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概述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和分类
(二)要约收购的构成标准
(三)要约收购的法律特征
(四)要约收购的规制原则
二、英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比较研究
(一)立法理念之比较
(二)规制模式之比较
(三)具体制度之比较
1、部分要约收购
2、强制要约收购
3、反收购决策权
三、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立法现状
(二)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购要约期限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2、自愿要约收购实现困难
3、收购要约的内容变更无限制
四、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发展建议
(一)规范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二)完善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三)限制收购要约的变更内容
内 容 摘 要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是收购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成熟证券市场中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世界各个国家都把证券法的有关收购方面的核心内容确定为要约收购,并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对要约收购进行有效规制。本文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理论出发,主要介绍了要约收购的概念、分类、构成标准、法律特征和规制原则,对要约收购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然后对比分析了英美两国在立法理念、规制模式和具体制度上关于要约收购的差异,为完善我国的要约收购提供借鉴。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立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要约收购的立法建议。相信随着管理层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加强和对要约收购所持的鼓励态度,以及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我国的收购法制环境,要约收购必将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关键词:上市公司 要约收购 立法完善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的法律问题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就从未停止过。而协议收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使得要约收购在现阶段具有了改善收购方式的重要意义。要约收购能够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能够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更能够让并购信息得到充分披露。因此,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制要约收购行为、研究要约收购中的法律问题成为题中要义。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概述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和分类
要约收购,最早产生于英国。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要约收购指一个公司(要约人或发盘者)以取得另一公司(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根据自己需要购买的最少或最大的股份数量,通过报纸广告或邮寄等形式,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做出的购买股份的公开要约。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第88条的规定以及配套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要约收购可分为两类:依据要约人欲收购的股份数量,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依据要约人的主观愿望,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
(二)要约收购的构成标准
收购要约的发出标志着法律意义上收购程序的开始。一项关于收购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收购要约,对要约人、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甚至股票市场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界定收购要约的构成标准在法律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一般情况下,收购要约所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有了明确的立法界定,那么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这个定义很可能被回避。 查阅国外的法律,1943 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和其他规范公司收购的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收购要约的构成要素。后来,美国法院通过在威尔曼(Wellman)诉狄克森(Dickson)一案确定了收购要约的八个要素:第一,积极而广泛地向公众股东征集某一发行公司的股份;第二,征集额在该发行公司股份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第三,要约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溢价作出;第四,要约条件确定而非仍需商定;第五,购买以获得一定量的股份为条件,常常规定最高购买量;第六,限定要约的有效时间;第七,对受要约人施加出售股份的压力;第八,在开始迅速收集股份之前或同时公告购买计划。 上述八个方面是对一项收购要约的构成标准较为全面的概括。
(三)要约收购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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