的保障相结合,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
规范经营是发展基础
银保监会的成立,以及相关制度的出台,充分说明了国家对银行保险业务经营发展的重视程度与日剧增。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在开展合作都应牢记规范经营这一根本基础,认真领会新政策法规,加强管理,加强培训。
(三)转变盈利是根本出路
银行保险业务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越来越重要,对银行来说是重要的一块中间业务,不需要支付资金成本,利用银行渠道,赚取中介费用。规模发展是基础,还应该开发特色产品,专业化定制,以共同开发的新产品获得高额回报。
参 考 文 献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 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
《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